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等38家单位培训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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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建人教发〔2015〕204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和考核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全省建设系统“统筹协调、分级实施、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机制。

我厅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各类职业培训考核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在原浙江省建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基础上加挂“浙江省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牌子,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厅干校),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社会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培训。

二、建立培训考核机构培训考核机构分为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三类。

在依申请基础上,一是建立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原则上从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考虑全省布局,适当增加若干家,确保每个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都有一家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二是确定企业培训考核机构,从全省建筑强企和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中选定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探索推动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工作;三是确定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从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建筑业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培训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建筑工人培训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0一0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委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0一0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委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0一0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委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二O一O年度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委会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事局《关于2010年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专〔2010〕2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公用、市政、环保、建筑施工、安装、机械、建筑设计、规划、设备、电气、园林、绿化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学历与资历要求。

具备规定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含)以上,任职资历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止。

1、破格申报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在同级专业技术人员中业绩突出,可申报破格评审。

具体要求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外语要求。

申报者须提供2005年及以后的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或2009年及以后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省划合格成绩单原件。

根据浙人专〔2007〕80号文件规定,在2004年底前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在2004年底前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外语免试的,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具体免试条件按浙人专〔2007〕80号文件规定执行。

3、计算机要求。

申报者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提供计算机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具体免试条件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校企合作优秀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情况汇报

校企合作优秀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情况汇报
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与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合 作筹建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18七、校企合作情况。
(二)贴近现实需求,创新课程建设
参与制定了建设行业务工人员培训及管理人员培训、 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划;
编写《建筑业务工人员岗前培训教材》; 2009年年底制作完成《建筑业务工人员岗前培训电教
❖ 每年结合市场需求开展调研,积极主动与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县(市)、区等部门召开多次 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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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08-2009年培训情况。
❖ 2008-2009年,培训中心组织培训、考试共 60709人次,分别为:
建筑行业管理岗位培训19268人; 建筑业务工人员岗前培训6420人; 建筑业技术工人岗位培训鉴定2131人; 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省建设行业管理岗位考试杭
走访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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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企合作情况。
(一)促进相互了解,构建合作组织
与中天建设集团、新盛建设集团、龙元建设集团和杭 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培训合作关系,并 在务工人员岗前培训,小型机械操作工、桩工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方面开展合作。
与浙江省建设厅干部学校、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市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造价协会、市建设工程 交易中心建立了培训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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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设施建设。
1、基地建设方面。
培训中心占地7.6亩,现有教学楼一幢,计算机 机房两间,总建筑面积2163.83平方米,另有1200 平方米空地可供实习使用。中心与杭州市三家大型 建筑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在企业内部共设立 三个现场实训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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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设施建设。
2、教学设施方面。
培训中心基本办公设备齐全,教学设施先进。设立 了专人负责管理的图书资料室、可容纳150余人的 多功能厅,而且为所有教室均配备课桌椅、白板、 扩音设备、投影仪、手提电脑、空调等先进的教学 设施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浙建〔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五章从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焊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杭建工发〔2019〕18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9〕18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和《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8〕18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和延期的对象持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持证人员年龄未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证书持有人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具体工作委托市城建培训中心承担)。

二、继续教育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三方面培训内容:(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

(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知识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应每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两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每名持证人员对应一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学时清单”(附件1),每次继续教育完成后,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及时在该清单上予以登记。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及实名制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及实名制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及实名制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建工发[2011]17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21【实施日期】2011.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及实名制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76号)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2010年,我市建筑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均取得了可喜成绩,全市全年累计培训6万余人,市区造价3000万元以上工地均实行了实名制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业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行业准入制度和实名制管理要求,巩固2010年建筑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实名制管理工作成果,落实用人单位在人员培训和劳务用工管理上的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劳务用工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筑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及实名制管理工作流程,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自主组织岗前培训与考试(简称"自培自考")(一)前提条件。

为保证各施工项目新录用人员能及时得到培训,加快岗前培训考试工作推进速度,确保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覆盖,凡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按规定创办并正常运作民工学校、按规定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项目,均可由总承包企业统一申请登记设立岗前培训"自培自考"工作点。

(二)师资要求。

开展岗前培训"自培自考"工作的企业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岗前培训师资队伍。

岗前培训师资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具有一定授课能力、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担任岗前培训师资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市建委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

岗前培训"自培自考"工作点在3个及以下的企业,专兼职岗前培训师资应不少于5人,其中企业自有师资不少于3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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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等38家单
位培训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23
•【字号】建人教发[2009]76号
•【施行日期】2009.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等38家单位培训
备案的通知
(建人教发〔2009〕7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报名工作,根据我厅建人教发[2009]43号文件精神,经对各有关单位报送材料审核,并充分考虑生源分布,经研究,同意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等38家单位为2009年度全省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备案单位(备案内容附后),并同时作为相应培训专业岗位的考试报名受理点。

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教学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同时负责做好本培训单位报名参加考试考生的集中报名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属地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招生行为,发现培训单位有挂靠、乱收费、乱招生等不规范行为导致损害学员利益的,应立即停止其招生并报告我厅同意后,取消其培训备案和考试报名受理资格,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考生的报名条件、考生信息应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
上报我厅。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位备案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
浙江省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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