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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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1日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2.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省指挥部办公室2.4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2.5 专家组3 风险评估3.1 台风灾害风险3.2 暴雨灾害风险3.3 寒冷灾害风险3.4 干旱灾害风险3.5 高温灾害风险3.6 大雾灾害风险3.7 灰霾灾害风险3.8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3.9 海上大风灾害风险4 情景构建4.1 台风灾害情景4.2 暴雨灾害情景4.3 寒冷灾害情景4.4 干旱灾害情景4.5 高温灾害情景4.6 大雾灾害情景4.7 灰霾灾害情景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4.9 海上大风灾害情景5 监测预警5.1 监测预报5.2 预警信息发布5.2.1 发布制度5.2.2 发布内容5.3 预警行动5.4 预警解除6 应对任务6.1 信息报告6.2 响应启动6.3 任务分解6.3.1 台风6.3.2 暴雨6.3.3 寒冷6.3.4 干旱6.3.5 高温6.3.6 大雾6.3.7 灰霾6.3.8 道路结冰6.3.9 海上大风6.4 应急联动6.5 现场处置6.6 社会动员6.7 应急评估6.8 应急终止7 后期处置7.1 调查评估7.2 灾情调查7.3 恢复重建7.3.1 制订规划7.3.2 征用补偿7.3.3 灾害保险8 信息发布9 能力建设9.1 资金保障9.2 物资保障9.3 通信保障9.4 交通保障10 监督管理10.1 预案演练10.2 宣教培训10.3 责任与奖惩11 附则12 附件12.1 Ⅰ级预警12.2 Ⅱ级预警12.3 Ⅲ级预警12.4 Ⅳ级预警1 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目标单位: 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珠 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报告时间: 2023-08-25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投标业绩表现、竞争能力、竞争 对手、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投标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中介机构、金融 机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投标实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 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国能珠海港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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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2022-09-29 2023-04-28 2023-07-06 2023-05-10 2023-03-0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5 行业分布
近 1 年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珠海市防雷所)(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中标项目 主要分布于三防系统、企业采购系统、气象系统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 个、2 个、1 个。其中三 防系统、气象系统、企业采购系统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308.21 万元、23.50 万元、16.00 万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的通知-珠建建[2006]185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的通知-珠建建[2006]185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的通知(珠建建〔2006〕185号)各施工企业:为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建设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珠海市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预案珠海地处珠江口西岸,濒临南海,既受暖湿海洋性气流影响,又受北方干冷空气侵袭,每年台风、暴雨、雷电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据统计影响我市的自然灾害90%以上是气象灾害,因此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关系到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关系到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意义深刻、责任重大。

根据《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市政府第55号令)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提高我市建设施工现场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建管科、市安监站、市质检站等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认真分析恶劣天气到来之前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站站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站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站安排组成。

办公室负责落实建设工程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4•【字号】珠府办函〔2018〕183号•【施行日期】201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4日珠海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通过编制《防汛防旱防风防寒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通过规范防汛防旱防风防寒运行机制,完善会商、预防预警、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处置、灾情调查与评估、灾后援助与复产重建等工作程序;整合现有水旱风寒灾害应急保障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水旱风寒灾害应急保障体系;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水旱风寒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7)《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8)《自然灾害救助条例》(9)《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1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1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15)《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6)《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三)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我市确定台达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中山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60家单位为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请你们结合如下要求抓好落实:一、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按照《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定期隐患排查,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二、气象部门应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给予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研究,推广气象灾害防御新技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单位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三、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对所属辖区和行业领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中府办函〔20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2日附件中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06)-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06)-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06)正文:----------------------------------------------------------------------------------------------------------------------------------------------------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2006年7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8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御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其它的气象灾害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组织防御工作。

第五条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第七条各职能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一)市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珠府〔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2004〕8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2号)和《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府〔2002〕43号),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我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一)受灾人口占所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三)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

(四)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

(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六)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七)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八)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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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
位(2018年)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8]23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19
【实施日期】201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18年)名录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8〕23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18
年)名录》予以公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珠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18年)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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