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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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最新条令管理制度

校车最新条令管理制度

校车最新条令管理制度一、校车管理的组织架构校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校车管理主任、校车管理人员和校车驾驶员三级管理制度。

校车管理主任具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校车管理制度的执行,校车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校车管理工作,校车驾驶员负责日常的校车行驶工作。

二、校车的安全要求1. 校车必须具备合法的行驶证和校车许可证,车辆年检合格证明,车辆保险,并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2. 校车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3. 校车必须配备足够的座椅,每个学生都应有座位,禁止拥挤超载。

4. 校车必须配备监控设备,对校车内外的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5. 校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拥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和校车管理制度。

三、校车的行驶规定1. 校车的行驶路线必须经过审批,不得私自更改。

2. 校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接送学生,不得随意延误或违规停靠。

3. 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保持车速稳定,禁止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4. 校车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机构的指挥,听从乘车学生的合理要求,确保学生的安全。

四、校车的紧急处理措施1. 校车遇到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必须冷静处理,第一时间报告管理机构,确保学生的安全。

2. 校车管理机构接到紧急报警后,必须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校车在故障或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避免造成二次事故。

五、校车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校车管理主任对校车管理人员和校车驾驶员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2.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校车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学生的安全。

3.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对校车安全意识。

通过以上校车最新条令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与便利。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加强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保障,规范校车行驶和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学校和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交通安全,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学生在校车上乘坐过程中的安全事宜。

第三条校车应当具备安全性、适应性、可靠性和便捷性,满足学生上下学和活动的需要。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管理制度,明确校车的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和管理规范。

第五条学校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校车的安全状况和驾驶员的素质合格。

第六条学校应当给予家长充分的信息沟通和参与权,共同关注校车的安全状况和管理情况,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七条家长应当按规定和学校的安排,保证学生按时乘坐校车,并配合做好学生上下车的引导工作。

第二章校车运营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与校车运营机构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校车运营的责任和义务,限期检查校车及驾驶员的资质和条件是否合格。

第九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校车的购置和维护,保证校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经常对校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动态调整,保持校车的适应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遵守交通规则的素质。

第十二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校车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营。

第三章校车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校车应当配备应急工具、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保障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校车应当设置安全带,在学生乘坐校车的过程中,要求学生系好安全带,确保乘车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应当设置紧急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疏散。

第十六条校车应当保持车内整洁,设置合理的通风装置,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校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学生安全教育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进行校车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应当具备基本的校车安全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4篇)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4篇)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校车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总体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先进、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司机管理第七条校车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在相关部门注销的情况下方可报名参加校车驾驶员岗位招聘。

第八条校车司机岗位招聘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必须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校车司机必须熟悉校车的技术性能、驾驶性能、安全装备和应急处理等,并参加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校车司机必须做到遵守法律法规,严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校车司机必须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请假。

第十二条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内清洁卫生,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校车司机必须随时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及时对车辆故障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三章校车保养管理第十四条学校校车的保养工作必须按照制定的保养计划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学校校车的保养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定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校车的保养工作必须做到及时、细致、全面、有效,保障车辆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校车的维修工作必须按照流程进行,修复并记录车辆的故障和维修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校车的保险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投保,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理赔。

第四章校车安全教育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校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校车安全教育必须包括校车乘坐规则、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安全乘车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校车安全教育必须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包括班会、开学典礼、家长会等形式。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精编WORD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精编WORD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规标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7号【颁布时间】2012-4-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wgk/2012-04/10/content_2109706.htm【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校车乘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幼儿园以及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车车辆管理第五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校车安全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车辆品牌、型号、颜色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易于识别;(二)车辆内饰材料应当无毒、无害,不易燃、易爆;(三)车辆座椅安全带应当齐全、有效,座椅间距符合国家标准;(四)车辆应当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五)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行车记录仪。

第六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对校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七条校车应当安装统一的校车标识,标识应当清晰、明显,便于识别。

第八条校车不得用于接送非在校学生的其他人员,不得用于非法营运。

第九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车辆档案,记录车辆购买、检验、维修、保养等信息。

第三章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毒驾等违法行为记录;(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四)通过校车驾驶人资格培训,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证。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人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应当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其符合驾驶条件。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二)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三)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饮食等分散注意力行为;(四)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提前或延迟接送时间;(五)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车内环境舒适、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平安治理条例》解读之三校车运用答应校车运用触及人身平安等社会严重好处,因而破法例则运用校车须获得行政答应〔第14条第1款〕。

校车运用行政答应确实是指有关国度行政构造依照黉舍或校车效劳供给者的请求依法给予其从事校车效劳的详细行政行动。

校车运用许可不是对执法制止事项〔即校车效劳〕的个不排除,而对依照行政治理实践请求加以操纵事项〔即供给校车效劳行动〕的同意,指向的是行政绝对人实践能够享有的详细权益而不是制止任务。

换一句话说,校车运用答应是普通行政答应,不属于特不行政答应。

依照《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则,获得校车运用答应须契合5项前提:〔1〕有契合校车平安国度规范的载客汽车,并获得灵活车测验及格证实跟曾经在公安构造交通治理部分操持注册注销;〔2〕有获得校车驾驶资历的驾驶人;〔3〕有公道可行的校车运转计划——包含行驶线路、开行时间跟停靠站点;〔4〕有健全的平安治理轨制;〔5〕曾经投保灵活车承运人义务保险。

请求人请求校车运用答应该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国平易近当局教导行政部分提交书面请求跟证实契合《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则前提的资料〔第15条〕。

请求书要载明请求人的根本状况,并附用作校车的灵活车图片跟阐明。

黉舍跟校车效劳供给者请求校车运用答应须向国平易近当局教导行政部分提交的资料包含:校车测验及格证实;校车注册注销证实;驾驶员校车驾驶资历证跟行车证;校车运行计划;校车平安治理轨制;承运人义务保险条约。

别的,依照《条例》跟其余相干执法、行政法例的规则,校车运用答应请求人还需求供给以下资料:〔1〕黉舍或校车效劳供给者的行政天资注销证书,包含黉舍的法人资历证书,校车服务供给者的法人注销证书或合资企业注销证书或集体工商注销证实,集体经营者请求校车运用答应的,还需求供给获得路途游客运输经营答应的证实;〔2〕学校或校车效劳供给者法人代表或合资企业担任人、集体经营者身份证实;〔3〕校车平安治理义务书及存案证实;〔4〕校车驾驶员的团体身份跟安康状况证实、驾驶证跟校车驾驶证、灵活车驾历平安记载证实;〔5〕校车运用审批构造依法跟公道请修业校或校车效劳供给者供给的其余证实资料。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臵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臵、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臵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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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最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最新为保障学生们的人身安全,应该加强对校车的管理。

下面YJBYS 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2016年最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l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l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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