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及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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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的违约与违约救济

浅析合同的违约与违约救济

浅析合同的违约与违约救济作者:黄若君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3年第04期摘要:合同违约具有多种形态,不同类型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所采取的救济方式和方法也不相同。

本文主要对合同违约行为的种类、违约救济的有关法律规定、违约救济的方式以及对违约救济方式的选择等问题进行讨论与分析,以便更确切地理解违约行为及其形态,了解有关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选择合理的、恰当的救济方式,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违约;违约责任;违约救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要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因此,合同成为交易活动的主要形式和载体,合同关系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为了预期的利益,以合同形式确立各自未来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安排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使交易更为安全。

但是社会经济环境与条件是在不断变化的,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履约需求、履约价值观和履约动力也会发生变化。

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可以约束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但由于上述原因它并不能完全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合同违约问题。

研究合同违约与违约救济就是要分清什么是合同违约,在何种条件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允许采用何种救济方式,采取何种救济手段能最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违约行为的种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合同的形态多种多样,不同的违约形态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不相同的,只有正确区分不同的违约形态才能够"依罪行罚",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界的学者们对合同的违约形态都有归纳,为便于分析与研究,本文将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救济方式结合起来,对违约行为从以下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一)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从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划分,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到期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救济商事合同法

救济商事合同法

accordance with the prevailing market price at the place of performance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was concluded, and if adoption of a price mandated by the government or based on government
2)给付延迟
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 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两种不同的情况: 债务人没有过失的履行延迟; 债务人有过失的履行延迟。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履行和延迟履行两种主要的违约 形式,其内容与《德国民法典》大同小异。
Common Law
3. 违约的形式
在英国法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时,受损害的一方可 以在下列两者之中作出选择:
可以根据违反条件处理,即要求解除合同,拒绝履行自 己的合同义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把违反条件作为违反担保看待,即不解除合同而 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就对方违反担保要求损害 赔偿。
(3).预期违约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Outline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合同的消灭Ⅳ
Ⅰ 合同的履行
Ⅱ 违约
Ⅲ 违约的救济方法
In Civil Law In Common Law
ⅠPerformance of Contract
Definition: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Principles of contract performance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大 陆法的解释,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 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对合同内容的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下面从合同保全的定义、合同保全的救济方式以及实施合同保全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如下:
合同保全的定义:合同保全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补救和救济,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它包括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制止、扣压担保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保全的救济方式:合同保全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救济。

首先是停止违约行为,比如违约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其进行禁止,制止其继续违约行为。

其次是恢复合同原状,还原违约前的权益状况,通过追究违约方责任,使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最后是扣压担保物,通过扣压对方的担保物来强制其履行合同,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

实施合同保全的方法:合同保全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将合同违约方告上法庭,向法院提出违约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判决并强制履行合同。

其次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即通过与违约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诚信共识,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最后是通过担保物处理,即通过追缴、扣压或处置对方提供的担保物,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合同保全是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重要手段,通过
合同保全的实施,可以使合同各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合同保全的实施方法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和纠纷性质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同时,在实施合同保全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程序,确保合同保全的合法合规。

根本性违约 合同法

根本性违约 合同法

根本性违约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违约是指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实现效果大幅度降低的情况。

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本义务,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目的,使得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的目标。

本文将详细解释根本性违约的概念、特点以及对违约方和受益方的影响。

一、根本性违约的概念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对根本违约的定义,即“当事人有一方根据合同目的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根本性违约是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违约方的履行行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根本性违约的特点(一)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本性违约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它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共同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其核心义务,就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的结果。

因此,只有当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才能被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二)履行方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本性违约的另一个特点是违约方的履行方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合同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中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标准。

如果违约方选择了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履行方式,或者根本不履行合同的核心义务,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三)导致受益方无法实现合同目标根本性违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使受益方无法实现合同的目标。

合同是为了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如果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受益方无法实现其作为交易前提的合同目标,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三、根本性违约的影响(一)对违约方的影响根本性违约将对违约方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首先,受益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受益方造成的损失。

最后,违约方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如被判处罚款、支付违约金等。

(二)对受益方的影响对于受益方来说,根本性违约可能会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导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预约合同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国债法规则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预约合同在商品房买卖租赁、民间借贷、车辆买卖等领域已经有了广泛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预约合同制度作出回应,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制度层面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

但是该条对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与违约救济等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正是理论上对于预约合同探讨争议的核心。

本文拟梳理理论界对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认定、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的不同观点,并辅以典型的案例加以说明。

一、预约合同概述(一)预约合同的界定一般认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

[1]具体而言,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

[2]《布莱克法律词典》给预约的定义是:“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

”[3]从历史上看,预约合同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要物契约制度,也即今天的实践合同。

罗马法上的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和寄存契约都是无偿契约,为保护出借方的利益,罗马法规定这类契约为要物契约,即契约的成立以物之交付为要件。

但是,这同时也造成出借方在物之交付前任意撤销契约,给相对方造成信赖损害的问题。

随着信用机制和担保规则的建立和健全,要物契约制度被认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通过预约制度缓和要物性。

[4]立法上最早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第1589条对买卖关系中的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5]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610条规定了消费借贷预约的存在和效力。

[6]之后的《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买卖和消费借贷的预约合同。

再往后,大陆法系民法典一般都在“债法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性的预约合同制度。

合同违约责任范本4篇

合同违约责任范本4篇

合同违约责任范本4篇篇1合同违约责任范本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彼此的利益达成协议,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自愿、平等、合法的协议,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是采用文字或其他可记录形式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口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约定的合同,虽然没有书面记录,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违约责任概述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

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履行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合同违约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影响交易的完成;次要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的附带义务或是对方权益的维护。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1. 违约责任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履行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在违约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尽最大努力弥补损失。

承担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对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应当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免责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或者合同变更而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外部因素所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

合同解除是指违约方在违约后,当事人经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况。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改变,即合同变更。

四、合同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当某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利益受损时,受损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追索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履行,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

招投标中的违约责任及法律救济途径

招投标中的违约责任及法律救济途径

招投标中的违约责任及法律救济途径在招投标过程中,遵守合同是各方应尽的法律义务。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从而产生违约行为。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一、违约责任的涵义及类型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可分为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1. 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实际损失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其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招投标过程中,例如投标人违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导致招标方无法按时进行评审,这时投标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2. 违约金责任违约金责任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在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额。

招标文件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如果投标人违约,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招标方有权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往往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程度、合同的重要性等因素来确定。

二、法律救济途径当招投标中发生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1. 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当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给予相应的判决。

如果判决违约方履行合同,但其仍未履行,则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2. 要求违约方支付损失赔偿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支付其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判决损失赔偿金额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等因素进行权衡。

3. 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违约方拒绝支付,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4. 终止合同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具有相互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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