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公布施行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杭州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普法教育依法治市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杭州”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工作。
为保障杭州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推进“法治杭州”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在2011—2015年继续开展普法教育依法治市工作。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市,为顺利实施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城市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一体,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和安置工作为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营造优美居住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广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保障农转非居民入住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基本利益,明确以下政策:1、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条件的农转非居民,凡入住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给予在原多层公寓安置指标基础上增加10%面积指标。
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按成本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11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政策的农转非居民,可按综合价购买该增加面积的110%面积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2、凡2010年之前,对农转非居民以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购买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应给予一定额度的价格优惠,使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价格与多层住宅价格接近或基本持平。
具体优惠额度由各区政府拟定并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3、凡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原则上按照多层住宅标准向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教学综合楼、体艺活动中心项目初步设计的复函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教学综合楼、体艺活动中心项目初步设计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杭发改投资〔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教学综合楼、体艺活动中心项目初步设计的复函杭发改投资〔2015〕77号杭州市教育局:你局《关于要求对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教学综合楼、体艺活动中心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函》(杭教计[2014]42号,中心项目编码:B-000201281692)文悉。
我委已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调整。
经研究,原则同意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初步设计,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设地点位于滨江区长河街道天官路386号,长河高级中学内及学校东南侧R21-B25地块。
二、建设单位杭州市长河高级中学。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教学综合楼、体艺活动中心、地下设备用房及地下停车库、校园内道路及绿化、体育场地维修、钢膜结构顶盖工程等,地上建筑面积约25303.94平方米(含钢膜结构顶盖面积8101平方米),不计容积率架空层面积2096.1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134.95平方米。
学校总用地面积约82255平方米(其中存量用地约77655平方米,新征用地460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体指标)1、容积率不大于1.0;2、建筑密度不大于30%;3、绿地率不少于35%;4、建筑限高30米;5、交通组织、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按杭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审查意见及相关规范设置。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由学校原已建基地出入口解决,不涉及新增基地出入口。
五、总平面设计1、原则同意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应在实测的地形图上正确反映地块及周边50米范围内地形、道路、河道、绿化带、已建和已批待建构(建)筑物,正确表示征地、用地、道路红线、建控线、地下室范围线、围墙线,标明场地坐标和标高。
杭州市滨江区的总体规划

杭州市滨江区的总体规划滨江区的总体规划滨江区面积73平方公里,位于钱塘江南岸,是未来的杭州市城市副中心,当前正在建设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骨干,集教育、商贸、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高科技、多功能、园林化的科技新城”。
滨江区辖西兴、长河、浦沿3个街道、28个行政村、7个社区。
当前总人口约2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12万人,来杭创业者及流动人口约8万人。
滨江规划人口为23万;2020年钱江两岸包括滨江区和钱江新城的规划总人口,将增至92万。
从规划看,未来的滨江区将形成西、北部沿钱塘江边为公共服务设施、研发居住综合带,中部为产业园区带,南部为研发居住带和生态保护带的城市形态,呈沿钱塘江平行发展的城市空间形态,在用地布局上规划形成“一心、四轴、二区、六片、三基地”的布局结构。
“一心、四轴、二区、六片、三基地”的布局结构如下:一个公共中心,即高新开发区(滨江)东部的区级中心。
四条发展轴,即沿钱塘江、中兴路、四季大道、彩虹大道四条发展轴线。
二个产业园区,即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园区,浦沿工业园区。
九个居住片,即本域内的九大居住片。
三个研发中心,即以现状高新软件园为基础的研发中心,东部公共中心南部研发中心,沿白马湖西侧研发中心。
城市道路交通1、快速路系统:中兴路~杭州萧山机场快速路、彩虹大道(东西向);四季大道、风情大道(南北向)2、主干路系统:主干路:火炬大道、江晖路、中兴路、滨康路、滨兴路3、次干路系统:闻涛路、东信大道、浦沿路、海纳路、信诚路、创业路、长河路、江虹路、西兴路、滨宁路。
4、公共交通发展战略: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建立一个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方便、快捷、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管理良好、环保舒适的多层次现代化公共交通系统,逐步改进居民出行结构。
一、三大主要商圈(1)星光大道商圈,即以星光大道商业步行街和集团总部楼群、沿江景观带及周边高档住宅区为基础,以商业步行街大型百货店、超市为主体,鼓励发展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及中小型餐饮业,将购物与沿江景观旅游结合起来,打造一个成为领导杭州市场新潮流、新方向的现代都市商业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杭政办函〔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4日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实行调产安置。
在外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在正式回迁安置时,补偿人可视房源情况,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四、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根据加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意见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落实国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通过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规划编制统筹,落实规划传导机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指导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保障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管理范畴需报请市级及以上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划应纳入编制计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在编制前提出编制建议,由市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区县(市)及下辖乡镇政府分类组织编制。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市规划编制分级分类管理实际需要,规划项目具体分类如下:(一)总体规划。
1.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查通过后,转报省政府审批。
3.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
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编制,其他城区由区政府提出空间布局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
4.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由区、县(市)政府统筹组织编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玲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玲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9
•【字号】杭政干[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张玲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杭政干〔2010〕10号)
市政府决定:
张玲娟任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
王建任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巡视员;
朱坚平任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巡视员;
高林科任杭州市规划局巡视员;
陈国东任杭州市财政局巡视员;
余建中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副巡视员;
戴宝根任杭州市公安局副巡视员;
李琳娜任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
王明法任杭州市卫生局副巡视员。
免去:
张玲娟的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建的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朱坚平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副主任(副局
长)职务;
李琳娜的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明法的杭州市卫生局副局长,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职务;
姜金栋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分会副会长职务;
张佐良的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公安部挂职干部)。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杭政办函[2011]225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杭州市“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目录前言第一章“十一五”综合交通发展回顾一、主要成效二、存在问题第二章“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形势和需求一、形势要求二、需求分析预测第三章“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原则三、规划目标第四章“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布局一、区域城际交通一体化二、市域交通网络化三、城市交通综合化四、交通枢纽层次化第五章“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点一、铁路建设二、航空建设三、公路建设四、水运建设五、城市交通建设六、交通枢纽建设第六章“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保障一、建立交通规划实施和协调的机制二、深化交通体制改革促进交通发展三、发挥各种优势化解要素约束压力四、大力推进和发展现代交通服务业五、强化科技对交通发展的保障作用前言杭州是浙江省省会和经济、文化中心,交通区位条件优越,是辐射长三角、贯通中西部的重要枢纽节点城市。
杭州作为长三角三大综合交通枢纽之一,是长三角南翼的高速铁路中心、重要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国际化的航空客货运枢纽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门户港口、杭州都市经济圈一体化交通体系的核心。
“十一五”期间杭州市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综合交通系统建设水平迅速提高,为杭州城市实现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支撑作用,杭州对外交通已形成以杭州为中心、杭州市域范围和县(市)的“1.5小时交通圈”、与长三角主要城市间的“3小时交通圈”、与省内各市的“4小时交通圈”的格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5
•【字号】杭政办函[2009]194号
•【施行日期】2009.05.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的专项治理,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王光荣(市政府)
副组长:阳作军(市规划局)
成员:胡伟(市监察局)
何明俊(市规划局)
林丽雅(市纪委驻市规划局纪检组)
黄瑚(市规划局)
郑心舟(市规划局)
谢建华(市建委)
姚官礼(市房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林丽雅兼任办公室主任,郑心舟(兼)、邬月培(市监察局)、王学雄(市规划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杭政办函〔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为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助推城市绿色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杭州市探索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3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涉及的地铁车辆段、地铁站点(以下统称地铁场站)开展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
二、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综合开发。
加强规划统筹,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运用节地技术,实施立体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二)坚持安全利用。
发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主体作用,规划、建设部门全程参与,同步考虑施工、交通、环保等要求,优先保障轨道交通场站建设、运营、维护等功能。
(三)坚持公开择优。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差别化供地、规范化服务、精细化管理助推集约化用地。
三、新建地铁场站需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的,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供地:(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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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杭州市规划局ﻫ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ﻫ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ﻫ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ﻫ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ﻫ第三条 适用范围
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ﻫ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1、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见附图一):
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ﻫ1.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ﻫ1.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ﻫ1.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ﻫ2、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5、主体建筑参与投析次序、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ﻫ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ﻫ2、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ﻫ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照第十条要求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ﻫ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杭州市区,东经120°10′,北纬30°19′。
2、有效时间段: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按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要求为3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ﻫ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ﻫ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ﻫ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ﻫ1、在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ﻫ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ﻫ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ﻫ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ﻫ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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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
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ﻫ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ﻫ《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
ﻫ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ﻫﻫ杭规发[2006]423号
各有关单位:ﻫ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ﻫ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