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CQC产品认证标志是指符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规则》要求并通过审核的产品所使用的标志,是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证明和推广标识。
保管和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本管理规定,加强对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二、保管规定1.企业应当设立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专门负责人,负责标志的保管、使用及归档工作。
2.CQC产品认证标志应当统一放置在特定的存储柜或保管箱内,保持干燥、整齐、无尘、无损坏。
3.进出存储柜或保管箱时,应使用指定的登记表进行记录,登记包括标志的起止日期、使用目的等信息。
4.如有必要,对CQC产品认证标志进行清洗时,应使用指定清洁剂和工具,并做好记录。
5.禁止私自借用、调换、销毁或丢失CQC产品认证标志。
1.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企业必须是通过CQC认证的,并且CQC认证有效期内。
2.企业应当根据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正确选择和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禁止滥用、虚假标注或冒用认证。
3.在产品上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时,应保证标志与产品紧密结合,不引起误解、模糊或混淆。
标志应清晰、完整地呈现在产品上,并确保耐久性。
4.企业应当在标志使用前,对产品进行合格性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记录。
5.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配备有效的产品说明书和保修卡等必要材料,并在合适位置清晰地标注CQC产品认证编号。
6.在宣传材料、广告及媒体报道中,企业在标注CQC产品认证标志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夸大、虚假标注,不得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或误解。
四、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包括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
2.发现违规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撤销认证等处罚。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产品认证是指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通过特定流程认可的一种制度。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在申请产品认证时需要遵循的规定和流程,以确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公正和有效性。
二、产品认证的重要性1. 提高产品质量标准:通过产品认证可以强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增强产品竞争力:获得产品认证可以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
3.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产品认证有助于企业改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内容1. 认证申请流程:申请资格和条件;申请表格及材料要求;认证机构审查流程;认证标准和要求;认证结果通知和文件颁发。
2. 认证费用及收费标准:认证申请费用;监督抽查费用;特殊变更费用。
3. 认证审核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范围;报告要求;认证标志的使用。
4. 认证结果管理: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认证登记。
四、产品认证的实施1. 认证申请:企业根据产品认证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2. 认证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实地考察和抽样检测。
3. 认证决定:根据审核结果,认证机构决定是否授予产品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4. 认证监督: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
五、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1. 严格依法办事:认证机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认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正客观:认证机构需对产品申请者和认证工作公正、客观,不得有利益输送或贿赂行为。
3. 保护商业秘密:认证机构需妥善保护产品申请者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持续改进:认证机构需定期评估认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和优化认证流程。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也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202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证明企业、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
要求的重要凭证。
为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合法、准确和有
效运用,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正文内容:
1. 统一管理机构
a.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管
理和监督。
b. 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2. 证书和标志的发放程序
a. 确定申请资格和条件,包括须具备的资质和通过的评审程序。
b. 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文件的评审和现场审核。
c. 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a. 发放认证证书后,对被认证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其一直符合认证标准。
b.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和伪造。
4. 证书和标志的变更和撤销
a. 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进行管理,定期复评和更新。
b. 当被认证企业、产品或服务不再达到认证标准时,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
5. 纠纷处理和申诉机制
a. 设立纠纷处理机构,协调处理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的纠纷。
b. 建立申诉机制,接受申请者对认证结果的申诉,并进行公正、透明的处理。
总结:
通过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能够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质量提升。
同时,有效管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申诉机制,可以维护认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

CQC标志管理办法及使用指南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
标志种类包括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获证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2。
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2。
1。
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
2 标注a。
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
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
3 标志的颜色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的有关记录.2。
2 质量环保认证标志:2.2.1图二标志图例: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质监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质监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Trimps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Trimps”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更好的开展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安三所)自愿认证业务,为企业提供高效迅捷的认证服务,公安三所拟推出Trimps认证标志,以下简称Trimps标志。
“Trimps”是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自行设计的认证标志,本文件仅规定了“Trimps”标志在认证业务中的使用办法,以规范我所“Trimps”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
1.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安三所认证合格的体系、服务、工程、系统和产品所使用的认证标志,即“Trimps”标志。
本办法辅助认证相关体系、服务、工程、系统和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2 “Trimps”标志基本信息2.1 标志的样式:“Trimps”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1图1:标志基本图案2.2标志的含义:标志的基本图形使用代表公共安全的盾形框图,内部包含三个变形的S,包含我机构所在地上海、我机构缩写三所、安全等要素,标识基础色为蓝色,蓝色是永恒的象征,预示着三所在产品安全的道路上永远为企业保驾护航,标志外圈有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中英文全称环绕,标志的名称用三所英文缩写:Trimps;2.3 标志的颜色:从(254,254,254)至(189,189,189)沿此方向渐变从(122,183,228)至(59,116,169)沿此方向渐变从(217,217,217)至(95,95,95)沿此方向渐变从(207,224,240)至(112,148,180)沿此方向渐变(12,85,161)图2:标志的色系选取3 标志的制作通常,公安三所负责制作标准“Trimps”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Trimps”标志。
3.1 标准“Trimps”标志标准“Trimps”标志是指公安三所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Trimps”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单位: mm3.2 非标准“Trimps”标志非标准“Trimps”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企业加施“Trimps”标志,由公安三所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主体上加施的“Trimps”标志。
实用文库汇编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实用文库汇编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l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CCC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优秀篇

CCC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目的: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满足客户要求及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并使产品更加顺利地生产及销售。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CCC认证的所有产品的CCC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3定义: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指“中国强制性认证”。
4权责:R&D: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负责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
仓管: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保管和发放。
制造: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保: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5程序内容: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单位根据订单需求,确定“CCC”标志的样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5.1.7认证标志制作:对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要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进行制作标志。
5.1.8若公司自行制作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标准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制作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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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RCC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铁检验认证中心(简称CRCC)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或城轨装备认证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经CNAS认可的认证项目还可标注CNAS认可标志。
产品认证标志是指CRCC授权的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城轨装备认证标志的总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或城轨装备认证的申证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应及时与CRCC签订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由CRCC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有效期满证书自动失效,未复评换证的企业及其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R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根据协议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CRCC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认证标志、图案的使用必须按比例放大缩小,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出现CRCC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情
况者,CRCC将暂停或撤销证书持有者继续使用已授权的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出现需要暂停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情形,CRCC将向
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令其限期整改。
在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生产出的产品,获证方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整改结
束后,企业向认证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认证中心经复查合格后,
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
增加的检查、检验费
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出现需要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情形,CRCC将向证书持有者发出《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一年内CRCC不再该企业该产品的认证申请。
行政许可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RCC将注销其认证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
后的要求,不再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不再向CRCC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3)认证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提出注销申请。
第
十一条经查实认证产品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有可能发展和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和铁路
运输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时,应要求证书持有限期采取紧急处理和纠正措施,包括召回这
些产品直至符合和纠正。
同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如实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告有关
情况,并去除这些产品上的相关认证标志。
认证中心应监督其纠正措施的实施,按规定向
主管部门报告并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未获证企业,不得使用CRCC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
认证标志,如若违反规定使用,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铁检验认证中心 2019-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