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布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中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是指由国防科工委组织研制、审批和公布的,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和溯源特殊需要的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审批、发放、使用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分为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二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
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定值方式:1.由一个实验室采用一种能溯源到基本量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定值;2.由一个实验室采用两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定值;3.由多个实验室采用一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合作定值。
(二)定值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应具有国内最高水平。
(三)均匀性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稳定性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包装形式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定值方式:1.用与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定值;2.用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值方式定值。
(二)测量不确定度未达到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三)均匀性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四)稳定性在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包装形式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六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进行定级鉴定和审批,取得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统一编号、证书后方可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单位)的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定级鉴定,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
第八条申请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研制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书;(二)课题研究任务书;(三)研制报告(包括标准物质候选物的制备方法和制备工艺、均匀性和稳定性评定、定值结果及其评定等);(四)技术鉴定意见;(五)试用报告;(六)国内外同类标准物质主要技术指标的对照比较情况;(七)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初稿;(八)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式样;(九)申请定级鉴定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实物样品(必要时)。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细则(试行)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细则(试行)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期刊名称】《国防技术基础》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1)单位领导应了解、主管领导应熟悉、工作人员应掌握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
技术人员熟知相应的计量技术文件。
【总页数】3页(P1-3)
【作者】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作者单位】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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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粮食局等七部门发布《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J],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2007年工作总结——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马恒儒巡视员兼副司长在2008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会上的讲话 [J],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2008年工作要点——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马恒儒巡视员兼副司长在2008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会上的讲话 [J],
4.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厦门市安监局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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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基础

国防计量基础一、填空1、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本项目)检定工作(一)年,能熟练正确地进行检定工作方可申请考核。
4、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在建标考核中,需考虑的四个方面是:人员、方法、设备、环境。
6、(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7、在书写和印刷时,量的符号必须用(斜体),单位符号一律用(正体)。
8、数据修约规则中,(5.1179-5.0079)的计算结果应为(0.1100)(1.5*105+16000*2.0)的计算结果应为(1.8*105)。
9、某测量结果的一个区间置信水平为95%,表明在20次测量终可能有(1)次观测结果落在该区间外。
100%-95%=5% 20*5%=1 10、面积单位km2的中文名称是(平方千米),热导率单位“W/(Km)”的中文名称是(瓦特每开米)。
11、通用计量术语中(可测量的)量是指可以(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现象、物体或物质的属性。
12、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13、稳定性是指测量器具保持其计量特性(持续恒定)的能力,一般是相对(时间)而言的。
14、术语“检定证书”是指证明测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的文件。
15、仪表准确等级是根据仪表的(引用误差)来划分的,1级表示的含义是(该表的引用误差小于或等于!%)16、误差分析中,考虑误差来源要求避免(重复、遗漏)和混入不应有的成分。
17、测量不确定度是与(测量结果)相关联的参数。
表征合理赋予被测量值的(分散性)。
18、国际单位制的七个基本单位、单位名称、单位符号是(长度米m、时间秒s、电流安培A、质量千克Kg、物质的量摩尔mol、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发光强度坎德拉cd.)19、测量值为9998,修正值为3,则真值为(10001),测量误为(-3)20、已知某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为e=0.034,误差服从均匀分布,则该仪器引入的测量结果B类标准不确定度分量为(0.020) 均匀分布3 反正弦分布2三角形分布6 正态分布921明显超出统计规律预期值的误差称为(粗大误差),明显超出统计规律的测量值称为(异常值)。
计量法实施细则(3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量法,规范计量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配套性法规,必须与计量法保持一致,相互补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计量工作由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合理布局和配置计量资源,支持并推动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计量义务,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七条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九条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算、衡量物理量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计量单位分为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单位是指计量单位体系中的基础单位,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的量和光强等。
第十二条衍生单位是通过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来表示的单位,如速度、加速度、力量、功率等。
第十三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应当将计量结果以计量单位的形式进行表示。
第十四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关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追溯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计量资格认定第十六条计量资格认定是对计量机构的能力、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七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计量资格认定应当根据计量机构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水平进行,包括初次认定、续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结果的要求,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法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完成所承接的计量任务,并及时提供计量结果。
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实施办法

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对象为山东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三条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须根据承担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计量保障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依法负责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取得保密资格证书;(三)遵守国家和国防军工计量法律、法规,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四)具有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服务对象;(五)具有与所申请计量检定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申请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的单位须填写《山东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许可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文本1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保密资格证书或现场审查合格证明;(三)通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有效的计量标准器具证书;(四)通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七条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须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三)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须受理的则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2002年1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
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
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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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工作,规范计量监督活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服务任务的单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对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有关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以及跨地区、跨集团型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并协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集团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并协助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
㈡计量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
㈢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㈣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与复查情况;
㈤测量设备量值有效性的控制;
㈥计量技术机构和校准实验室能力与资格的有效性;
㈦型号工程的计量保证;
㈧其他与计量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步骤:
㈠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程序;
㈡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
㈢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㈣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分为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其监督的频次与时间,由实施计量监督的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确定。
第十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执行计量监督时,应出示实施计量监督机构的通知和本人的有效证件,严格执行监督程序,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时,有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进入生产场地和产品存放地检查,按规定抽取样品;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资料;使用检测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客观证据。
第十二条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计量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人举报者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对于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实施计量监督的机构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进行处理:
㈠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㈡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活动,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㈢必要时暂停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计量活动;
㈣向相关的部门、单位通报计量监督检查结果;
㈤对严重违犯计量法律法规或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计量行为,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的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㈡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规章制度;
㈢从事计量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计量技术、计量管理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文明执法;
㈡保守被监督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㈢遵守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纪律,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
㈣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㈤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培训。
第十八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