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5•【文号】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办公室:现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行管费年度计划包括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年度计划内,属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行管费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计划开支,不得挤占移民工程项目资金。
第六条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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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标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2x0131【实施日期】202x0131【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2x〕03号【题注】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
其构成:(一)纳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基础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从基本预备费中另外安排的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
(四)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四条移民外迁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条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移民外迁资金的分配第六条迁入地政府(指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财企[2003]25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2003年10月8日)第一条为筹集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所需资金,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从三峡电站售电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
第三条扶持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4.5厘钱。
第四条扶持基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开始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
若10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提足扶持基金,提足之日不再继续提取;若10年期满,按照本办法规定没有提足扶持基金,可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适当延长提取期限。
第五条扶持基金扶持范围包括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含坝区移民)及未享受到“低保”和再就业等政策的城镇移民。
第六条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扶持基金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缴纳。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峡电站发电后按月计提扶持基金,并于下月初的3日内就地将扶持基金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缴库时使用“一般缴库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8406款“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收入”第840605项“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
同时,在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等内容。
第八条扶持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国峡移发外迁字[2000]71号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为提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外迁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迁入地县级以上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和安置移民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或专人、专账管理外迁移民资金。
迁出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由现行财务机构管理外迁移民资金。
财务人员应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财务会计业务水平。
第二条迁出、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建委)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外迁移民安置的实际,制定有利管理、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迁移民资金是三峡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
迁入地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安置移民的乡、村,必须按照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迁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和总体规划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三峡建委关于外迁移民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第四条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按《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及《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金拨付的管理第五条外迁移民资金专项用于外迁移民的安置。
在管理与核算上,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外迁移民资金与库区移民资金分开,迁入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外迁移民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分开,管理补助费与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分开,集体掌握使用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与支付给移民个人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分开。
第六条迁入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外迁移民资金基本账户,并与经办银行签订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书,确保外迁移民资金专户存款,不得购买各种有价证券。
第七条外迁移民资金的拨付。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将由迁入地管理的移民资金,代重庆市拨付各省(市)移民管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上海市落实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沪府[2006]75号)精神,结合本市三峡移民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20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2.20 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和加强本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落实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期扶持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扶持的范围和对象,按照《上海市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的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贴600元,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
第五条本市后期扶持资金采取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方式,由民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下发。
第六条预算编制和拨付程序。
(一)在扶持期内,市农委根据经认定的年度《移民人口名册》人数,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并抄送市民政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1〕16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日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迁移我省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国三峡委办发字〔2000〕03号)和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移民资金是指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拨付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以及与移民安置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迁入地政府管理的三峡移民外迁安置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第三条三峡移民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三峡移民资金与安置任务挂钩,实行安置资金与安置任务“双包干”。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五条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安置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生产安置费用于因安置移民而进行的耕地、果园、山林调整;增加或改造排灌设施、添置农机具、农业开发补偿等。
第七条基础设施费用于移民建房宅基地征用、平整,移民村、点道路、供电、供水等设施建设。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峡移发[1995]119号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1995〕119号湖北、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局(办)、建设银行湖北、四川省分行:现将《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所属移民管理机构及移民建设单位、建设银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收集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有利于施行移民经费分省包干责任制,管好用好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三峡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一条财务管理是移民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移民项目建设单位要有机构或专人从事基建财务。
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重视财会队伍建设,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配备懂财会业务的领导或总会计师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正确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规定,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的管理和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移民经费的收支情况;参与拟定移民计划、投资包干、项目招标、承发包等工作;参与移民迁建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参与签订各项移民经费的用款和借款合同;对各项事业收支进行管理和核算;建立必要的开支审批制度,做到一切开支符合财务规章制度;保证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9•【字号】宜府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最近,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三峡建委在重庆召开了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暨审计整改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三峡移民资金管理的重要批示,研究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和落实审计整改的措施。
几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移民资金管理指示精神和法规,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得到了国务院三峡建委的充分肯定。
但是,从近年来的审计结果看,我市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移民资金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还很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牢固树立移民任务包死,移民资金包干的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移民资金凝聚着全国人民的心血与汗水,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是历史和全国人民赋予我们神圣而光荣的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移民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移民资金、任务“双包干”的规定,以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
切实把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移民资金管理要按照“分级负责、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并纳入各级干部任期考核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各单位一把手,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移民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库区移民,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补偿经费,全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为400亿元(1993年5月价格水平)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素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定)。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以下简称三峡工程移民局),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经费,统筹安排全库区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川、鄂两省负责本省切块包干方案范围内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安排,由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川、鄂两省的计划要具体到项目和任务。
列入计划的每一个项目、每一项任务均应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控制。
第四条为确保三峡工程移民任务的完成,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以阶段性任务为目标,以年度计划为基础的领导分级负责制。
阶段性移民任务由省长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由县长负责。
移民工程管理实行招标承包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
各个层次、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移民宜早不宜晚”的原则,以确保大江截流和坝前水位高程135米、156米、175米阶段蓄水要求为目标,来编制移民年度计划。
第六条移民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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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 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收支两条线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财企﹝2004﹞43号
【发文日期】2004-04-05
【实施时间】2004-04-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妥善解决三峡库区移民特殊困难和突发性灾害所需资金,并确保该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三峡电站上网售电收入中按每千瓦时0.5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开始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收入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缴纳。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峡电站发电后按月计提,并于下月3日内就地将专项资金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缴库时使用“一般缴库书”,并填列《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7008款(增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科目。
同时在缴库书的“收缴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收入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入库。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资金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搬迁后的三峡库区移民因突发性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以及部分移民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集中掌握,视具体情况安排,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湖北省、重庆市及接受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对移民的生产、生活影响情况及部分移民的特殊困难情况,向财政部提出
申请,同时抄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审核批准后,由湖北省、重庆市及接受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核批的具体补助数额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支出时,填列《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6008款(增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湖北省、重庆市及接受三峡库区移民的省(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