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法律思想
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的法律观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法家、儒家、墨家、道家四大学派在中国思想史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家学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主要学派,他们主张以法律为基础的科学治国。
法家学派认为,法律是统治社会的基础,因此,统治者应当建立法律体系,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儒家学派认为,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也就是指人的本质是善良的。
儒家学派认为,人应当以"仁"为本,在遵循"仁"的原则的同时,不断学习、修炼,以达到完美的状态。
墨家学派认为,人应当从内心出发,以道德和自律为基础,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墨家学派认为,人应当做到"内谨外安",即保持内心的平静和自律,同时在外界表现出谨慎和谦虚的态度。
道家学派认为,人应当接受自然界的秩序,并以此为基础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道家学派认为,人应当追求"道",即自然界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道家学派认为,人应当不断追求自然界的真理,以达到自我完美的状态。
总的来说,法家学派、儒家学派、墨家学派、道家学派四大学派在春秋战国时期都对中国的法律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们的法律观都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并以不同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什么是儒家“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
“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
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
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
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
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的意义1000字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的意义1000字
孔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先秦时期哲学家,他以自身深刻的哲学思想而
闻名,他提出的儒家法律思想是古代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价值体系,对中国历史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孔子以"礼仪之邦,义之大夫,礼乐之度,节曲之最"为主旨,阐明了儒家礼乐
体系。
儒家认为,礼乐与法律具有高度统一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可以约束人民行为、调节社会秩序。
孔子认为,通过礼乐之道来弘扬礼乐文化,使人们更加重视礼乐文化教育,增强道德的影响力,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此外,孔子还提出了“以礼取人,以德治国”的思想,认为宗法制度是根本,
人民须遵守当地的宗法,让政治以礼仪征服人心,让儒家的礼乐精神融入行政管理中来。
孔子提出的儒家法律思想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它倡导以礼治国,弘扬礼乐文化,更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交织,以及提高宗法制度的权威性,让人民更有信心地遵守法律,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儒家法律思想的出现,在古代中国法治的发展上进行了有效的贡献。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摘要: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影响着传统法制理念和精神,指导着法制建设,而且融入法律当中,成为中国伦理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秦汉之际中国逐步走向统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的实施,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法律观逐渐占据了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它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认识这种义利法律观,我们`能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结构特征,也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
关键词:儒家;传统;法律(一)儒家思想与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小农经济为条件,中国农业社会是由许多个分散、独立的村庄和城镇组成的,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一宗一族就是一个小王国、小社会,各地风俗人情和习惯规则相差甚远,“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正是其生动写照。
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习惯的多元化给中国法制统一带来极大的障碍。
儒家义利观与二元法律结构的形成、法律普遍性的缺失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由于法律不具有一般性的、统一的规则,在一个国家里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标准是不一致的,而是随地区文化的差异和习惯规则的差异而差异。
1.儒家的义务观与家族法规的地位中国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没有像西方希腊、罗马那样发生奴隶主贵族的革命,而是由氏族首领直接转换为奴隶主贵族,因而宗法制度大量保留下来。
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形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官僚制度大大削弱了宗法制的政治功能,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虽己解体,但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仍然存在,并渗透到了封建法律当中。
封建社会仍以家庭为基本构成单位,国家肯定了族长家长的治族理家之权,维护家长族长的特权,承认家训族规等习惯法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家法族规地位十分突出,与国法互为补充,互相渗透,共同发展。
儒家作为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学说,它推崇宗法制度,充分论证家国相通,君权和父权统一的合理性。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第二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仁政思想
3、“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A、“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划分和确定土地的疆界,土地归属确定,使民 有“恒产”。 B、“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薄其税敛、使有恒产 C、“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二)人治论
孟子主张:反对兼并战争,极力提倡“仁政”, 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 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 而王”。
(一)仁政思想
2、性善论——理论基础 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 是非之心。 ——仁、义、礼、智 孟子第一个提出的了系统的性善论,将 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的基础之 上。
第三讲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三、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四、儒家法律的特点
学派简介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 学派,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1、“儒”的由来 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 2、儒家的代表人物 孔子——创始人,春秋末期 孟子——战国中期 荀子——战国末期
(一)孔子礼治思想:
4、孔子礼治思想的具体内容
3)“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4)“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论与.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 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 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5)反对“铸刑鼎”(反对公布成文法) 晋国执政赵鞅“铸刑鼎”,公布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激烈批评,反对乱立法和立乱法。
(一)孔子礼治思想:
3、“仁”与“礼”的关系 -“克己复礼为仁”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 符合礼的要求。 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 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 一方面,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们遵守周礼。 另一方面,可利用周礼的强制力量来保证仁德。 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二者互为因果,真正 的目的还在于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转载)2007年07月02日星期一 01:03 P.M.一、所谓的儒家,是以“兴经”为理论经,以“仁义”作为理论核心,以尧舜作为祖先,以周文王周武王作为圣君,以孔子作为创始人,最注重道德的学派。
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崇礼治,主张“为国以礼”。
先秦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孔子-以人入理,突出礼的伦理性和强制性。
他的思想主要包括等级法律观;重德轻刑观;“为政在人”论;犯罪预防观;用刑适中论;“父子相隐”论。
孟子-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
他的思想主要有养民富民的经济立法主张;省刑慎刑的法刑观;辅贤伐暴的君臣关系论;贤人和良法并重的人法关系论。
荀子-沟通礼法,使礼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
荀子的思想主要包括礼法论,德刑论,人治论。
2.德礼为主、法刑相辅的礼治观。
主要内容:德礼优于行政;注重教化,恤刑慎刑;为政在人,贤人治国。
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认为人治是由德治和礼治派生的。
二、所谓的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
法家的法律思想特点主要表现在:1.关于法的概念法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规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2.关于法的性质法家认为法具有强制制裁性,法具有客观公平性,法具有严格等级性,法具有时代民情性。
3.法的起源是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4.法的作用主要有定分止争,禁恶止乱,制民胜民和尊君、独裁。
三、由此比较得出儒家和法家的异同点如下:1.先秦儒家和法家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相同,他们的思想里都闪烁着民本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
2.在对待当时社会的现实方面:儒家坚持传统的治道,认为治理百姓应该以礼以德,不应该以法以刑。
儒家在治国之时没有认识当初的实行此道的环境已经变了,在这点上看来,儒家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是保守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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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什么是儒家“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
“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
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
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
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
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
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
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
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
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
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
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
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
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
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
“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
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法理上,要研究一个问题: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到了今天,这个问题看似已经解决了,达成一致共识,即伦理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文字写得那样清楚。
比如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中写到改革开放后发生在农村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个农村已婚妇女与本村一个男人偷情,被她的丈夫发现,她的丈夫一怒之下将与他的妻子偷情的男人的腿打折。
本村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的。
但挨打的男人到县法院告了打他的人。
那个丈夫依法被判决故意伤害罪。
村里人这时却感到有不对的地方。
第一,女人偷情是一个大忌讳,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第二,那个丈夫打与他的女人偷情的男人是正当的,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第三,国家应该对偷情的行为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打人的行为进行惩处。
费孝通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是从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的。
但他的《乡土中国》却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法理学家们,对其中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法理的思考。
上面所提到的这个故事,实际上就是儒家留给后人的影响?首先,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之间关系准则,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
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措施。
其次,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
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
(思考现在“名正言顺”的情况是否存在?具体表现。
)(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
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
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
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
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
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忠君报国”的基础。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
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有父从父,无父从兄),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
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三)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
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这是德和刑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儒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罚”,但同时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到德的局限性,应该借助刑来辅助德的适用。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那么二者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张“为政以德”,赞美德政就象北极星一样,是众星的中心,刑罚只是其中围绕德治的一颗星。
为什么儒家有这种思想呢?因为(1)儒家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
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
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
(思考:时至今日,“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在起作用的体现。
)(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