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
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21)

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21)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始被征用,以满足城市的发展。
那么,面对房屋被拆毁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该如何补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这个问题。
下面,就来谈谈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一些内容。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助和奖励标准;8、签约期限;9、其他事项。
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实施〈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的通知

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实施〈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攸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攸政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实施〈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的通知攸政发〔2017〕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攸县实施〈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15日攸县实施《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以下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县人民政府要求下达征地拆迁任务,发布《拟征地公告》,审核《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
(三)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篇: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5.树木类补偿标准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50份)第二篇:《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登封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登封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登封市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也逐步得到了调整和完善。
为了保障农民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
以下将详细介绍登封市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首先,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款、安置补助费、土地流转补偿费等。
其中,土地征收款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评估价值确定,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还将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费,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其次,针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需要,同时兼顾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评估价值,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也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费,以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再次,针对征地后的土地流转补偿费。
为了鼓励农民将被征地后的土地进行流转,市政府还规定了相应的土地流转补偿费标准。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将被征地后的土地进行流转,如果选择流转,则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最后,针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落实到位。
同时,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监督,杜绝违规操作和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登封市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了农民和居民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和居民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共同维护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登封市的征地补偿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嘉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果园。
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
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2000~3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4500~6000元。
盛产葡萄原则上每亩补偿10000元以下,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按实际投入成本、迁移损失、设施补偿等综合估价。
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
新种果苗每株补偿5~8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70~100元。
(二)桑园。
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
新种桑园每亩补偿2000~30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
(三)其他树木。
农户房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的种类、种植时间、胸径大小等计算补偿,每株补偿30~80元。
(四)观赏性苗圃。
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
衡政办发【2015】73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12 月28 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住房拆迁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一亩地补偿多少钱
国家一亩地补偿多少钱农村土地补贴旱田每亩需要补偿三万元的费用,水田每亩需要补偿九万的费用等。
农村土地确权后能更改,只要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
国家土地补偿多少一亩?一、国家土地补偿多少一亩?1、普通农田征收补贴:旱田一亩平均补偿53000元,水田一亩平均为90000元,用作种植的蔬菜为一亩平均150000元。
2、划定为基本农田征收补贴:旱地一亩平均为58000元,水田一亩平均为99000元,用作种植的蔬菜为一亩平均156000元。
3、安置费是按照每家的人口数来算的,每个人的补助标准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
4、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5、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6、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如何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1、合法合理性。
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须坚持法定与合法原则,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2、公共受益性。
纵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北认为具有公共性,例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3、公平补偿性。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别牺牲(损害)。
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要义。
4、公开参与性。
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国家征用农村的土地会按照当地的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人,一般土地赔偿平均每亩53000-156000元之间,土地赔偿款在征地之前就应该一次性付清,并签订书面的征地补偿的协议,如果土地所有人对于补偿的数额不满意,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
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表一)单位:元/亩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表二)说明1.人均农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2.宗地征地单价=修正系数×征地区片综合价格3.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连片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三)单位:元/亩四、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芭蕉、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40元。
(二)木瓜:木瓜苗,每株2元;未结果的,每株8元;已结果的,每株20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木棉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10—20cm的,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60—80元。
(四)榕树、樟树:树苗,每株2元;φ5—10cm的,每株15—40元;φ10—20cm的,每株50—250元;φ20—30cm的,每株300—500元;φ30—40cm的,每株500—800元;φ40—60cm的,每株80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3500元。
(五)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株1—2元;φ5—10cm 的,每株3—5元;φ10—40cm的,每株7—1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六)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 以下的,每株5—7元;φ5—10cm的,每株10—20元;φ10—20cm的,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七)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45元。
土地征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征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征转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土地征转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转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征转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征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原则,以补偿安置为前提。
”三、土地征转的概念1.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四、土地征转的程序1.申请与批准(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2.公示与听证(1)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范围、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
(2)公示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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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
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根据法
目前我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甚少。其中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对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了稍详细的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标准
只作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集体土地房屋可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标准进行补偿的情形。
二、政府和法院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制定和处理方式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12条衍生的法律适用和法院审查问题
《最高院关于审理本文由收集整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
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此,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
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甚至是具体补偿标准问题。
笔者以该司法解释第12条为关键词,在北大法意检索到了29则
相关案例。了解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
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补偿标准进行实质审查,从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
与合理性两方面进行审查①。
(二)根据房屋用途调整补偿标准的问题
房屋性质和用途是否会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最高院公布的
典型案例“霍佩英诉上海黄浦区政府房屋(公房)征收补偿决
定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适用不
同补偿标准。法院也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
质。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有些地方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时也按房屋
的用途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
定》要求将房屋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进行补偿②。
三、政府和法院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定和处理方式
《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简单宽泛,且耕地
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仍需由当地政府予以规定。笔者对上
海市和长春市政府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规定进行分析以后,发现,长
春四个不同乡村集体土地,虽然根据房屋用途制定不同补偿标准,但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金之差额极其微小,甚至完全相同。
四、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发现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下以下几个问
题。
第一,现有的补偿标准忽略了对被征房屋的区位价值补偿。各地
政府对集体房屋基本上采取作价补偿,忽略了对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价
值补偿,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打包处分农民
的房产,损害了农民利益③。
第二,政府补偿标准的随意性大。法律仅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作
原则性规定,具体补偿标准授权政府制定,导致各地补偿标准不一,
随意性较大。
第三,政府补偿标准的方式设定不科学。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民而
言,具有生产、居住、就业甚至社会保障等多种功能。《土地管理法》
的以“土地平均年产值”为核心的补偿标准既没有体现
出土地的实际价值,更不足以弥补被征地土地失地农民的功能性损失
④。
五、小结
如果根据市场价格对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固然最为客观公平,但
因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也可能对农民不
利。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保护农民补偿利益的最可行的办法是,第
一,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弥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不足。第二,
各地方政府应当落实好中央指导意见,制定完善的补偿标准,确实保
护好农民利益。比如,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政府可以根据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
对集体土地征收采用入股分红方式进行补偿,以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表示承认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但国家和
政府的各项举措已足以表明对集体土地市场价值的认可,国家和政府
也正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农民也能够享受到土地增值利益。笔者相信,
我国农民的征收补偿和保障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注释:
①亦可参考《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
调研报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载于《山东审判》2013年,
第3页。
②《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13条、14条。
③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申建平,《比较法研究》,
2013年第2期,第1页。
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研究,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