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债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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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 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基础会计学(第二版)》第一章:总论

《基础会计学(第二版)》第一章:总论
8 第一章 总论
2、会计监督:会计监督主要是以国家 的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和会计 信息为依据,对将进行和已经进行的经 济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
3、两者的关系: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 督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两者相辅相成; 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前提), 而会计监督是会计核算的保证(保障)。
9 第一章 总论
18 第一章 总论
(二)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假设分为会计主 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和货币计量四个内容 1、会计主体 (1)概念: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 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即指会 计核算和监督谁的经济活动,它规定了会计核 算的空间范围,即为谁记账。
19 第一章 总论
30 第一章 总论
3、相关性原则
又称有用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 管理的需要。
会计应尽可能满足各个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 如投资者要了解企业盈利能力的信息,以决定是 否投资或继续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了解企业 的偿债能力,以决定是否对企业贷款;税务部门 要了解企业的盈利及生产经营情况,以决定为企 业的纳税情况是否合理等等 。会计核算就要为各 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要面向社会,要满足所有 方面的要求。
(3)可验证:指有可靠的依据以复查数据
的来源及信息的提供过程。
28 第一章 总论
2、可比性原则
a.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不同企业在处理相同 的会计事项时指标元素口径一致,提供相互 可比的会计信息。
这里的可比,是指不同的企业,尤其是同 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该原则要求 不同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 算方法与程序进行,所有企业单位的会计核 算必须建立在相互可以比较的基础上,使其 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便于比较、分析、汇总, 以满足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的需要。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Liujiaan@sinaZZZ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3.定义。

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

“给付”的财产性。

债权的财产性。

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

自行车借用合同;*2。

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

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

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

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

#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章 债权概述

第一章 债权概述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 债。 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 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 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

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 可替代性。因此,于债成立之时,当事 人需要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如标 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确定 或不能确定, 则债不成立。 第二,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 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因种类之债 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债的标 的物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 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 类物履行债务。

近代大陆各国民法典多承袭罗马法, 但又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为代表。《法国民法典》几乎照搬罗马 法旧制,将债的发生分为合意与非合意 两类,前者主要指契约,后者则包括准 契约(指无因管理和非债清偿)、侵权 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而《德国民法典》 对罗马法稍作修正,将契约、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

5.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 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具有同等效力(有 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性),债权不发生 排他效力。但物权采“一物一权主义”, 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有互不相容 的数个物权存在,故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时,其效力有先 法 律的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 定行为的义务。

连带债权的法律效力 1.对外效力 连带债权人中任何一人受领全部给 付时,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皆归消灭。 2.对内效力 各债权人仍应按确定份额享受债权, 受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对超出其份 额的部分,应偿还给其他债权人。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 的债,也称不可选择之债或单纯之债。 简单之债可因合同而产生,也可因法律 规定而产生(如《民法通则》第119条)。 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经特定后,即成为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在数项给付中,依当事 人的选择而确定一项作为给付标的的债。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第二十一章 债 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债 的概述

如何区别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可以请求履行的,与此不同, 对于附随义务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之 问题。
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万元。乙将马 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书, 则 (1)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 (2)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 (3)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 合同?
债法制度编结构总览图
债的概述 债的履行 (目的) 债的保全和担保(安全) 债的移转 (流转) 债的消灭 (终止)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总论
分论
一些参考资料
一、法律法规类 1、《民法通则》第五章第2节;《意见》 之四(二)104~132 2、《合同法》总则部分、《解释》(一) 3、《提存公证规则》 4、《担保法》及《解释》
海拉东将一头病入膏肓的马鹿谎称是非常健 壮的马鹿卖给了左伍海,左买后不到两天马 鹿就死亡了。 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得安全 带回。 房屋的出租人于租赁关系消灭后,应容许承 租人于适当地方悬挂迁移启事等。
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保守秘密义务 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 明书 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 答案:A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 A. 货物或旅客 B. 运输行为 C.运输工具 D. 运输方式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吨水泥的合同, 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 A、该1000吨水泥 B、交付该1000吨水泥的行为 C、给付货款的行为 D、A公司和B公司 答案:BC
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该项 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 为。 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一定行为) 实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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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要素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

同时,债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

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力。

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叫做给付。

给付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具体的给付行为包括诸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一切由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请求所实施的特定行为。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债的标的物是指给付行为所涉及的具体金钱或财物,即给付的具体对象。

债的核心内容是债权。

它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意定之债)而言,法定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设立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的债。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般由当事人根据自由意志决定,法律不作强行规定。

但涉及到诚实信用之实现和公序良俗之保障时,为维护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民法也会规定某些情形将直接发生债的关系,使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负担向对方为给付义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也称合同之债、约定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单方允诺之债。

意定之债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合同自由为原则,以维护和促进交易为宗旨。

合同自用的含义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合同形式自由等意义。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由其他物代替的物。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品(如仅存的一套清代红木家具或齐白石的一幅。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质量、数量、等标准加以确定,且能由同种类物代替的物(如等级相同的大米、油料、商标、型号相同的电视机,质量、款式相同的衣服,同次印刷出版的图书)。

种类物一经权利选定并约定不得变更时,即转化为特定物。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特定化,而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没有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

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

换言之,债务人不得以其他的标的物代替履行。

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转化为损害赔偿的义务。

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因为债务人可以其他同种类的物代替履行,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发生多数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中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两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独立的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个债权人能够、也只能就自己享有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两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按照这一规定,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

区分按份这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例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在出售的商品不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会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可选择性,债务人没有其他选择。

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债的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

从民法理论上讲,选择权即可属于债务人也可属于债权人。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称为选择债权,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称为选择债务。

民事实践中以选择债务居多,即除了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选择权原则上属于债务人。

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选择之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债务人须依此履行,而选择权人也不得反悔。

6、主债与从债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一般而言,从债往往是为了担在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随主债效力的变化而变化。

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

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第二节:债的发生移转由债法中另外的制度加以规定。

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依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如下几类:(一)合同(二)不当得利(三)无因管理(四)侵权行为(五)缔约过失二、关于无因管理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管理人,接受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一)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

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危急病人送往医院;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雇佣修缮房屋。

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1)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为他人看管赃物;(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如接待他人的朋友;(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有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

(二)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故意内容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亦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

如果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则会构成侵权行为。

(三)管理人实施管理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义务角度分别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1)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认定标准是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是否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

(2)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如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于不适当管理的损害,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3)管理人对因不适当管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管理人不管理就不会发生的损害,而不能包括其他损失。

(4)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中过错地侵害了本人的权利,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2、通知义务(1)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2)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已知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有必要通知。

(3)管理人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就应当继续管理;否则,应当听候本人的处理。

(4)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报告与结算义务(1)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本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本人的要求予以说明。

(2)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2)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转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

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

1、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补偿损失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此项损害的发生应当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2)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非绝对的全部应由本人偿付。

(3)管理人对该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

但是,急迫危险的状况除外。

(4)如果管理人和本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该损失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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