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是如何划分的公务员职位和级别是如何划分的?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公务员职位和级别划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重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职级并行初次套改解读

【重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职级并行初次套改解读(一)职级的设置。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

解析公务员职务、级别及⼯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级别及⼯资等级划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1、⼗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政协)第⼀:国家级:国务院总理(⼀级)国务院副总理(⼆级)国务院常委(三级)第⼆:省级⼲部(部级⼲部):正省级⼲部(正部级⼲部):(四级)国务院各部委正职⼲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部(如⼭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部(如⼭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副省级⼲部(副部级⼲部):(五级)国务院各部委副职⼲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部(如国家⽂物总局局长)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部(如⼭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第三:地市级⼲部(厅级⼲部):正地市级⼲部(正厅级⼲部):(六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作司司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部(如⼭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部(如⽆锡市市长)部队正师职⼲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级⼲部副地市级⼲部(副厅级⼲部):(七级)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部(如⼈事部⼈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部(如⿊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第四:县团级⼲部(处级⼲部):正县团级⼲部(正处级⼲部):(⼋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部(如沈阳市卫⽣局副局长、浦⼝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部(如105团政委)副县团级⼲部(副处级⼲部):(九级)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武区卫⽣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部(如105团参谋长)第五:乡级⼲部(科级⼲部):乡级正职(正科级):(⼗级)乡级副职(副科级):(⼗⼀级)主任科员:(⼗⼆级)副主任科员:(⼗三级)科员:(⼗四级)办事员:(⼗五级)注:各⾼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部参照政府各级⼲部待遇,但不具有⾏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政府各级⼲部如为上⼀级党委常委,则其⾏政级别升⼀级。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
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
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
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
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
[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
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副职,等等以此类推。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执行公共事务的职工,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职责。
为了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任务,并确保其工作效率和便于管理,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被引入公务员管理体系中。
本文将针对公务员的岗位分类和职级制度进行探讨。
一、岗位分类公务员的岗位分类是对不同职能和性质的工作进行划分和归类,以实现科学管理和人员配置的目的。
根据我国公务员管理法规定,公务员岗位分为四类:领导岗位、参照岗位、执法岗位和内勤岗位。
1. 领导岗位领导岗位是指具有管理、决策或监督职能的岗位,主要负责机关的组织、领导、决策工作。
这些岗位担负着重大的行政任务,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
2. 参照岗位参照岗位是指研究、分析、咨询、统计等岗位,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方案,提供决策支持和专业咨询。
这些岗位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3. 执法岗位执法岗位是指执行执法、监督和调查职责的岗位,主要负责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法治进程。
执法岗位需要具备严谨的执法标准和法律知识,能够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和监督政策的实施。
4. 内勤岗位内勤岗位是指提供行政支持、事务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岗位,主要负责机关的基础保障和行政管理。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
二、职级制度公务员的职级制度是为了明确公务员的等级、权力范围和晋升条件,以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职级分为九级。
1. 副科级副科级是公务员的基本职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副科。
这一职级主要负责基层的基本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是公务员队伍中最底层的职级。
2. 正科级正科级是公务员的中级职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正科。
这一职级主要负责机关的中层管理工作,承担着行政决策和政策落实的任务。
3. 副县级副县级是公务员的高级职级,包括初级副县级、副县级和高级副县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施方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一、背景与意义公务员制度作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职务是公务员身份的象征,而职级则是公务员内部人员管理和职位晋升的重要标准。
然而,过去职务与职级之间的界定较为模糊,职务和职级之间缺乏直接的对应关系,导致公务员的管理体系不够科学、灵活和透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的管理效能,有必要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进行并行规定。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a. 建立职务与职级之间的明确关系,使公务员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b. 优化公务员晋升制度,鼓励公务员在工作中积极进取,实现才能和成绩的充分发挥;c. 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支持。
2. 原则:a.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具有同等职务的公务员,应根据其职业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职级的评定,公平公正地予以晋升。
b. 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职务与职级的并行规定应既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提高绩效,又约束公务员遵守纪律、严守法规。
c. 职级定级与职务设置相匹配原则:不同级别的职务应该对应相应的职级,不得出现职务超前或职级超标的情况。
三、主要措施与步骤1. 完善公务员职务设置和分类制度,根据不同职务的工作性质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职级标准。
具体步骤包括:a. 制定公务员职务定级管理办法,统一各部门、单位的职务设置和分类标准。
b. 根据职务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将职务分为不同等级,并明确职务对应的职级要求。
c. 根据公务员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对不同职务的职级进行适度调整,确保职级与职务相匹配。
2. 建立公务员职级评定制度,对公务员职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确保职级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具体步骤包括:a. 设立专门的公务员职级评定机构,负责公务员职级评定的组织和实施。
b. 制定公务员职级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各级评定机构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必须贯彻公务员法的规定,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注重岗位适用、能力发挥和职业生涯规划,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必须与公务员考试、录用、调任、晋升、考核和奖惩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
二、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定义和名称(一)职务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具体职责和应对任务的职务名称,如部门干部、科长等。
(二)职级是指公务员根据担任职务的要求和具备的知识、能力、工作经历等条件确定的等级,如副科级、正科级等。
(三)级别是指公务员已取得或可以取得的具有普遍性的资格或职业水平的等级,如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三、职务、职级与级别的管理(一)职务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在上级机关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职务名称应当符合工作实际和职级等级的要求,不得乱设、乱用。
(二)职级的设立和调整应当实行分类管理。
公务员职级的晋升应当按照一定的年限、专业和工作经历等条件确定。
(三)级别的确定应当根据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任职经历、学历、工作业绩等因素,通过选用、任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使用(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必须与岗位适用相衔接,岗位的评估和设置必须与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分配相一致,避免同一岗位分配过高职务、职级与级别。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务员特长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坚持择优录用、绩效导向、能力为本和公开透明等原则,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
五、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降职和调整(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降职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及公务员人事管理规定进行。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应当以考核为基础,以绩效为导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促进干部队伍能上能下、优胜劣汰。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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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是指按照公务员职务的特征,将公务员分为不同职务层次和级别,以便于公务员管理和选拔使用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国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务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根据职务层次的不同,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公共管理职务三类。
其中领导职务又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
1. 国家级领导职务:
国家级领导职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2. 省级领导职务:
省级领导职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管和一些特殊职务,如北京正、副市长等。
3. 县级领导职务:
县级领导职务包括县、区、市党政主管和一些特殊职务,如北京市辖区正、副区长等。
4. 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包括科研、技术、工勤技能、教育、医疗卫生等职务。
5. 公共管理职务:
公共管理职务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等职务。
二、级别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级别分类制度根据工作岗位的复杂程度、工作需求的实际需要和个人素质的不同,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和公务员职务两类。
1.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是针对特定技术岗位所设立的职务级别,目的是为了适应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企业等机构所需的职业技能要求。
一般分为高、中、初级三个层次。
2. 公务员职务:
公务员职务主要是对于行政管理岗位所设的职务级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高、中、初级职务三个层次。
其中高级职务包括正厅级、副部级;中级职务包括正局级、副厅级;初级职务包括正处级、副县级。
三、规定:
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级晋升细化办法等。
1. 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和公务员级别分类制度。
其中第17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层次分为领导职务、公共管理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18条规定:公务员级别分为高、中、初三个层次。
2. 职务与级别制度规定:
国务院人事部发布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规定》,明确了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具体标准,包括职务层次、级别设置、任命和职级晋升等。
具体规定了公务员职务
与级别之间的关系,为公务员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标准。
3. 职务任免和职级晋升细化办法:
为了落实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发布了《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级晋升细化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各类
职务任免和职级晋升的标准、程序和具体实施细则。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公务员职
务与级别制度实施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总之,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
明确的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