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放活小企业中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放活小企业中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8.18•【字号】沪财会[1997]79号•【施行日期】199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放活小企业中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沪财会[1997]79号1997年8月18日)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及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列入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关于企业在兼并、收购过程中集团公司收取的产权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被有偿兼并或被其他企业、个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权所取得的产权转让收入,应作收回对被兼并、收购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产权转让收入与长期投资原账面价值的差异,列作投资收益并入集团当年利润总额。
收到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出售股权的比例与对该企业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乘积,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进行再投资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转让产权取得的收益,经批准免征所得税,集团公司应将收益数额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集团公司应专设备查簿详细登记产权转让的资金收入及再投资的情况。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部分闲置土地收购价款的会计处理凡列入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经市国资办、市房地局通过授权将土地使用权注入集团公司,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以及集团公司在破产、搬迁、“退二进三”的过程中由市房地局所属土地开发中心收购的土地置换收入,均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34号文《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第一条规定处理。
即收到市财政局的支票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将支票背书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较严格的国家。
但是,我国真正外汇管理的发展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它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全到正在逐步完善这样一个过程。
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阶段(1949—1956)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汇资金严重短缺,华北、华南、华东、华中四大行政区分别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综合上述办法,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对外汇开始实行统一管理。
当时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肃清帝国主义金融残余势力,稳定国内金融物价,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便利侨汇,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业区和金融业,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当时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外汇在国内流通使用,取缔国内外汇黑市交易。
外汇持有者可按国家规定牌价卖给政府,也可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2.凡出口商品、劳务收入的外汇、侨汇必须出售给或存入国家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和其他非贸易用途所需外汇,可按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
3.建立独立自主、统一的汇价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利于出口、鼓励侨汇、积累外汇资金的原则,制定人民币汇价,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规定外币、金银和人民币进出国境管理办法。
对携入外币、金银不加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
临时来华人员和外交人员可凭申报单携带一定量的外币、金银出境,人民币禁止携出入国境。
(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阶段(1956—1978)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国内市场外汇已经停止流通;除上海4家侨外资银行(即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华侨银行和东亚银行)外,其它外商银行在我国的业务已先后关闭;对外贸易由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沪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6〕1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档案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会计档案是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重要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管理是各单位财务和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办法》的修订发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会计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会计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各区(县)财政局、档案局要加强对本区(县)会计档案工作的依法依规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会计档案工作与财政、档案管理改革同步协调发展。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财、物保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单位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严控外包风险。
二、突出重点,着力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完善了会计档案销毁程序,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办法》的新要求,并将此作为贯彻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加以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9•【文号】汇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就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及相关问答整理如下:一、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什么?答: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
推进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
促进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四是综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
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健全跨境资本双向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数据申报与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据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自2012年底开始试点,此次深化改革试点有什么考虑?答:为加大对跨境贸易投资的金融支持,2012年12月1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
试点充分尊重市场需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大幅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实体经济受益显著。
如北京地区1年累计为试点企业带来上亿元人民币综合收益。
二是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政策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试点过程中,有的跨国公司将中国区财务管理中心提升为亚太区财务管理中心,有的在中国设立了全球区域结算中心。
三是提升银行国际竞争力。
通过为跨国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有的试点银行稳步增加市场份额,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07•【文号】汇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7日汇发[2004]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沪财会[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3]2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以下简称《新旧衔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相关衔接规定(一)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
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2011年1月1日后,已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具体报考时限如下: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两次,均未通过的,可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1)在2011年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且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1994年前后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介绍
1994年前后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刘克崮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
在财税、金融、计划、投资、外贸、外汇等宏观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居于中心地位。
1994年前后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是制度性和历史性的重大改革,它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建立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税制度体系框架,形成了持续规范的财政增收机制,推动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地区协调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因此是制度性的奠基。
它是30年财税改革的高峰,是建立制度体系的分水岭,此次改革之前是/探索0,之后是/补充、完善0,因此是历史性的变革。
它暂时放弃了一些局部和细节的问题,集中解决了基础性和主干性的问题,因此又是框架性的改革。
1990年初至1996年末,我在国家财政部工作,先后任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和税政司司长,直接参与了1993年准备、1994年进行的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工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及1995年准备、1996年实行的关税和进出口税制改革的全过程。
改革的背景:艰难探索,路在何方1978年改革之前,我国实行/大一统0的财政体制和统收统支的国有企业财务制度,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殊的国际国内形势。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种体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0的缺陷暴露出来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92年,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以对地方和企业放权、让利、搞活为主线,形成了两个包干体制:一是企业承包制,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二是财政包干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改革。
实行企业承包制,放权让利,增强了企业活力,加快了企业发展,但也出现了诸多负面作用,主要有:一4是不规范,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二是不公平,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三是不稳定,不利于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调动三者的积极性。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对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管理职能认识不清,即国家既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同时又以国有企业财产所有者身份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外汇管理制度(汇总)
外汇管理制度(汇总)一、引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规范外汇交易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外汇管理制度,以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外汇市场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对我国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汇总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外汇管理体制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外汇管理权限、外汇管理机构、外汇管理方式。
外汇管理权限是指国家对外汇收支、外汇储备、外汇交易等方面的管理权力。
外汇管理机构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外汇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直接管理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对外汇收支、外汇交易等进行管理,间接管理是指通过市场手段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2.外汇账户管理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外汇账户,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外汇账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入和转移等方面的外汇收支,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用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补偿贸易等方面的外汇收支。
3.外汇收支管理外汇收支管理是指对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我国实行外汇收入和支出申报制度,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收到外汇收入或进行外汇支出时,需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此外,我国还实行外汇结汇和售汇制度,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取得外汇收入后,需按照规定将外汇结汇或售汇给外汇指定银行。
4.外汇市场管理外汇市场管理是指对外汇市场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交易主体等方面的管理。
我国外汇市场分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柜台外汇市场。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银行间进行外汇买卖的市场,银行柜台外汇市场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外汇买卖的市场。
外汇市场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汇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外汇交易行为,禁止非法外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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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
规定及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会[1994]1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11.22
【实施日期】1994.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
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
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
的补充规定及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1994]164号)
为了配合财税体制、外汇体制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局已陆续将有关会计
处理的规定发文在案,并编制了有关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现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第29
号《印发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安民帮困等规定,再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待转销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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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根据我局沪财会(1994)21号文的规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
益”科目中的汇兑净损益作如下处理规定:
1、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开办费处理,借记
“递延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借记“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
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2、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销汇总净损益,按以下规定分别处
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
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摊时,分摊的部分借记“财务
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
如为净收益:按期分摊或弥补亏损时,分摊或弥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待转销汇兑损
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