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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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最新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_6

最新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_6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第2课时)教学设计一、教材分析:威”第一框题“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的第二课时内容。

本课所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成长中的我”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等。

“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宪法责任等。

本框题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理解我国宪法原则和精神。

本课内容是对前面学习内容的深化,在了解宪法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本课将进一步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引导学生体认宪法价值,明确宪法地位,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落实本单元教育目的。

本框题内容还为下一框题“如何坚持宪法至上”内容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学情分析八年级的学生在七年级的时候学习了《走进法治天地》这一单元的内容,已经对法律、法治、宪法有了初步浅显的了解,对法律的信仰相比于小学得到了增强,具有一定的学习《维护宪法权威》这一课的基础。

但是由于初中生更多的时候关注自己身边的小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对国家宪法少有关注,知之甚少,缺乏一定的敬畏感。

在人权知识方面,学生在其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能够感知到国家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切,但对国家从宪法的角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则了解甚少。

因此,增强中学生的公民权利意识,提升宪法在中学生心中的权威,增强公民的人权意识,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中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

三、教学目标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认识人权、珍惜自己的人权;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做法产生敬意。

2、能力目标: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推动人权的实现而努力。

3、知识目标: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原则;知道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了解我国人权主体和内容具有广泛性特点;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知道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办了冤假错案-应受法律制裁

全国人大代表办了冤假错案-应受法律制裁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办了冤假错案应受法律制裁南方日报2012年3月9日星期五现在,往往办了冤假错案,不受法律制裁,这样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办了冤假错案,本身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现在往往是办了冤假错案,却不受法律制裁,这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昨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指出,不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才能避免冤假错案。

这番发言引来诸多代表共鸣。

不用猜测取证才能避免冤案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民之所呼、法之所应的表现。

过去由于各种不够完善之处,10多年来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数量不多,偶尔发生,但所造成的影响恶劣。

”欧广源说,刑诉法的修改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完善证据制度。

“不能用推理、怀疑、猜测、刑讯逼供来获取证据,逼人家承认犯罪。

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

你不能用非法的手段,用歪门邪道来取证。

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

”“法院是正义公平的殿堂,要做到正义公平,证据就必须是事实,核心就是要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

如果你作伪证和刑讯逼供来取证,就不行。

”欧广源说,刑诉法修改后可能对取证工作会带来一定困难,但不能因为困难就回避。

欧广源提出,如果司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按刑诉法操作造成冤假错案,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往往办了冤假错案,不受法律制裁,这样就会助长这种事情的发生。

办了冤假错案,本身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不增执法能力或有漏网之鱼“我现在就在想,咱们公检法司的干警能力、水平能否跟上客观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郑鄂感慨说,广东经常要面临一些未有判例的新类型案件,考验公检法干警的执法智慧。

郑鄂说,如果能够严格按刑诉法修正案操作,应该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

“这就好比一个人生了病,医生医不好,不是这个人的病生错了,是医生没有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2003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04 年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 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0 年10 月1日施行的《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是一致。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现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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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9.09•【文号】高检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在办案中不得规避管辖、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违法延长办案期限。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5.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

6.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7.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

严格依法定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三、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8.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

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凡是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捕、不诉。

9.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要重点审查下列案件:(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案件;(2)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和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明确提出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作无罪辩护的案件;(4)犯罪嫌疑人控告刑讯逼供的案件;(5)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案件;(6)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的案件;(7)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8)案件的主要证据存在疑问的案件;(9)承办人与所在部门或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10)其他重大复杂犯罪案件。

10.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要注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尤其是证据的合法性。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是否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调取,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审查,对于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且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在提起公诉时,应当移送全部在案证据材料。

11.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对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必要时应当调取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其供述是否真实,并记入笔录。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结合提讯凭证的记载,核查提讯时间、讯问人与讯问笔录的对应关系。

12.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要高度重视、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按照法律要求,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13.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14.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者线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15.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

对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经审查,发现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

16.对以下五种情形,不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1)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缺失的;(2)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翻供,而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犯罪的;(3)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存在关键性矛盾,不能排除的;(5)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形可能的。

17.正确对待社会舆论对办案的影响和当事人的诉求。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和当事人有过激行为的案件,加强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既要充分尊重舆论监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又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抵制和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独立、公正作出决定。

四、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18.进一步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的监督。

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及时派员介入,通过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意见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防止隐匿、伪造证据。

对命案等重大案件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

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各职能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分情况采取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及时提出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对侦查环节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必要时提出检察建议。

19.加强对所外讯问的监督。

做好对拘留、逮捕之前讯问活动的监督;发现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送入看守所的,应当查明原因、所外看押地点及讯问情况;重点监督看守所如实、详细、准确地填写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记录,必要时建议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及是否存在所外讯问等情况,做好提押、还押时的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监督。

20.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重点做好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

落实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等议题发表意见。

21.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或者发现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复核监督案件,要认真审查相关案卷材料,重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递交的申诉材料,充分考虑办案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对于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通过调阅案卷、复核主要证据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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