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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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定义1.固定资产: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购买(制造)日起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一定额度以上,作为单位基本设施和日常经营活动必备工具的资产。

2.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购置、验收、登记、使用、保管、维护、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资产管理责任与权限1.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实行特定人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监督并指导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3.资产管理部门具有制定资产采购计划、验收固定资产、编制资产清查报表等权限。

五、资产采购1.资产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明确资产种类、规格、数量及采购预算。

2.资产采购需经预算审批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

3.资产采购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认物品的品质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六、资产登记与编号1.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供应商、数量、使用部门等信息,并分配唯一的资产编号。

2.资产编号应在资产上做好标识,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中。

3.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变动和报废的资产进行及时登记和更新。

七、资产使用与保管1.资产的使用应符合规定用途,严禁私自调拨或借出。

2.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产使用和保管清单,定期盘点核实,确保资产的完好与安全。

3.资产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资产,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确保不造成损坏或浪费。

八、资产维护与保养1.资产维护与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检查、清洁、润滑、调整等工作,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资产维护工作需及时报修,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胜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

处置、评估。

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

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

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4.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理。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5.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6.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目的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编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分类本单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文化活动用品、租赁的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购置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财务和经济效益原则,经过审批程序、中心财务审核、研究评估、招投标等审批程序后购置。

第六条资产管理本单位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台帐、领用单、盘点单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流动、动态监控、科学评估、技术升级和合理清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维护保养本单位必须做好所有固定资产的定期维护、日常保养和维修保障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八条盘点评估本单位必须定期盘点、评估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三章固定资产流动管理第九条调拨管理对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经过与职能部门的商议和允许,制定详细的调拨方案,并且进行相关台帐的修改和更新。

第十条处置管理本单位如需要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审批流程和相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回收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监管及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监管管理本单位必须建立全面的监管管理制度,做到严密监管所有固定资产,有效防范固定资产丢失、盗窃等问题。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必须严谨细致,做到安全检查、安全使用、安全保管等方面全流程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附件:1. 固定资产台帐2. 固定资产领用单3. 固定资产盘点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的法律之一。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设备、车辆等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借出、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入账第五条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购置新固定资产的,应当在入库之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在固定资产台账中填写详细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当按照实际价格入账,并在资产台账中留有购置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修第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预定使用计划和使用规程进行使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时间,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保护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价值。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条对于经常需要外借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外借管理制度,明确外借流程、责任和要求。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在达到规定年限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应当在台账和财务账目中有明确记录和凭证。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出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售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原购置资产或者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五章资产台账和盘点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详细完整的资产台账,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定期对资产台账进行核对和更新。

第十四条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及时发现并解决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报废问题,保证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和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由单位、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理性原则: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 完整性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安全性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做好资产保险与维修工作。

4. 规范性原则: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第十条单位、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准确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应统一编号,并在资产贴标上进行标识,确保每一项资产都有唯一的编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要注重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固定资产档案的实时更新。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单位、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第三十条对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流程,不得违规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后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使用或上缴。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单位、部门领导机构所有,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合适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以上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自年月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5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篇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200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1.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统一管理:由专业人员负责资产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保护资产价值:加强资产监管,防止资产流失、毁损,保护资产价值。

4.资产盘点:定期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情形的真实性。

5.资产更新:适时对老旧设施或设备进行更新升级,提升单位进展水平。

二、资产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设立机构的大致任务是:1.订立并实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定期更新固定资产目录和资产的基本信息;3.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有关档案的管理;4.中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督促和引导各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1.建筑物:单位全部房屋、建筑的固定设施、管道、装修、固定家具等。

2.土地:单位的土地、道路、桥梁等。

3.机器设备:单位的各类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等。

4.运输工具:单位的各类车辆、船只等。

5.无形资产:单位的专利、商标、软件等无形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1. 固定资产的编号和登记对于每一笔资产,都必需进行编号和登记。

登记时要将资产名称、型号、数量、产地、购置日期、防盗标识、使用单位等信息入册。

在新设备进厂时,必需将其编号、填写购置明细,并交由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登记。

全部设备,无论购置时是由施工方购买还是购入自定义的,都必需进行编号,以备日后管理跟踪。

2. 对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施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制度,以核实固定资产的物理存量和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并对发觉的物资差异或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人员在盘点阶段要登记资产位号、分类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门、归口、单位、价值、维护和修理情况、用途、取得日期、供应商等必要建设。

参加盘点的全部人员都要在不同的区域进行操作,以防止重复计算或计算的漏洞。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长期使用,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2. 规范操作,确保安全;3. 合理配置,高效使用;4. 定期盘点,及时调整。

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2.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3.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折旧计提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

四、固定资产购置管理1.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单位业务需要和预算安排,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2. 购置固定资产应选择性价比高、性能稳定、售后服务好的产品;3. 购置固定资产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固定资产登记管理1. 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2. 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使用部门等信息;3. 固定资产登记信息应定期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固定资产使用管理1. 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2. 固定资产使用应遵循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3.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记录。

七、固定资产盘点管理1.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2. 盘点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使用部门配合;3. 盘点结果应与固定资产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八、固定资产处置管理1. 固定资产报废、转让、捐赠等处置行为,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2.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处理;3. 固定资产处置后,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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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1999.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总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直属事业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第三条总局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管理的办法。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体育事业任务、工作计划、技术条件和财力可能等情况,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具体包括:(一)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二)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备;(三)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的物资。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第八条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建计划和预算办法;要充分考虑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并与现有设备配套。

体育器材要与先行国际比赛规则相适应。

第九条新建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

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依据工程决算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条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对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事物数量验收外,还应当由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商品索赔期内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接收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账,由单位统一管理。

制说明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及有关税费等计价,进口设备的买价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总差额,计入当期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固定资产,应限期办理交付手续。

同时,先按估计价值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有关税费等计价。

(四)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评估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

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入帐。

第十三条修缮和日常维护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人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四条单位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入帐价值。

如调整入账价值,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经批准调出、变卖、拆除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帐面原价注销。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报废、报损、调出、出售等。

(一)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执行。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处置。

(二)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并确已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需经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审查和技术鉴定,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总局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凡国家有特殊报废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报损。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部分损坏,需作报损处理的,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总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调出。

需要调出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总局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

(五)固定资产的出售。

单位出售固定资产,需经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并由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总局审批后执行。

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总局批准的出售价。

(六)因比赛规则改变而不适用的体育器材,可以调拨给青少年业余体校等作为训练器材使用,由单位提出调拨方案,报总局审批后执行。

(七)凡经总局批准报损、报废、调出、出售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草、报废单、报损单等,经总局主管部门盖章后,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直接转入修购资金,并按专用基金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原价。

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开设帐页,每个帐页内按使用单位设专栏,每月按固定资产增减的日期序时登记,反映各类、各部门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应当为每一个固定资产项目设置一张固定资产卡片,载明该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品名、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使用单位、保管责任人、开始使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维护和更新改造记录等。

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管理,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卡片交回。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管理制度。

领用固定资产要完善各项领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保养和维修工作,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

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

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

同时实行专管共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要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馈设备状况、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赔偿制度。

由于责任事故、贪污盗窃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和浪费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对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条件的单位,对固定资产要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或采取分期分批清查核对的办法,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

如发现盈亏、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帐、卡记录,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对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开展和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

包括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总局审批后,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修购基金,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参照企业财务制度,逐步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二十七条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二十八条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位财务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和所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拟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负责固定资产编号、建卡、调配、领用、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记录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调拨处置等事项。

(二)使用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清理、盘点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帐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建议、计划,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帐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帐、卡、物相符。

(三)财务部门综合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帐的核算,审核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处置计划,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核算修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四)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

单位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单位的工作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

第三十条单位可以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评比奖励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考核指标必须包括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单位有无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专(兼)管干部及其职能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本办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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