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典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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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典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

的?

典当人并不需要将房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收益该房产,而仅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产仍归原产权人使用。

当代社会,典当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可能听说的并不是太多,但是在我国房产典当这种现象确实是存在的,因此大家都想清楚地了解一下房产典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那么房产典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房产典当

房产典当是指房产所有者在以其所拥有的具有完全所有权

的房产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本息,赎回房产的一种融资行为。这里,典当人并不需要将房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收益该房产,而仅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产仍归原产权人使用。所以,现在所指的房产典当实际上就是房产抵押,其内涵与《民法》所定义的房产典当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二、房产典当应对短期融资

随着央行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银行开始限制放贷,许多急需融资的市民开始转向典当行寻求资金。年关到来,典当行生意一片火热。扬州各大典当行里,房产典当是业务第一“大头”,资金发放额占到总业务额的七成以上。典当业务量增长各大银行都收紧了“钱袋子”,对贷款业务进行了限制,有的提高门槛,有的甚至直接停办。每天前来典当行贷款和咨询的客户都有十多位,业务量较前段时间增长了20%左右,典当行放出的资金超过了1000万。“其中私营业主是出入典当行最多的,典当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资金周转。”孙年雨表示,临近春节,企业往往要面对偿还贷款、缴纳门面房租金、资金周转、给职工发放工资奖金等急需用钱的地方,开支就会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典当可以有效地解决短期资金周转不灵,称得上是私营业主的“及时雨”。

房产典当占七成扬州各大典当行里,房产典当是业务第一“大头”,资金发放额普遍占到总业务额的七成以上。据介绍这是由于银行贷款门槛比较高,以至于扬州房产典当业务迅速增加。此外,由于第二套房贷条件严格,典当行成为最方便的短期融资手段,不少二次置业的购房者选择增加首付,而将原先的房子抵押给典当行。据了解,典当行贷款的最大优势是方便快捷。同样一笔房产质押贷款,在银行经历完系列复杂审批程序,通常

需要1个月,而在典当行只需1—3天即可放款,但月息在2.6%左右。

房产典当流程编辑房产典当流程:第一步:首先要确认自己典当的房产产权是否明确、两证齐全,具备上市流通条件。第二步:要取得房产共有人一致同意,且须到现场在《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上签字确认。第三步:要找对典当对象——有经营资质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典当行,注意正规的典当行其招牌都有一个很大的“当”字。第四步:典当登记。办理房屋典当登记手续的业主须携带原房屋的有效证件原件,业主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书面证明材料,到典当行申请典当登记。第五步:价格评估。凡要典当的房屋必须做价格评估,由相关评估机构或典当师向典当行提交评估价格报告和放款额度的建议书,典当行根据评估报告决定典当的当金。第六步:签署《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及相关文件。典当者在确定典当意向后,与典当行签署《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及相关的文件。第七步:办理合同公证和保险。典当行实行一站式办公,典当者可到典当行窗口直接办理公证及保险。第八步: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典当者随典当行的工作人员到相关房产产权主管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第九步:典当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房产证交由典当行保存,但典当者仍可保留使用权。第十步:典当行出具当票、放款(如材料齐全,两个工作日可实现放款)。

首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房产典当指的是以房产的所有权向银行进行的抵押。其实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进行房产抵押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事项。可能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是不是特别了解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办理典当或赎当业务必须要知道的十条规定

一、办理质押、抵押典当或赎当业务,当户均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应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被委托人应当具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典当时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等证明。 二、典当物估价由本行评估人员对当物进行鉴定、估价,确定典当金额,签发当票,付给当金;质押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质押当物在典当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分为一个月、二个月不等,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届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来典当期的一半,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四、收费标准,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率不超过为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为2.4%;综合费用在典当金额中预扣.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五、当户应按期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当期或续期届满5日,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绝当后当物尚未处理。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或续当的,本行除按相应当期收费标准收费外并按已绝当天数及典当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违约金)。 六、当户于典期限或续当期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七、本典当行概不收当下列财物: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因出当人原因造成典当行损失的,出当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满十八周岁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者本行概不受理典当。若出当人故意隐瞒并造成典当行损失的,由出当人的监护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仿造、转让、出借或质押给第三人;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房地产、机动车、财产权利等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典当手续,当户可根据实际需要来本行面议。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作者: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阅读数:7023 发布时间:2012-09-03 21: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应采取比一般商品流通企业更严格的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监管责任 第四条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和有关工作部署,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

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取不少于15%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控典当企业的合规经营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八条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九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加强典当监管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第十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批、检查、年审等环节的审批签字制度,以便明确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

典当行的相关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典当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典当是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由典当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或者将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交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一定的典当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利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典当款与利息及综合费,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第三条典当范围:凡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籍贯、职业,因经营上、生产上、生活上资金的需要,以属于个人私有或共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均可以办理典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财产不予受理:①丧失行为能力、精神疾病患者;②典当物所有权不清; ③典当物来源不明;④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⑤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器皿;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⑦典当物价值不满人民币100元者。 第四条典当受理。典当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向典当行办理质、抵押时,应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与质、抵押物的相关资料,经查验有效后方可受理。若发现典当物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典当评估。受理的典当物必须经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典当物估价有异议者,双方可指定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典当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典当物的典当金额、当金利率与典当期限及综合费用。 第六条典当签约。当票是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经办当票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当票内容,包括典当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当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估价金额、典当金额;利率、综合费率和典当期限(典当期限最长为6个月),并请典当人阅读当票须知。必要时就当票内容以外的事项补充签订合同,当票或合同应经双方签章。第七条当物保管。典当物由专职保管人员保管,当物封袋入库,典当人应在当物封袋口签字,房产抵押要求当户购买保险,以明责任。保管员收到典当经办人交来的典当物时,应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同时,应对典当人与典当物保密,不得擅自动用典当的质、抵押物。 第八条典当回赎。典当人回赎典当物,应在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回赎,回赎须凭当票与典当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办理。 第九条典当息费。典当的质、抵押物、息费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起当日期为5天。不满5天起当期,按5天计算收取息费;超过起当期按实际天数计算,典当人可随当随赎。缴交息费期限,规定一个月缴交一次(即当入日开始至30天),逾期缴交每日加收典当金额5%服务费,当期超过3个月既不缴交息费又不回赎,视为自愿放弃回赎权,按绝当处理。第十条典当展期。典当人在典当期限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天内,经双方同意可展期续当,续当展期一次最长期限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或前一次续当期届满日算起,展期典当时,典当人应结清当期的息费。 第十一条当票遗失。当票系有价凭证,典当人应妥善保管,倘若遗失典当人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办人员应作挂失记录,补办当票需交纳手续费,凭典当人合法身份证件办理。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冒领,典当行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绝当处理。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由典当行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和典当款及利息后,剩余部份退还典当人,不足部份向典当人追索。典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自行作价变卖处理,损溢自负。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典当物由于本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典当物损失,本公司按典当款估价金额的120%

关于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火热。在购房过程中,许多人选择进行抵押贷款来满足自己的购房需求。随之而来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本文将从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 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的权利予以登记,包括抵押权利的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就其对不动产的抵押权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权属证明书、抵押合同及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在《担保法》中也对房地产抵押进行了规定,包括抵押合同的成立、抵押登记和抵押物处分等内容。还需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履行等事项。这些法律规定为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相关法律问题 1. 抵押登记的程序繁琐 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往往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包括抵押合同、权属证明等,而且往往被要求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这些程序繁琐,给抵押登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也给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出贷人带来了不便。 2. 抵押登记效力不明显 目前我国的抵押登记制度尚不够完善,抵押登记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有一定的缺陷。有些情况下,即使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出贷人违约时,也难以有效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给抵押权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3. 抵押登记的效力与公证保全能力不足 三、解决方案 为解决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抵押登记的法律制度,明确抵押登记的程序和效力。还需要规范抵押登记的相关权利义务,明确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出贷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方便抵押登记的办理,可以适当简化抵押登记的程序,减少抵押登记的手续,提高办理的效率。这可以减轻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出贷人的负担,提高抵押登记的便利性。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第二节负债管理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 1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第十条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第十一条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处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 2 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有符合本办法划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本钱; (三)有符合要求的业务场合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3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划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 (一)收当、续当、赎当检验证件(照)制度; 4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5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

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典当法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典当是指当事人将财产交给典当机构,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典 当机构获得贷款的行为。典当法则是指对典当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典当活动进行 了具体规定。 典当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愿、公开、保护当事人权益等。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双方当 事人在进行典当活动时应当基于自愿原则,没有任何强制性质。典 当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不得以不公开方式进行。典当机构应当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权益。 二、典当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典当法律法规适用于典当机构和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典当活动。 典当机构包括典当公司、典当行等。典当法律法规适用于当事人将 财产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的情况,以及后续的贷款还款、典当物归 还等问题。 三、典当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典当法律法规包括对典当合同的规定、典当物的登记和保管、 典当物评估和标价、典当款项的支付等内容。 1. 典当合同的规定

典当合同是典当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和责任。典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典当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要素,典当款项的数额、利率、期限等条款,以及典当机构和当事人的权 益保护等内容。 2. 典当物的登记和保管 典当物的登记是指典当机构将典当物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典当机构应当对典当物进行保管,并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确保典 当物的安全。 3. 典当物评估和标价 典当机构应当对典当物进行评估,并确定典当物的价值。评估 结果将作为决定典当款项数额的依据。典当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 对典当物进行评估,并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标价。 4. 典当款项的支付 当事人应当按照典当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典当款项。典当机 构应当提供便利的支付方式,确保当事人能够按时支付典当款项。 四、典当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责任 典当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是典当机构和当事人。典当机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典当活动的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在进行 典当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作正面法律规制

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作正面法律规制近年来,典当行利用典当形式从事抵押贷款(主要是房产抵押)的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受此影响相应的民事纠纷也不断趋升。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增加的过程。由于我国基本法(包括刚刚颁布的物权法)、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对典当行能否从事抵押贷款业务未作正面、直接规定,尽管司法实践中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了典当行抵押贷款的效力,但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争议颇多,值得深入探讨。 一、典当与抵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典当是指出典人、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典物交付给典当行,取得典价、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典价、当金利息,偿还典价、当金,赎回典物、当物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典和当是有区别的,但我国长期以来典当不作严格区分。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贷款是按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方式。 就传统理论而言,二者存在严格区别:1、设立目的不同。典当对出典人(当户)而言是为了取得当金,对承典人、承当人而言是为了取得用益物权;设立抵押则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抵押用以贷款时,就是为担保贷款及时偿还。2、财产是否转移占有不同。典当中财产须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占有、使用;抵押则无须转移财产占有。3、法律后果不同。出典人、当户于典期、当期届满时仍然有权回赎财产,仅在其不回赎时财产所有权才转向承典人、承当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回赎的结果一般视为绝卖,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

给承典人、承当人。抵押中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财产所有权,只能从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当前,由于房地产价值飞涨,房产成为典当行的主要青睐物。典当行与相对人签订的许多“典当合同”中,尽管使用了“典当”字眼,但所谓“典当”的房屋并未转移给典当行占有、使用,即典当行并不以房屋使用、收益为目的,只在于担保放出去的款子及时回笼。这一特点明显不符合传统典当的概念、特征,反而更符合抵押贷款法律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也是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的。 二、法律对典当行能否办理抵押贷款未作正面直接规定 2005年2月,我国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其作为行政规章,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对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正面规定,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这一规定用抵押、质押两个与典当不同性质的甚至有些对立的概念来划分典当的种类,严格意义上而言明显缺乏科学性。因为典当一般只能根据中介物的特性划分,以不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典,以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当。质押、抵押则是担保的两种形式,与典当本质上风马牛不相及。《典当管理办法》作这样的规定是否从典当行利益出发,故意模糊两者区别,让典当行经营范围从传统典当扩大至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传统银行从业范围,就不得而知。仅从字面理解,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典当行可从事抵押贷款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对典当行禁业范围作了规定,即典当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

典当业务规则

典当业务规那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需求,解决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周转资金的需求,按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下发的?典当管理方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司典当业务规那么。 一、典当对象 典当对象为所有临时资金周转业务需求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当户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原那么上不接受委托典当,如确有需要,被委托人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当物及当价 当物范围:动产、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财产权利。 当价: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当金:当物估价的10%一80%。 三、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典当当金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共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不预扣典当当金利息。

五、综合费用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效劳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率不超过当金的27 %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4 % ; 当期缺乏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六、续当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几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算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七、赎当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八、绝当 1、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我司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局部退还当户,缺乏局部向当户追索。 2、经当物估价金额缺乏3万元的,由我行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我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琅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九、当票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下文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8.08 •【文号】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 •【施行日期】2001.08.0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典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2号) 《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

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典当行业务规则

典当行业务规则 为提高企业工作效率,规范企业业务操作,加强企业从业人员旳行为自律,维护企业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减少经营风险,增进企业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我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旳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旳房地产或者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旳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同意旳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旳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旳变卖; 6、鉴定评估及征询服务。 (二)我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旳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典当旳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旳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取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我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旳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旳25%; 2、对企业股东旳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企业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旳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旳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旳10%。 (二)负债管理 1、企业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旳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旳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企业按照《典当管理措施》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企业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局限性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旳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旳,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多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局限性5日旳,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旳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旳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旳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旳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旳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旳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旳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治理方法细那么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下文是典当治理方法细那么,欢送阅读!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典当行为,增强监督治理,促进典当业标准开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 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归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方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治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治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治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那么.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治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方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治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平安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和消防治理规定,具备以下平安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平安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5.02.09 •【文号】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施行日期】2005.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 (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XXX 公安部部长:XXX 2005年2月9日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 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

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

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注:本资料不宜外传。 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问题的法律规避 福建典当协会,副会长 全国典当从业资格培训师资人员 福建省南平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姚世民 第一节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典当行约定合同、主张债权、行使担保权的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 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三、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四、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五、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六、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一、《物权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注:典当不合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注:含所有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注: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抵押要共有人同意,即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的依据) 注:公司法16条(2006年1月实施)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允许)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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