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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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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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今天我培训的主题是一一谈谈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职务犯罪形式、特点及其预防措施职务犯罪概述:公司、企业职员的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如果职务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企业资产,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等职务犯罪,就会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仅给公司、企业造成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更因触犯刑法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后悔终生。

因此,多方了解和熟悉与公司、企业职员有关的一些法律常识,对身为公司、企业员工的我们来说,是十分有用而且必要的,所以我希望今天的这个讲座能够使大家有所受益,从而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这既是对我们所在的公司、企业负责,同时也是对我们自己的人生负责。

一、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一)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

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

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

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企业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内外勾结、财务造假等行为。

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预防职务犯罪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1. 贪婪和物质诱惑:一些企业工作人员由于经济困难或者贪图享受,利用职务之便争取个人利益。

这种个人主义和贪婪的心态使得一些员工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制度和监管不健全:企业在管理制度和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监督机制不完善,容易造成企业内部员工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3. 环境和文化因素:企业内部文化和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存在以权谋私、以利益至上的文化氛围,员工在这样的环境中更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念头。

二、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力度,建立严格的审计、考核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人员背景调查,减少潜在犯罪分子的进入。

2. 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增加员工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以减少经济问题引起的职务犯罪。

同时,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度约束和惩罚,形成威慑力,减少犯罪的发生。

3. 提供持续的职业道德教育: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传承企业价值观,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

4. 加强合作与监督:企业应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监督对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

同时,企业应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取证,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5. 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企业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职务犯罪风险,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首先,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骑劫情节重、损害面广、隐蔽性高。

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一般情节较重,涉及金额大、影响面广,这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在工作中掌握着大量的行政权力,可以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征收财产等措施,一旦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之便,很容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与当事人打交道,涉及面广,因此他们可以将职务犯罪活动隐藏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易被察觉。

其次,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利益诱惑、权力滥用、监督不力。

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场合和人员,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利益诱惑,包括贿赂、受贿以及其他非法利益的诱惑。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拥有行政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不加限制和监督,就有可能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

最后,如果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就更容易得逞。

针对这些特点和原因,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强化职业素养教育、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他们抵制各种诱惑和风险的能力。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监察机关、内部审计等渠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和惩治机制。

最后,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从选拔、培养、晋升等方面加强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履行职务。

总之,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具有特定的特点和原因,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完善监督机制以及加强队伍建设等预防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和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行政的廉洁高效。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1. 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指的是在从事工作或担任职务期间,员工利用其职务的职权或资源进行非法行为,以获取个人利益或给他人带来损失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可能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国有财产等。

2.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2.1 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源自个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

许多职务犯罪行为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比如通过滥用职权获得财务利益、接受贿赂等。

由于部分员工在工资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的不满,他们容易受到潜在收益的诱惑而从事职务犯罪。

2.2 职权不规范职务犯罪也与职权不规范有关。

一些组织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职权划分不明确、职责交叉等问题,给员工提供了从事职务犯罪的机会。

缺乏对职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有助于职务犯罪的发生。

2.3 监管不足监管不足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因素之一。

监管机构在执法力度和监管效果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职务犯罪者逃脱惩罚。

一些员工对于监管机构的能力和决心存在误判,从而敢于冒险从事职务犯罪。

2.4 道德缺失道德缺失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潜在原因之一。

一些员工在面对利益诱惑时,缺乏正确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容易被个人私利所驱使而从事职务犯罪行为。

缺乏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会增加职务犯罪的发生风险。

3.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以下是一些预防对策:3.1 健全内部控制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职权和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内部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职权行使的规范和合法性。

3.2 强化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执行力度,提高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率,对职务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监管机构还应加强与企业和组织的合作,形成联合执法和监管的合力,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3 提高职业道德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员工正确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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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职务犯罪是官员腐败的极端表现,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无非就是金钱的诱惑。

下面店铺给大家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希望能帮到大家。

职务犯罪的原因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4]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

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

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

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

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

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

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

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

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

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

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

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

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

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

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

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

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

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

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

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

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一)加强教育,培养“不愿为”的廉政理念。

一方面是加强思想教育,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

价值观念的错位是诱发职务犯罪主观原因,加强教育是消除职务犯罪思想和心理形成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要多途经、多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改变传统教育理念,摒弃“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消除腐败的动机,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

另一方面是提升公民素质,构筑“不愿为”自律底线。

公民素质的提高,关键是加强对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改变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命运,更是我们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命运。

教育除了学习必要的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培植一种文明精神,一种公民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社会良知和责任。

公民教育是促进国家进步,民族振兴,构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和动力源。

我们要加大公民教育的投入,提高全民素质。

公职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一条件下,有的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往往能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还能唤起全民参政议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公民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公德,自觉履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义务,要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滥为。

因此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做到人人心里有法,人人心里装着道德,人人心里装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夯实心中自律底线,共同筑起公职人员“不愿为”的自律防线。

(二)健全机制,构建“不能为”的防控体制。

制度是最好的防火墙。

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现阶段一些制度跟不上时代的需要,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健全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

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

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选拔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要确保公职单位刚性支出,让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

尤其要保证办案机关正常的办案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

四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关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

五是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

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

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

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

总之,要通过改革,着力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及政治民生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将公职人员不能为的防控体制得到落实。

(三)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面对当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群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拳出击,让职务犯罪分子政治上彻底垮台,经济上损失巨大,通过查办的案件震慑和警示那些跃跃欲试“想为”的公职人员,让他们触“贪”条件反射,望“贪”生畏,形成公职人员“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1.严格立案标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自由上付出代价。

过来我们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上自由裁量权过大。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五千元即构成犯罪。

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案源多,加上“警力不足”,办案机关有选择性地办案,有的几万元都不立案,法院判决弹性也很大,量刑尺度不统一,有的案件几十万元判缓刑。

2012年12月31日“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20万元以下的行贿案件很少立案,20万元以上的行贿案也追究的不多,即使追究了,多半判决也是缓刑。

尤其是单位行贿犯罪都是地方政府鼓励所为,怕影响地方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这些案件时,把它当作“红线”不敢越“雷池”。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有的职务人员觉的利益很大,风险不高,产生值得一试的心理,导致职务犯罪呈群发、多发、高发态势,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

因此必须要坚持立案标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谁,职务有多高,均依法惩处。

在量刑上要严格适用法律,杜绝自由裁量,严格控制不诉、免刑和缓刑标准,要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仕途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和警示他人“不敢为”。

2.依法追缴赃款,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代价。

近来办案机关为办案而办案,忽略赃款、赃物追缴,尤其是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需法院判决方能上缴国库,由于利益的关系,双方还存在扯皮现象,法院不支持赃款赃物的判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

为了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涉案赃款、赃物必须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追缴赃款、赃物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法院对涉案赃款、赃物要依法判决。

法院在判决没收赃款赃物时,《刑法》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的,还要同时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使其“贪”不偿失。

3.严肃纪律处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代价。

对职务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从严的同时,加大行政纪律处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监察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杜绝“法外施恩”,坚决从严惩处。

同时完善机关法律法规,禁止职务犯罪人员从事一切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使职务犯罪人员在政治生活上付出沉重代价,从此再无行政管理权力,再无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力。

4.坚持常态化反腐,让职务犯罪分子失去生存空间。

中国的腐败现象几起几落,长期以来我们的反腐也是运动式地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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