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基准地价
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李恭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李恭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豫14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彬冯明牛杰【审理法官】何彬冯明牛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李恭祥;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当事人】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李恭祥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李恭祥【当事人-公司】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葛雷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葛雷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葛雷李华【代理律所】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被告】李恭祥;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睢阳区政府保障中心是商睢政〔2017〕3号《关于对睢阳区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城办事处范庄(东)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睢阳区政府保障中心是商睢政〔2017〕3号《关于对睢阳区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城办事处范庄(东)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上诉人睢阳区政府保障中心、原审被告新城办事处及被上诉人李恭祥均认可涉案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的事实,虽然未知拆除涉案房屋人员的身份,但涉案房屋处于前述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且涉案房屋周围已经进行涉案项目的施工建设,涉案房屋所占压土地也必然是涉案项目施工范围。
因此,原审法院依法确认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系上诉人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实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上诉人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承担并无不当,认定原审被告新城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正确。
2020年北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2020年北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基准地价内涵
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匀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本轮基准地价由商服、住宅、工业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分为两类,一类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用地;二类为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用地)四类用途组成。
具体地价内涵设定如下:
表1北流市城镇基准地价内涵表
二、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
表2北流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表
表3北流市城区商业区段路线价格表
表4北流市城区住宅区片基准地价结果表
表5北流市乡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表
表6北流市城区土地定级边界说明
表7北流市乡镇土地定级边界说明。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企业:为适应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的要求,我市以原有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市场实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工作,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验收,确定了我市新一轮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现将新的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10年发布的《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0〕9号)废止。
附件:1.汝州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汝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区间范围3.汝州市各镇镇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014年8月29日附件1汝州市市区基准地价表级别一二三四五商服用地195015701250945700住宅用地14001100870675510工业仓储用地4003252702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605003803151000770600450交通运输用地650490375300水利设施用地360285220特殊用地580450355280单位:元/㎡备注: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汝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基准地价

1、济宁市
济宁市中心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2、曲阜市
曲阜市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3、邹城市
邹城市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m2)
4、兖州市
兖州市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m2)
5、汶上县
汶上县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6、梁山县
梁山县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7、鱼台县
鱼台县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8、金乡县
金乡县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9、泗水县
泗水县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10、嘉祥县
嘉祥县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11、微山县
微山县城区各级别基准地价表。
内黄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项目

内黄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项目项目背景内黄县城是河南省南阳市下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黄城镇是该县城的市中心区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内黄城镇土地利用需求不断扩大,土地利用价值也在不断提升。
为推动内黄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内黄县政府启动了内黄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项目。
项目目的本项目的目的是明确内黄城镇不同土地类型的级别,调整各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的目标。
项目范围该项目的调查与调整范围涉及内黄城镇所有土地类型,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
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土地的位置、大小、形状、交通等要素,以及城镇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
项目实施步骤1.初步调查与数据收集:了解内黄城镇目前土地利用情况,梳理各类土地的使用情况、面积、位置等基础数据。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确定所需的详细数据、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制定调查计划。
3.实地调查:采用实地勘查和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不同土地类型级别和其它因素的调查。
4.数据整理与分析: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调查结果,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对内黄城镇不同土地的级别进行划分,制定基准地价调整方案。
5.方案设计:根据调整方案,制定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方案。
6.公示与反馈:将方案在内黄县政府网站上公示3天,并留置公众意见反馈期,以充分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期望。
7.审议与批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和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议批准。
8.实施和监督:实施方案的同时,应设定监督机制,跟踪实施效果,并做好后续的调整工作。
项目意义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可以在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促进内黄城镇的经济发展,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建设素质的全面提升。
同时,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品质,推动内黄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内黄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项目,是推动内黄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和步骤,通过实施该项目,可以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推进城市建设素质的全面提升,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内黄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豫国土资办发〔2013〕6号)要求,从2013年5月开始,我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
现将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该更新成果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沁阳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沁政〔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沁阳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 沁阳市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3. 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4年9月30日附件1沁阳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土地用途土地级别ⅠⅡⅢⅣ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元/m2)14001000650400变幅(元/m2)1050-1750700-1300450- 850200-600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元/m2)800600450300变幅(元/m2)650-950460-740350-550200-400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元/m2)350265180—变幅(元/m2)270-430190-340120-24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基准地价(元/m2)360250160—变幅(元/m2)300-420190-310120-2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交通运输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水利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特殊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是指风景名胜、文体娱乐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是指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湖南永州市基准地价

永州市基准地价
表3-18 永州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5-3 建制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5-5 永州市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表5-6 永州市乡镇工业基准地价表
蓝山县基准地价
表4-20 蓝山县城区基准地价(区片价)(元/平方米)
东安县基准地价
表4-21 东安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6-13 东安县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江永基准地价
表4-17 江永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6-3 建制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表6-5 江永县乡镇住宅基准地价表
表6-6 江永县乡镇工业基准地价表
宁远县基准地价
表4-20 宁远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双牌县基准地价
表4-20 双牌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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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洛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等要求,我市对市区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
2019年6月14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市区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缴土地出让金,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新基准地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14〕74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吉利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由各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2019年7月29日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说明:一、本基准地价的适用范围为洛阳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本基准地价为级别基准地价,不同用途的土地级别范围不同,具体见洛阳市市区分用途土地级别图。
三、本基准地价的内涵为: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设定开发条件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1.价格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2.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暖及土地平整;3.设定容积率:商服用地2.5,住宅用地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特殊用地1.0,水利设施用地0.5;4.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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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商丘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公告的通知
商丘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及梁园区谢集镇、睢阳区宋集镇等7个建制镇的基准地价成果,已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和《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豫国土资办发〔2013〕6号)技术标准全部完成,并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现予以公布执行。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1月1日,更新成果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商丘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2.商丘市市区各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附件1
商丘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商服用地3300 2335 1500 1130 905 745 住宅用地2455 1520 950 690 560 480 工矿仓储用地560 380 23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40 680 470 350 28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65 987 683 509 415 交通运输用地890 660 470 330 240
水利设施用地690 510 375 300 240 特殊用地900 700 525 400 310
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价495 400 320 256 210
附件2
商丘市市区各建制镇
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价建制镇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谢集镇1200 905 750 675 400 285 460 300 195 350 250 180 双八镇1100 800 680 660 400 270 455 290 190 345 240 190 张阁镇1030 745 610 650 380 250 450 275 190 340 235 185 宋集镇965 700 560 635 355 240 410 260 195 340 240 180 郭村镇950 680 555 615 350 225 400 250 190 335 240 185 李口镇925 655 530 610 340 215 400 250 195 330 235 180 高辛镇915 635 510 605 330 215 370 240 185 355 240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