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贵工程院政发〔2018〕71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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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学院等高校部分专业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的通知

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学院等高校部分专业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的通知

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学院等高校部分专业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4.22
•【字号】黔学位[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学院等高校部分专业为新增
学士学位授权点的通知
(黔学位〔2013〕3号)
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学士学位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贵阳学院等6所普通本科高校、贵州大学科技学院等6所独立学院拟新增的30个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了会议评审。

经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研究,批准上述专业新增为学士学位授权点(名单见附件)。

今年增列的30个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涉及8个学科门类,其中理学5个,工学3个,农学1个,教育学3个,文学7个,经济学2个,管理学6个,法学2个,历史学1个。

请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继续加强专业建设,不断完善人才培养目标,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加强学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附件:贵州省高校2013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贵州省学位委员会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贵工程院政发〔2016〕27号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贵州省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以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行两个三级负责制:(一)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确认本学院新生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三级签字负责制。

第三章学年电子注册第七条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学年电子注册的方法是对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标注。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章程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章程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章程(草案)序言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创建于1938年,历经贵州省立毕节师范学校、毕节师范学校、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时期。

2005年3月,原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原毕节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毕节学院,成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201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毕节学院更名为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学校秉承“艰苦创业、不断进取”的办学精神,坚持以兴学育人为根本,以培养服务地方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一线的教师和服务地方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生产管理一线的工程师为目标,立足毕节、服务贵州、面向全国,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共建共管,以市为主。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五条学校中文名称: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简称贵工程;英文名称:Guizhou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缩写为GUES;学校域名/。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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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工程院政发〔2018〕71号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贵工程院政发〔2014〕1号),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4.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本校考区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10分及以上,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达280分及
以上。

联合培养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考试成绩等效。

5.英语专业学生在本校考区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取得50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取得45分及以上。

联合培养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考试成绩等效。

6.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在本校考区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联合培养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考试成绩等效。

7.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在本校考区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初级合格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考试成绩总分达70分及以上。

联合培养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考试成绩等效。

第二条因未达到第一条第3至7款要求(不超过两款)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为班级前75%者(计算平均成绩时,四年制统招本科学生按四年学习成绩计算,专升本学生按后两年学习成绩计算。

不合格重修、补考科目合格一律以60分计算),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校级优秀,或考取研究生。

3.毕业当年参军入伍者或服兵役返校完成学业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全省或全国范围内由政府或专业学会主办的本学科竞赛获B类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为准)。

- 2 -
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且为专利发明人,学校为专利申请人。

6.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作品或节目入选省级以上展演或获得本学科竞赛C类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7.体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一级裁判员,或获得本学科竞赛C类个人前三名或团体前六名。

8.在校学习期间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校级除外)科研项目或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条修业期间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若处分解除且表现良好,并达到第二条第2至8款之一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因考试作弊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四条若因第一条4、5、6、7款在毕业当年不能取得学位的,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自愿申请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五条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按照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申请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11月,其余时间不受理。

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流程:
1.学生填报《学士学位资格审批表》。

2.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审查公示后报校学位办。

- 3 -
3.校学位办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向学生公示,公示期3天,无异议后行文公布并授位。

第八条在学校公示期内,若有异议,按下列程序申请复议: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将审查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根据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校学位办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办行文公布,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条经查实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士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2019至2021届毕业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20日
- 4 -
送:学校党政领导
发:各学院、各部门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8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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