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农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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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一、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

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主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的,另一方有义务返还同等金额的合同。

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而不良贷款处置就是基于贷款合同进行的,因此合同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保证形式,担保合同是一方为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从而实现对不良债权的处置。

因此担保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债权债务确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确认,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的确认。

债权债务确认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凭证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不良贷款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3、担保处置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物的处置,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

担保物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在程序上对担保人进行通知和确认。

4、公开拍卖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开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处置方式,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公告、报名、竞买、成交等环节,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得,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得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得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得,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得,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得,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得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得,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得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得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得,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得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得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该约定有效。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不良资产是指已经产生固定资产或不动产的贷款、应收账款、股票等资产,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了违约或面临无法回收的情况,从而导致了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出现偏差、经济效益变差,甚至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为了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金融债务案件的若干规定》、《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不良资产最多的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对其经营、风险控制、形象维护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法律法规方面,商业银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要求。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信息公开、风险控制、合同履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确保程序合法、清晰明了,注重风险控制和透明度等过程。

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则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程序和方式,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除了商业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力量。

在法律法规方面,《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就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依据。

《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明确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该法规明确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与义务,并规范了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处置等职责。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掌握一定的技巧和经验。

以下是几点经验总结:1. 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涉及到很多风险问题,风险管理能力是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保障。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汇总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汇总

14项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良金融债务转移案件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了认真落实中央政府’研究解决中国问题的精神’金融不良债权转移过程中的资产损失,统一思路,明确任务,依法适当,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移的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平稳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中华民国。

银行及审计署等,于尔○○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审理论坛。

高人’中央直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部’负责民事和商业审判的副院长以及相关法庭的负责同志出席了论坛。

经过认真讨论,同志们就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审理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

总结如下:1.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这些案件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保护,职工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有关。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在审判中应注意以下原则:(一)坚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原则。

民事和商业审判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预防和化解市场风险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全国各地的法院必须服从并为国家服务’从中央政府的精神出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国有资产的安全进行监测’的政策,依靠民法和商业法规的基本精神,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和确保经济安全的目的是依法公平合理地审理此类纠纷,以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2)坚持维护企业社会稳定的原则。

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的重大经济利益。

全国法院应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合理地审理此类纠纷。

,并有效防止可能发生的群众和突发事件。

处理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集锦 (2)

处理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集锦(2009-07-13 15:26:55)转载一、处理不良资产案件的相关背景2004年以前不良资产基本采取打包的形式解决,此类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自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想针对此类案件提出比较系统的处理意见,但因此类案件涉及多方的利益,所以一直没有达成一个系统的意见,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结合相关的规定进行。

二、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适用的主要依据1、《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23日实施(又称“十二条”司法解释):第一条:主要说明办事处可做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变更。

需注意:1、依当事人的申请。

2、诉讼主体的变更可发生在一审中也可发生在二审中。

第三条:关于管辖的问题。

仍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合法的管辖约定仍然有效。

第四条:支付令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如果债权债务比较明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六条: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有所创新: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也可当庭告知。

第七条:关于计息的规定。

第八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行为有效。

(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无需变更抵押登记。

第十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的主体包括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适用主体扩大到国有控股银行。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浅析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

浅析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由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政策性贷款。

农行目前的政策性涉农不良贷款有三块,首先是农发行、人民银行划转到农行的不良贷款,如之前的扶持粮食企业贷款,不良率高达80%-90%。

第二则是人民公社解体的时候,农行对生产队的贷款划到了农户名下,现在这部分贷款还在农行账上。

第三是农业银行发放过一些扶贫贷款,这部分贷款质量也比较差。

所以在不良贷款的处置中, 国务院及其下属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发挥重要作用。

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 中国也一样试着在寻找最优平衡点, (1)采用信托分层方式处置。

选择部分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估计不同风险水平下的资产回收价值与收现时间,最终将风险较低的价值,即资产池最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收回的价值部分出卖给投资者,资产池中剩余的价值部分仍采用由商业银行持有的处置方式,即信托分层处置。

(2)吸引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

对于我国农业银行而言,自身历史包袱重,消化巨额不良资产的能力有限,而国内又缺乏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因此向国外战略投资者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不失为很好的选择。

但是在与外资合作的过程中,农行应该注意保护自身的利益,打包出售不良资产时要分清好资产和坏资产,对于好资产要保留最终需要注意的是,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具体可采取如下步骤:第一,在详细进行市场调研之后,先经过系统分析,筛选出价值比较高的不良资产,避免全盘接纳。

第二,从行业、集团、担保人等方面人手,在筛选出的不良资产里面,找出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资产,进行组合、捆绑。

第三,确定捆绑好的不良资产的价格。

争取制定出合理、双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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