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沪建交〔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1〕28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78-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关于2010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关于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关于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47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期】2010.06.09
【实施⽇期】2010.06.0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7号)
关于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的公告
根据《关于试⾏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评选⼯作。
经过评审,核定了北京市海淀区马坊馨城住宅⼩区11号楼等25个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〇⼀〇年六⽉九⽇
附件:
2010年度第⼀批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节能公示牌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能效标识知多少

能效标识知多少
谢晨曦
【期刊名称】《科学大众(小诺贝尔)》
【年(卷),期】2024()5
【摘要】同学们见过这样的标识吗?没错,家里的冰箱、空调等电器上都有它的身影。
它就是中国能效标识。
什么是能效标识中国能效标识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设计使用的,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
中国能效标识为蓝白背景,有很明显的彩色标识,分为1、2、3、4、5共5个等级。
【总页数】3页(P34-36)
【作者】谢晨曦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第一中心小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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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3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f4b2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fb.png)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33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节能建筑的社会认知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80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效标识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体形系数、窗墙比、采暖制冷效率以及建筑耗能量等进行测评,将建筑物的能效水平以标识的形式进行公示,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建筑用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居住小区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2、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3、市级以上节能示范工程和申报长安杯、鲁班奖的建筑;4、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5、其他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等级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
建筑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基本要求的,标识为一星;超过10~15%的,标识为二星;超过15~20%的,标识为三星;超过20~25%的,标识为四星;超过25%的,标识为五星。
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实施和管理1、测评与标识的方法和程序,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进行实施。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理论值和实测值两个阶段。
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第五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六条成立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设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受理标识申请、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技术审查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测评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第二章测评机构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测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c)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苏建质[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2〕27号)各市建设局(委):为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和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是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值阶段。
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下列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二)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三)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四、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对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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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评审,并做出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明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
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
(三)申请国家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实行能效测评标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农垦、森工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受建筑所有权人委托对所承担建筑能效测评工作负责.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
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依据各自的现行标准分别进行测评.
第七条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第八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向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根据提供的资料,按照《民用建筑能耗标识测评技术导则》对建筑的能耗的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计算,提出测评报告,作为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依据。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
建筑工程竣工一年后,建设单位或
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该工程的维护结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耗能情况,按照《民用建筑能耗标识测评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测、统计,并提出实测值报告,作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依据。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能效测评费用原则上由建筑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条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但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不得与建筑工程所有人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第四章建筑能效标识
第十一条建筑能效标识的申请和标识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所有权人通过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所有权人提交的建筑理论值测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核发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一年。
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申请表;
2、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3、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4、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6、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7、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8、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9、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10、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
(二)建筑能效测评实测值标识.建筑工程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后,建筑所有权人通过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新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所有权人提交的建筑能效实测值报告等资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标识.建筑能效实测标识有效期5年
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申请表;
2、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3、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4、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5、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照测评的建筑能效水平由低至高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三条申请二星及其以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三星及其以上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工程,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在国家没有统一印制之前,其格式和内容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按规定的时限申请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第十五条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镶贴。
第十六条当建筑工程进行维护结构节能改造或主要设备更新置
换以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时,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第十七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当在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方能从事建筑测评活动,并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认定等级有异议的;
(三)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筑所有权人和其委托的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处理;
(二)另行指定测评机构事实仲裁,并依据仲裁结果进行处理;
(三)经查实,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建筑所有权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经查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经查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