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的通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06【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2024年危货运管理制度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16•【文号】交办水函[2015]985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函[2015]98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我部组织开发了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拟于2015年12月30日起开展系统中的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工作。
现将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办理范围适用于申请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以及报送《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航运公司基本情况。
国际航运其他业务、港澳航线业务行政许可上线试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网上办理程序(一)申请人(企业)通过8.0版本以上的IE浏览器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申报门户网站”),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凭用户名、密码进入后,方可开展业务申请和信息报送。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网上电子身份证书(以下称“电子密钥”)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管理端门户网站”),在网上进行审核。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无船承运业务为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交通运输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船承运业务为15个工作日,但不含相关公示时间)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注意事项(一)使用前请参阅系统登陆页面文件下载区的《综合门户子模块用户使用操作手册》《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管理子模块用户操作手册》《电子密钥使用指南》等文件。
交运部 令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 1 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路政总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省厅组织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条例》是我国公路管理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公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指导意见》是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践,根据《条例》所作的细化性规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切实执行好《条例》和《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有关《条例》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出台后,省厅将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修改《指导意见》或者出台新的规定。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组织做好领导干部、公路执法人员对于《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在省厅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条例》的培训工作,凡是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公路执法人员,要收存执法证件,暂停上岗执行职务。
三、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执法水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
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加强公路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路执法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年月日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一、明确公路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推进交通强国建设领导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推进交通强国建设领导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5•【文号】交办人教〔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推进交通强国建设领导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人教〔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实施,交通运输部决定,将交通运输部推进交通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部议事协调机构,不刻制印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部综合规划司承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2.研究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问题,建立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实施工作机制,制定阶段性目标;3.研究制定落实《建设纲要》《规划纲要》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4.统筹《规划纲要》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实施动态监测评估,组织区域规划编制;5.统筹地方、行业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工作,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6.研究制定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评价指标体系,跟踪指导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工作;7.统筹推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8.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和交通运输部党组、部务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杨传堂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李小鹏交通运输部部长、党组副书记副组长:冯正霖交通运输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军胜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宋福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组长、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戴东昌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小明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刘振芳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铁路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志清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总规划师、综合规划司司长陆东福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刘爱力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成员:汪洋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公路局局长姜明宝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李天碧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水运局局长严贺祥国家铁路局总工程师殷时军中国民用航空局总工程师韩钧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计划司司长曾军山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迎九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改部主任温少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成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主任吴春耕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魏东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卢尚艇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副司长李良生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司长徐亚华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彭思义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司长庞松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司长李扬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司长柯林春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李国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曹德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雷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局长陈胜营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院长石宝林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院长张劲泉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院)所(院)长费维军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院)所(院)长郑少南大连海事大学党委书记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2.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建议,承担起草拟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纪要;3.研究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4.研究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施的工作机制;5.组织起草并推进落实《建设纲要》《规划纲要》有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6.提出《建设纲要》《规划纲要》任务分工、落实方案及阶段性目标;7.提出《规划纲要》实施动态监测评估、调整的意见,承担与相关规划衔接等工作;8.承担组织推动地方、行业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评审、方案批复、跟踪督导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9.承担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有关多规衔接、政策协同的综合协调工作;10.提出交通强国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跟踪分析、调整完善等工作;11.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协调推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实施工作;1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办运函[2017]121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546号)的部署,为进一步强化路面执法检查,严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输,督促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按阶段退出市场,全面完成第二阶段“单排车”变“标准车”的治理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第二阶段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高速公路入口查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使用“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众号在各收费站入口对车辆运输车挂车进行核查对比,对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进行劝返,并登记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
对难以实施劝返的地区,可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见附件1),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放行,并告知由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同时将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相关信息上报省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查流程见附件2)。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汇总,定期将发放违规运营告知书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信息以及违规运营告知书抄送至车辆原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车辆原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二、保障合规车辆运输车顺利通行。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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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
章(1)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 【公布日期】2017.04.13
• 【文 号】交办水〔2017〕51号
• 【施行日期】2017.04.1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
的通知
交办水〔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部内各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55号)、《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6〕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经交通运输
部同意,自2017年5月1日起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原“交
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审批专用章”和“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专用
章”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用于部实施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
营审批,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审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国际港口
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国
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等许可事项依法制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文书,原
“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批件”同时取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