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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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惠州市机
动车停放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的停放,提供高效便捷的停车服务,惠州市政府制定了《惠州市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停车收费,提升停车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二、收费标准
根据不同区域和停车场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水平,惠州市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执行:
1. 主城区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5元,日间最高收费5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30元。

2. 市区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3元,日间最高收费3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20元。

3. 市外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2元,日间最高收费2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10元。

停车场管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进行适当调整,但需提前
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收费方式
1. 现金支付:停车场设有收费亭,通过现金支付给停车场工作
人员进行收费。

2. 电子支付:支持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手机支付工具进行支付。

3. 一卡通支付:停车场管理方可自行引进一卡通系统,用户可
通过办理停车卡进行收费支付。

停车场管理方需确保收费方式便捷快速,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四、停车管理
1. 停车位分配:停车场管理方应合理设置停车位,并按照先到
先得原则进行分配。

2. 停车信息登记:停车场管理方应建立电子停车位管理系统,
记录每辆车辆的停车时间和收费信息。

停车时,车主需提供车牌号码,以便管理方进行登记。

连云港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连云港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城管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价格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管部门主要负责非机动车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按城市区域等级划分,实行道路高于非道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2.经营性停车场和非前期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3.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实行差别定价。

车辆类型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

(附件1)时段分为白天时段(8:00至20:00)和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8:00)。

路段划分由公安部门会同价格、城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2)第七条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计时、计次或包月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1.停车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

阳朔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阳朔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阳朔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桂价费〔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公共停放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阳朔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物价、住建、市容、公安、交通、工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

依法设置的行政区域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2.码头、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市民中心、县广场停车场及农贸市场配套停车场;3。

其他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5。

游览参观点的停车场;6。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共用的停车场);2。

医院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确保医院停车秩序,保障患者及访客的停车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停放,包括社会车辆、患者车辆、医护人员车辆等。

第三条我院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管理第四条收费标准:1. 社会车辆停放,第一小时收费3元,后每半小时收费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

2. 大型车辆停放按实际占用车位数量计费。

3. 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标准与中小型车辆相同。

第五条减免停车费车辆:1. 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

2. 对就诊(含住院)患者停车,凭当日有效票据免收1小时停车服务费,门诊透析患者停车凭当日有效票据免收2小时停车服务费。

3.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含信函邮递、货物快递、食品外卖、送货等)、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第六条收费管理:1. 停车场内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准公示牌,确保收费透明。

2. 收费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 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进出、停放、收费、巡查等工作。

4.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实行日夜24小时值班制度,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 每日早晨7:00开始,对已停放车辆进行清点,并将清单签字交与收费管理人员。

2. 加强停车场巡查,确保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停车场安全。

3. 对违规停放、占用他人车位、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 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1. 对违规停放、占用他人车位、乱停乱放等行为,可要求车辆驶离,必要时可采取拖车等措施。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9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路边停车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道路停车、停车场停车、停车位管理等。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坚持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第五条贵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地位置、交通流量、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出口明显位置公示,市民可根据标示了解收费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应提前30日在停车场内公示,并报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结合维护停车场设施、人力成本、监管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核定。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按次收费、按时段收费、包月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停车场应当提供发票或者小票。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证,并提供工作服务。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及规定,不得私自调整收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对市民进行侮辱、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停车位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抢占道路停车位。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收费,不得超时延迟。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车辆信息,确保收费准确。

灵麒法规库 -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灵麒法规库 -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管理规定灵麒法规库 -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的管理,保障停车场(库)的正常运营,维护停车管理秩序,促进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指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库),包括室内停车场(库)、露天停车场(库)等。

第三条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的管理,应以保证车辆停放服务质量、提高停车场(库)利用率、确保交通秩序、保障车主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停车场(库)管理秩序,不得擅自差别对待车主,不得拒绝停入合法停车场(库)。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的停车费用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向车主公示。

第六条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分类公示,区分按时段计费和按次计费的项目和费率。

第七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保证费用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不得变相加收费用。

第八条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前公示,不得恶意涨价。

第九条停车场(库)收费应当有专人负责,车主应当按规定时间和方式交纳相应停车费用。

第三章停车场(库)的管理第十条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定数量设置车位,并根据车位数与车辆数量的管理配套关系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应做好车辆进出管理,采用有效的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确保车辆进出的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应提供车位预约服务,方便车主提前预约停车位,避免因车位紧张导致停车难点。

第十三条停车场(库)应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保持停车场(库)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停车场(库)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指引标志,车主可依照标志和标线指引停放车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停车场(库)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范例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范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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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规定(4篇)

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小区封闭式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是小区业主按照自愿的原则向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停车场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收取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并及时向业主进行说明和报告。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按照停车位的大小、位置、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不同的划分,由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确定。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在小区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并向业主进行告知。

第五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公告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第六条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用的收入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停车场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管理等费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七条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的收费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收费、电子支付收费或者刷卡收费等形式。

第八条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停车场常驻工作人员,并设置收费岗亭或者收费设备,确保收费人员的合法身份和收费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收费人员应当提供规范的服务,不得向业主索取以外的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开具收费凭证。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条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并进行台账管理,确保每一笔收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对投诉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业主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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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停车场管理秩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管理事业部各地方商管公司。

第二章停车场经营管理第三条停车收费启动(一)项目开业后60天按照当地政策价格上限报备审批,完成《停车收费许可证》办理,并报备商管总部工程物业中心、财务管理部。

(二)原则上项目开业后6个月应开始收取停车费,因稳场和经营确需延期的,由地方商管公司发起流程呈报商管总部营运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工程物业中心审核,由分管副总裁审批(涉及年度预算调整的,由董事长审定)。

第四条停车收费政策制定(一)项目开业前,商管总部结合物业前期市调,应同步对项目属地停车收费政策及同行收费标准进行市调,地方商管公司物业经理到岗后并于开业前180天完成第二轮项目属地政策及同行收费标准市调。

(二)地方商管公司物业部于项目开业后90天内,根据《市场调查报告》及地方政府部门批复的《XX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制订《XX广场停车场收费方案》流转至商管总部工程物业中心、营运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会审后至商管总部分管工程物业副总审批。

经审定的方案原则上当年不得更改,特殊情况应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三)已启动停车收费的吾悦广场,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XX广场停车场收费方案》修订,12月25日前完成审定。

第五条停车场收费政策内容(一)停车场收费政策内容见附件3(二)停车收费优惠标准1、停车场收费遵循从严控制、定向优惠原则。

2、停车场收费优惠减免原则上不得作为商务条款签入《租赁合同》,确有需要的由经办人发起流程签批至分管副总裁。

3、定期固定停车优惠(1)本项目在岗员工私车原则上统一收费,标准为每月100元/辆,每位员工限1辆,且限本人或直系亲属(驾驶证为员工本人)。

员工离职的,应及时取消其优惠资格。

(2)因外联需要,确需为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办理免费卡的,由需求部门发起申请,报商管总部分管工程物业副总经理审批。

4、不定期临时停车优惠(1)吾悦广场会员减免上限为1小时,每人每天每车限减免1次。

(2)为配合商户经营、企划推广而推出的优惠政策,由地方商管公司营运部发起优惠审批至商管总部营运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工程物业中心会审后,由分管副总裁签确同意,因企划联动导致的停车费损失按7折向企划部门结算。

(3)新城商业管理事业部员工因公至各地项目,可至地方商管公司行政人事部领取免费停车券,并签字确认。

5、对同一组团内公寓、住宅、办公楼、商铺业主、租户同步启动收费,如项目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出于项目营销、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需求提出需对收费对象实施优惠的,由其发起审批流程(应约定停车费损失补偿措施)。

6、新城A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公车号牌由商管总部行政人事部统一收集,转发各地方商管公司录入停车系统,并每年完善一次。

7、商业总部经常性前往各地方商管公司出差的B级员工,参照第6条执行。

8、商业管理事业部外的新城其他公司确需办理停车优惠的,由需求公司向地方商管公司发起申请,经商管总部分管工程物业副总经理审批。

(三)固定包月停车管理1、按标准收费包月停车(1)首次办理:由地方商管公司物业部核实车主身份、行驶证、驾驶证,与车主签订《固定包月停车协议》,开具《包月缴费单》,待财务收取费用后录入并授权,将《包月缴费单》反馈至物业部存档。

(2)续办:由地方商管公司物业部与车主签订《固定包月停车协议》,开具《包月缴费单》,待财务收取停车费后予以延期授权,将《包月缴费单》反馈至物业部存档。

2、员工包月停车(1)该优惠适用工作于本项目的地方商管员工,原则上优惠上限为半年(以本年度12月31日为截点)。

(2)首次办理:由本人和需求部门发起申请,行政人事部核实身份,地方商管公司总经理签确,物业部核实行驶证(限本人和直系亲属,特殊情况做出说明)、驾驶证(限本人),与员工签订《内部员工固定停车包月协议》,开具《包月缴费单》,待财务收取费用后予以录入并授权,将《包月缴费单》反馈至物业部存档。

(3)续办:行政人事部进行身份核实移交物业部,与员工签订《内部员工固定停车包月协议》,开具《包月缴费单》,待财务收取费用后予以录入并授权,将《包月缴费单》反馈至物业部存档。

3、外联免费包月办理(1)原则上地方商管公司不允许办理免费包月业务。

(2)因外联需要,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管公司物业部核实外联人员行驶证、驾驶证后,商管总部分管工程物业副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予以录入办理,录入统一截止时间(期限不超一年)。

(3)地方商管公司物业部每年12月20日前对免费包月梳理,对确需延期办理的,统一发起申请,报商管总部分管工程物业副总经理审批。

4、固定包月管理(1)严格执行“一车一档”原则,由地方商管公司物业部分别建立常规缴费台账、员工优惠台账、外联免费台账。

(2)地方商管公司物业经理会同财务稽核人员每月核实包月台账与系统的一致性。

(四)特殊事件1、当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交通严重阻塞、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由物业部经理及时报备财务部,经地方商管公司总经理确认后,可人工放行,每车按最低标准收费,事后统计数量,形成书面报告,报商管总部物业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备案。

2、公安、检察院、法院、消防、部队、医院等特种车辆进入停车场执行任务,出口直接放行,商场收费员应登记台账便于后期核实。

第六条停车收费管理(一)地方商管公司工程部负责停车收费系统、停车场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地方商管公司物业部负责停车场日常运行、收费员、车管员行政管理。

(三)地方商管公司财务部负责收费财务制度、收费业务及固定包月授权。

第三章停车场软件系统管理第七条基本原则(一)岗位设置原则: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牵制。

(二)用户管理原则:操作员实名制、密码每月更换一次。

第八条权限设置与分配(一)系统密码实施五级管理:系统管理员(行政人事部IT兼任)、车场主管、收费员、财务出纳及财务稽核人员。

各级人员必须按照《停车场软件系统权限分配表》操作。

(二)系统管理员负责为不同权限人员设置密码,人员更换时,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置密码,各级人员要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并按月更新。

(三)针对信息查询权,上级权限大于下级,上级对下级经授权只有查询权,无操作权,财务稽核人员只有查询权。

第九条系统维护(一)每月初系统管理员检查数据备份情况。

(二)系统管理员清除过期数据时,应填写《车场收费系统数据清理登记表》由物业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三)系统管理员恢复以往数据时,应填写《车场收费系统数据恢复记录表》,由车场主管业务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共同签字确认,覆盖前应先行备份现有数据,避免覆盖后现有数据丢失。

(四)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报车场主管和系统管理员,由工程部(行政人事部)维修人员负责排除;无法处理的,由工程部(行政人事部)联系厂家维修,同步填写维修记录,并交工程部(行政人事部IT人员)维修人员签字确认。

(五)系统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日常检查、维护,并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第四章停车票据管理第十条票据种类(一)停车场专用发票(二)代金券1、免费券: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提供给商户的固定小时数的免费停车券。

2、消费券:为广场内各商户批量购买而设计,由财务部收费处依据公司现行销售政策直接对商户批量销售。

3、招待券:招待券是商管公司内部专为政府等临时车辆通行而设计。

(三)停车卡(停车卡视同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票据发放(一)停车场专用发票的申领1、停车场专人领取发票,发放至各岗亭。

首次领用时,需上报财务负责人领用数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领用;后续根据实际使用数量(或持发票票根到财务部“以旧换新”领取新发票),领用发票但不得超过审批数量。

2、财务部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发票收发存台账》。

(二)代金券管理1、采用同一设计方案和票面款式不同颜色来区分,票面注明代金券类型。

2、由财务部根据库存余量及时发起印刷流程,通知行政部办理印刷,然后由财务部负责办理入库、保管(在实际销售时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一)停车场专用发票的使用1、收款后按号顺序码发放,各班发票数量不足时,必须及时补充。

2、持公司免费停车券的车辆,不再提供停车发票。

3、收取长租卡停车服务费,由财务部开具发票,车场收费员不提供发票。

4、停车场主管必须及时把使用后的发票存根联交财务部进行核销。

(二)代金券的使用1、代金券必须加盖商管公司发票专用章、仅限当日使用,当日日期条章由使用单位加盖。

2、财务部指定专人设立《代金券领用登记台账》,将每日收到的代金券分类整理、登记台账、按月存放。

3、每日10:00前,可收取前一日代金券,10:00后(含10:00)只能收取当日代金券。

4、每月不定期由地方商管公司财务经理与票据管理员进行盘点。

5、代金券和现金可以叠加、累计使用,不足部分应向顾客收取现金。

6、收费员收到代金券时,将代金券类别在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注。

7、收费员必须认真审核代金券上的印鉴和日期是否正确,否则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收费员自行承担。

8、当班结束后收费员应分类整理、填写相关表单后进行交班、投币,当班应交款=实收现金+代金券面额+特种车辆(军、警、抢修)免费放行金额。

9、每年3月底前地方商管公司将上年度收回的代金券向总部财务管理部发起销毁申请,各类台账按照财务账册时间要求保管。

第十三条票据交接与存放(一)每班清点本班的现金、各种小票、优惠卡及《人工收费单》,填写《票款交接记录表》。

停车场收费员负责当值期间现金、代金票据、发票的保管与核对,长款上交财务部,票款短少由收费员补交,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所有交接的现金、代金票据、发票需当面点清,并由财务出纳和收费员双方签字确认。

(三)发票、代金券及《票款交接记录表》必须统一存放到指定地点。

第五章稽核管理第十四条稽核内容:重点围绕资金安全、票据管理、系统管理、优惠减免、固定包月停车管理,严格按照《停车场稽核管理细则》进行稽核。

第十五条稽核方式(一)停车场主管会同财务出纳每周对停车场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财务经理会同物业经理每月对停车场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稽核报告》或者《整改通知书》,经总经理审批后抄送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限期整改,财务部跟进落实整改效果;(三)商管总部工程物业中心物业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每季度对停车收费管理进行稽核,并出具稽核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管总部工程物业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相关附件1、《市场调查报告》2、《XX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3、《XX广场停车场收费方案》4、《固定包月停车协议》5、《包月停车缴费单》6、《内部员工固定停车包月协议》7、《停车场软件系统权限分配表》8、《停车场收费系统数据清理登记表》9、《停车场收费系统数据恢复记录表》10、《发票领用登记簿》11、《发票收发存台账》12、《代金券领用登记台账》13、《人工收费单》14、《票款交接记录表》15、《停车场稽核管理细则》16、《稽核报告》17、《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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