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结婚制度

合集下载

山东婚假几天公司规章制度

山东婚假几天公司规章制度

山东婚假几天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员工婚假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山东省内企业员工。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违反。

第四条本规章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公司制度及规章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第六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婚假事由第七条员工婚假事由包括结婚、办丧事等。

第八条结婚的员工在婚礼当日享有婚假一天。

第九条办丧事的员工在家属丧事期间享有丧假。

第十条员工应提供结婚证明或家属丧事证明方可享受婚假。

第三章享受婚假的员工第十一条符合本规章规定的员工方可享受婚假。

第十二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法定结婚资格的员工可享受婚假。

第十三条享受婚假的员工应在婚礼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婚假期限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员工按本规章规定的事由期限享受婚假。

第十五条结婚的员工享有一天婚假。

第十六条办丧事的员工可根据丧事时长享有不同长度的丧假,最长不超过7天。

第五章婚假的工资与福利待遇第十七条享受婚假期间,员工按照规定应享有工资,并计入工龄。

第十八条婚假期间,员工仍然享有相关福利待遇,如生日福利、节日福利等。

第十九条若婚假期间有法定节假日,员工可合并享受法定节假日。

第六章违反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员工擅自违反本规章规定,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进行补充或调整,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以上规章为山东省企业员工婚假制度,谨慎查阅,严格遵守。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编 第五章
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扩展阅读
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诉葛宏霞经济帮助案等
《民法学》
第五编 第五章
“收养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113条第2款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协议解除收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 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第五编 第五章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送养人的条件
第五编 第五章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诉讼解除
诉 讼 解 除 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 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收养关系。
具体来说,有如下两种情形,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生活费的给付等发生了争议
第五编 第五章

瑞士婚姻法律规定(3篇)

瑞士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瑞士,作为一个位于欧洲中心的国家,以其美丽的自然风光、高度的社会福利和独特的联邦制度而闻名。

在瑞士,婚姻法律的规定既体现了其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也兼顾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以下是对瑞士婚姻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根据瑞士联邦民法典(Zivilgesetzbuch,ZGB)的规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结成的夫妻关系。

第二条婚姻自由瑞士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任何人均有权自由选择配偶,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干涉。

第三条婚姻的效力合法婚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婚姻成立第一节男女双方的条件1. 年龄要求:根据瑞士法律,男性须满18岁,女性须满16岁方可结婚。

若未达到法定年龄,需得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 民事能力: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婚姻登记1. 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由各州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 登记程序:男女双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 登记费用:瑞士婚姻登记通常免费,但部分州可能收取小额费用。

第三节婚姻证书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后,向男女双方颁发婚姻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登记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婚姻内容第一节夫妻权利义务1. 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义务,相互尊重、关心、帮助。

2. 家庭责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

3. 经济互助: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互相扶持,共同负担家庭开支。

第二节夫妻财产制度瑞士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

第三节家庭暴力瑞士法律严厉禁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向警方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第四章婚姻解除第一节离婚1. 离婚原因:瑞士法律规定的离婚原因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满两年等。

2. 离婚程序:离婚需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后作出离婚判决。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25
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2
第一节 概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五章 离婚制度





宣告死亡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终结?


一、学说:1、当然消灭;2、附条件消 灭 二、我国采用当然消灭说。
撤销宣告对新婚姻关系的影响


一、学说:1、新婚姻关系无效;2、新婚 姻关系有效 二、我国采用第二种。
(二)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 *主体 *前提 *生存 *条件 *后果 2、离婚的分类 3、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4、离婚与别居 *别居制度 *我国是否设立别居制度
调解的效果


1、和好,原告撤诉。 2、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婚姻解除。 3、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
返回
判决


包括准予离婚和不准离婚两种情况,其标 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15天的上诉期
返回


三、离婚诉权的限制 (一)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 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 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为解放军和武警。 3、离婚诉讼应由非军人配偶提出。 4、本条只适用离婚诉讼。 5、重大过错。
返回
2、离婚的分类
单意离婚 双方的态度 合意离婚
行政离婚
离婚 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的实 质要件
判决离婚
返回
3、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


性质不同:补救 制裁 原因不同:皆法定 结婚后 结合前 请求权人不同: 当事人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请求权的期限不同: 无限制 存在法定原因 生存期间 死亡之后申请亦可
三不去

亦称“三不出”,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 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 离婚(即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 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 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 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 能甚大,因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 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三不去最早见于汉 代的《大戴礼记》。

6第五章 教会法

6第五章 教会法

–(3)评价:这一时期教会逐 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 世俗权力的支配而处于教皇的 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 准。
• 3、衰落时期(15世纪~18、 19世纪) –(1)背景及表现:15世纪以 后,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 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 教会法的 地位日趋衰落。
–(2)内容: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 《新约全书》。
摩西十诫
• 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 神; •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 5.当孝敬父母;
摩西十诫
• 6.不可杀人; • 7.不可奸淫; • 8.不可偷盗; • 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 •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 物。
• 2、教会法院的管辖权 • 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可分为:对 “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和对 “事的管辖权”。
• (1)对“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 –教会法院对以下几类人行使管辖 权:神职人员及其随从和家庭成 员;学生;十字军参加者;不幸 的人,包括:穷人、寡妇、孤儿; 与基督教徒发生纠纷案件中的犹 太人;旅行者,包括商人和水手。
三、教会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 ※(一)教会法的特点 • 1、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 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 义上的国家法。
• 2、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 3、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
※(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 教会法渗透到世俗法的各个领域, 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 中有观念层的,包括法价值观念、 法思想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 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也有制度 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如法律体系、 成文法的结构;还有法律制度内容 方面的,如结婚的宗教仪式。

学校婚丧嫁娶请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在婚丧嫁娶等重要人生事宜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需要请假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章婚假第四条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以下婚假:1. 男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2. 女职工可享受10天婚假;3. 符合晚婚条件的,即男职工满25周岁、女职工满23周岁结婚的,可再增加婚假7天。

第五条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结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婚假:1. 配偶或直系亲属结婚,本人可享受1天婚假;2. 配偶或直系亲属结婚,且双方均为教职工的,本人可享受3天婚假。

第三章丧假第六条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以下丧假:1. 教职工本人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2. 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3. 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去世,且双方均为教职工的,本人可享受7天丧假。

第四章请假手续第七条教职工需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及预计返回日期。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应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婚丧嫁娶证明材料;3. 病假、事假等其他请假证明材料。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五章返校及补假第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返回的,应在返回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返回的,应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假期间,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返回的,视为自动放弃请假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8.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潘相南:论监护制度的几个问题《律师世界》2000年第3期
10.玲木初代: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民商法学》2000年第8期
11.王晓枚: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12.樊凡:论亲权的性质,《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12.尹海文: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民商法学》2000年第9期
13.于晶: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14.袁俊: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第四章离婚制度
1.夏吟兰等主编:《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薛宁兰:共同关切的话题——《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综述《民商法学》2001年第6期102~108
5.杨大文:《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杨大文、曹诗权主编:《婚姻家庭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1.陈智慧、李学兰:《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
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1.陈智慧、李学兰:《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婚姻法练习题目

第一章绪论当堂练习1、从广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ACD )A、乱婚制;B、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

2、对偶婚制的特点包括(AB)A、与群婚制相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

B、与后来的一夫一妻制相比,关系脆弱,容易解除。

C、对偶婚制中,体现出了严重的夫权思想。

D、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3、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正确的有(ACD)A、婚姻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男女双方相爱自愿结合的产物;B、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C、婚姻须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D、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

4、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哪年制定的?(A )A、1950;B、1980;C、2000;D、2001。

思考题1、什么是亚血缘群婚制?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彼此没有同胞兄妹或同胞姐弟关系,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它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的通婚,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

2、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1)调整对象的普遍性(也称广泛性);(2)强烈的伦理性;(3)鲜明的强制性。

3、阶级社会中,一夫一妻制有哪些特征?(1)片面性。

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片面性,只是对妻子单方面的要求。

(2)婚姻不自由。

父母包办,婚姻关系一经建立就不能由双方自由解除。

(3)男女不平等。

个体婚制决不是男女相爱的结果,而是女性被男性奴役的标志。

第二章婚姻法基本原则当堂练习1、买卖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哪项基本原则?(BD)A、计划生育B、婚姻自由C、一夫一妻D、男女平等2、婚姻自由包括(BC)A 、恋爱自由B、结婚自由C、离婚自由D、再婚自由3、有关婚姻自由下列陈述正确的有(D)A、如一方对另一方尚存感情,就不应准予离婚。

B、如一方丧失行为能力,应准许对方提出离婚。

C、父母再婚,应当征得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同意。

D、结婚虽然自由,但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登记程序。

4、有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 )A、包办婚姻一定是买卖婚姻;B、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C、题干三种情形中,男女双方结婚都不是其自愿行为;D、父母强行为大龄男青年介绍女友,是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之一。

社会学概论丨第五章 社会制度

• 正式制度的构成要素通常明确具体 • 非正式制度的构成要素则比较模糊,一般而言,作为风俗习惯的
非正式制度,通常还包含着文化传承、象征模仿、感知认同、心 理积淀和情感体验等要素;
二、社会制度的多重功能
• (一)社会制度的制约功能 • 最基本的功能 • 表现: • 1、对人们的社会行动作出了限定或明确了界限 • 2、对群体或组织的行动也作出了限定或明确了界限
• 意识形态的核心与本质属性:价值原则
• 判断一种思想是否属于意识形态,最根本的是分析其有无价值评价的功能, 也就是说它是否能够给人们提供区别善恶的原则、评价是非的标准、鉴别公 正与否的尺度。具备这些功能的思想观念就可以看做是意识形态范畴之内的, 反之都不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 意识形态的分类: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 • 主流意识形态:由执政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利益集团所坚持的意识形态,
• (二)社会学分析社会制度的视角
• 社会学视野里的社会制度概念,主要是从对人们的社会行动的制约关系而言 的,例如,习惯、风俗、惯例、仪式、协议、规章、法规等,这些制度都是 比较具体的社会制度,是狭义上的社会制度概念;
• 社会学主要关注直接制约人们社会行动的具体社会制度;
• 广义上的社会制度:是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体制作出的界定, 概括了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体制的总体性质,属于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
制度是存在于群体之内还是存在于群体之外。
• 内在制度:道德伦理、理想信念、风俗习惯 • 外在制度:法律条文、规章纪律、各种组织章程 • 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 (四)意识形态的制度功能
• 意识形态:以价值观念为核心的相对稳定的观念系统,政治思想、法律思想、 道德伦理、宗教信仰、理想信念和哲学观念等是意识形态的基本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结婚的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 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包括:公 益要件;私益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两种:事实 婚;形式婚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婚姻法》第12条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 由于当事人的配偶身份为法律所否定,无 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 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身关系方面; 2、财产关系方面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思考题
• 1 试述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 2 试述结婚的法定条件。 • 3 试述结婚的法定程序。 • 4 试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 5 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 6 试述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别。
• 区别确认婚姻无效之诉和离婚之诉
• 在依诉讼程序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 的问题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1、请求权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 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 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1)禁 止结婚的血亲:《婚姻法》第7条;(2) 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a.精神方面的疾病, 包括特定的精神病、痴呆症等。b.身体方面 的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 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 病。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意义 结婚的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 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根据各国的规定,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有 三种主要形式:(1)仪式制。(2)登记 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 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大致分为:
1、承认主义;
2、不承认主义;
3、相对承认主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次所作的司法解释, 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的 发展阶段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 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违法结合。
b.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当事人本人 作出,否则不发生结婚合意的效力。
c.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否则 不发生结婚合意的效力。意思表示不真实 包括:1)意思表示虚假;2)意思表示不 自由;3)意思表示错误
2、构成胁迫必须具备的要件:第一,须有 胁迫的故意。第二,须有胁迫的行为。第 三,胁迫须具有违法性。第四,须被胁迫 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 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婚姻撤销的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条
(三)请求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 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四)请求权的行使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请求权应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被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 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 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 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
·近现代的婚约的特征: 第一,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 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 障碍。
第三,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第四,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中,兼 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无效和撤销 各以不同的法定原因为依据。
• 近现代有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仅采用无效婚 制,而不适用撤销婚制,如美国的《统一 结婚离婚法》就采用了单一的无效婚制。
四、无效婚姻的种类
• 《婚姻法》第10条
• 《婚姻法》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1、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掠 夺女子为妻的结婚形式。
2、有偿婚,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 的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包括:买卖 婚;互易婚;劳役婚。
3、无偿婚,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 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赠与婚; 收继婚;强制婚。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交付聘金 或财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
• 具有以下情形的,均属于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无效婚姻
(二)当事人为禁婚亲的无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五、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婚姻无效的确 认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由主张婚姻无 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 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该婚姻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由法院依法判决。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 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 为。
三、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 对此已有相当完备的规定,及至中世纪, 无效婚问题更加受到重视。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的规 定,也设有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 姻分为绝对无效婚和相对无效婚。
·早期型的婚约;晚期型的婚约
(三)婚约的解除
·婚约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自愿订 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婚约有解 除的自由,可以双方合意解除,也可单方 解除而不论其有无重大事由或有无重大过 错。
·因婚约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具有其特殊性, 在处理时,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 结婚的必备条件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 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 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 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事实,群众也认其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 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司法实践使用)
第五章 结婚制度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结婚条件 • 第三节 结婚程序 •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一节 概说
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 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 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订立婚约 两个方面。 特征:(1) 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 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六、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 《婚姻法》第11条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 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合意,受胁迫 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在确定双方有无结婚合意时,应注意的 问题:
·注意问题:
a.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具有婚姻行 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出,否则不发生结婚合 意的效力。
•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 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 结合。
二、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 性
• 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 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 法成立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 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 益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 期;亲迎
(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欧洲中世纪,婚姻关系主要是由教会法来 调整的,婚姻的缔结被视为是“神的旨 意”,教会法规定的结婚宣誓是一种圣典 仪式,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 共诺婚,是指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 婚姻。分为:允诺婚;自由婚
四、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 序是结婚登记。
·《婚姻法》第8条
二、 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包括:1、申请,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应当 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 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 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 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依据婚姻无效的原因确定请求权人的范围的 必要性
2、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 关于请求权的期限,应当以不同的婚姻无 效的原因为根据分别规定,不应采取一刀 切的方法处理。
• 情形:(1)未达法定婚龄的;重婚的;当 事人为禁止结婚的拟制血亲的
(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的(3)患有禁止 Nhomakorabea婚的疾病的
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 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 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指当事人双方 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 第6条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 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 婚姻障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