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范本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05月23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06月29日出院。
2010年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可能与相关的保险公司就该如何赔偿,要赔偿多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
但一般情况下事故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辩护。
这时事故当事人就会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员来代其进行辩护。
委托代理就涉及到代理词的书写。
那么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该如何书写呢?下面小编就为您做相关介绍。
▲交通事故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强行冲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XX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肇事原告代理词

交通肇事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原告XX的委托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
现根据本案事实、对方的答辩、双方的争议和相关法律, 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邓X应对原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5月18日7时30分,原告驾驶三轮车正常行驶,对面行驶的车辆大灯打开,为躲避对面车辆,撞上停靠在道路右边邓X驾驶的轮式拖拉机。
当时天已快黑,机动车路边停靠时应有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但邓X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
即使退一步讲,如被告邓X所述是在减速慢行,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事实是邓X 驾驶的机动车上没有尾灯、示廓灯。
邓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被告邓X应对原告受伤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轮式拖拉机根本没有尾灯、刹车灯的理由逃避责任。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依据2010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如下:1. 医疗费30970.88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和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医院住院医药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上述所发生的医疗费数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委托承办马某等人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濮阳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指派董润桃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存在以下事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2017年7月22日XX时XX分许,贾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市XX道与XX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死亡。
2017年7月31日,经XX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
据贾某供述“车是濮阳XXXX公司(以下简称“濮某公司”)老板李某某的,行驶证上是李某某的名字,贾某是公司的司机。
”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史某系原告的亲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二、本案应当先由被告XX保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经查,肇事车辆陕AXXXXX 的小型轿车在XX保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在赔偿限额内支付,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Ladies and Gentlemen,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n this traffic accident litigation case, I stand here today to present our arguments and contentions on behalf of our client.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is case are tragic, involving a collision between two vehicles that has left our client with significan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injuries.各位,作为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法律代表,我今日站在这里,代表我方当事人提出我们的论点与主张。
本案情况令人痛心,涉及两车相撞,导致我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身体与心理伤害。
Our primary contention is that the defendant was negligent in their driving, resulting in the accident. Evidence suggests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observe proper traffic regulations and drove in a manner that was unsafe for the conditions. This negligence directly led to the collision and the subsequent injuries sustained by our client.我方的主要论点是,被告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疏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民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
民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代表原告,就本次民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向大家陈述我们的观点和诉讼请求。
事故经过事故发生于{事故发生时间},当时原告正乘坐自行车行驶在{事发地点}附近的人行道上。
被告无视交通规则,驾驶汽车超速行驶,并突然违规变更车道,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
责任归属根据相关交通法规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首先,被告违反了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和变更车道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此外,被告的不当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原告损失由于该事故,原告遭受了身体和财产方面的损失。
原告不仅面临医疗费用和康复治疗的支出,还经历了痛苦、精神压力和其他无法计算的非经济损失。
此外,原告的自行车和其他财物也受到了损坏。
请求与证据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要求法庭给予以下赔偿:1. 医疗费用:原告已经支付的和将来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康复和药物费用等。
2. 误工损失:原告因伤势而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
3. 精神损失:原告经历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造成的补偿。
4. 财产损失:原告自行车和其他财物的修复或替换费用。
5. 其他合理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应酌情考虑其他合理的赔偿,以减轻原告的损失和痛苦。
我们准备了以下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1. 事故现场照片和勘察报告,明确展示了事故的经过和现场状况。
2. 医疗记录和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3. 执法机关的交通违规记录和对被告车辆的检测报告,表明被告违反了相关交通规则。
尊敬的法官,我们相信我们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和公正的。
我们恳请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应有的惩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人民的安全。
谢谢大家的聆听!。
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2篇)
第1篇您好!我受原告(甲方)的委托,担任其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的起草人。
现将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阐述如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10日,原告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XX市XX路段,行驶过程中与被告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及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2.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发票及证明材料:证明原告甲在事故发生后因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3. 原告甲的工资证明:证明原告甲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收入。
4. 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笔录等: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5. 原告甲的陈述: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甲的行驶状态及被告乙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本案中,被告乙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原告甲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甲受伤及财产损失。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词
被告人任某、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接受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人接受受害人之亲属李、孙、姜的委托,作为其与任某、李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被告人任某涉嫌罪名的确定: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任某涉嫌的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有区别的。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在广义上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是因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而发生事故,因此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罪名。
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在封闭的道路上、在小区里、在工厂院子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发生在费县北外环也就是327国道,明显属于公共交通道路,所以本案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恳请法庭予以更正!二、关于被告人任某和李某的量刑:我们认为,对被告人任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在七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三年以上并且从重处罚。
1、被告人任峰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任某是经常开车并且以开车为业从事运输的,那么在发生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的法定义务,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的生命于不顾,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发生。
事故发生在国道上,车流密集,被告人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再次碾压死亡,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关于“怕遇到抢劫的所以没停车”的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也无法解释到家后为什么将车牌车棚都换掉这一毁灭证据的行为。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的委托,本人担任***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人查阅了相关资料,结合两次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两次庭审说辞自相矛盾,其主张助人为乐不能成立。
1、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说自己是骑车回家,第二次说是推车回家,两次说法前后矛盾;2、被告第二次开庭时提供的两位证人均不能正确地说出***倒地的方向,且对被告当时对***采取的行为的描述相互不能印证;3、第一次庭审时,被告承认***第一次救治的费用是自己垫付的,第二次却对此予以否认,自称不知道是谁垫付的钱。
4、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说***是被其扶起来的,且与***无语言交流,第二次被告提供的两位证人却说***是自己坐起来的,被告与***没有肢体接触,仅有语言交流。
上述两次庭审的诸多矛盾之处,足以说明被告欲盖弥彰,想掩盖自己的过错,混淆视听,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二、本案***因医治无效死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被撞以后,分别在***市****医院、****附属医院医治,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被告在庭审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否认,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逃避其对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有效的证明被告撞倒原告之父,因自觉理亏,将***送往医院,垫付了部分费用。
但随着***病情恶化,其认为费用太多就不愿继续救治,对撞人之事也矢口否认。
被告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理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撞原告之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判其承担责任,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