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条件
成都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成都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成都每年都有很多明星来这⾥开办演唱会或者表演节⽬的,按照国家规定,这是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的,包括演员信息、演出地点、以及演出时间等都需要报备。
有的朋友就想了解⼀下成都营业性演出审批有什么办理条件?店铺⼩编就直接整理出来,下⾯跟着⼩编⼀起来了解⼀下吧。
⼀、办理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的演出经纪机构、⽂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办理资料 申请书、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证、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期、⾝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份证明是指⾝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兵证、警官证; 演出协议或⽂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期等内容),个体演员⾃⾏举办演出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如有未成年⼈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出具的书⾯同意函件;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期等内容);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使⽤、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作⽅案和灭⽕、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件、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演出节⽬单及与节⽬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应当提交歌词⽂本,⽤外⽂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对照歌词;乐曲类节⽬应当提交⾳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类节⽬应当提交剧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 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 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窗口电话:57379087
投诉电话:57321620
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演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二、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 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下列活 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2、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五、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的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 以 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 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 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 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 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 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 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必考重点内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必考重点内容(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杂技民间团标准

杂技民间团标准
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3、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扩展资料:
艺术团是指以表演、演示艺术为主体,多元化人员、机构共同组成的团体,是国内外文化传播的载体,是丰富全世界人民文化生活的重要组织。
艺术团的主体形式比较多样,例如有歌舞团,杂技团,剧团,乐团等等,演出演示形式通常分为商演,公演,义演,展演等。
艺术团从属性上来说,可以分为国家及行政机构艺术院团,例如中央芭蕾舞团、中央电视台心连心艺术团、俄罗斯空政歌舞团等;组织机构艺术院团,含各类学校工会艺术团体;民间艺术团等。
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登记表)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a)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明;
b)职称证书;
c)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d)其他有效证明。
文化政策及法规PPT(第七章)

(二)市场地位
演出业一直是世界各国文化产业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三)我国演出市场发展现状—用数字说话
1、从行业自身的发展来看 全国国有文艺表演团体2 800多家,民营文艺 表演团体约6 000多家,演出经纪机构约800多 家,专业演出场所近2000家,各类演出单位全 年演出200 万场以上
2、从演出市场的经济规模看 2010 年我国演出市场总值达到108亿元,2013 年演出市场总经济规模为463亿元
戏经营 活动的应不低于1000万。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和工作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 (6)业务发展报告;
三、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义务
1.应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 的《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2.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 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产品内容应报 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明 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3.不得载有绝对禁止的内容。 4.提供的文化产品使他人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
侵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保 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6.发现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相关法规所 禁止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 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 化厅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7.应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 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 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 时予以提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条件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由一群艺术家和表演者组成的团体,通过各种表演形式展示自己的艺术才华。
要成立一支文艺表演团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团队成员:文艺表演团体的成立需要一定数量的艺术家和表演者。
这些成员可以是演员、歌手、舞者、乐手等,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的表演技巧和艺术修养,能够展示高水平的才艺。
2. 资金支持:成立文艺表演团体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购买表演用品、音响设备、服装道具等,以及分配给团队成员的薪酬。
这些资金可以通过个人投资、赞助商支持、文化基金资助等方式获得。
3. 团体宗旨:文艺表演团体应该明确自己的宗旨和发展方向,例如追求艺术创新、传承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具备明确的宗旨可以使团队成员在表演过程中更有凝聚力和方向感。
4. 演出场地:成立文艺表演团体后,需要有合适的演出场地进行排练和表演。
这个场地可以是剧院、演艺厅、礼堂等,应该满足演出设备齐全、舞台条件良好、观众座位充足等要求。
5. 管理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成功运营需要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团体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能够提高团队运营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总之,成立一支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有专业的团队成员、充足的资金支持、明确的宗旨和发展方向,合适的演出场地,以及高效的管理机构。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文艺表演团体才能够有序开展表演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