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能源【2016】-河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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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冀发改能价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取消我省河北电网、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调整后的《河北电网销售电价表》、《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

2021年12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暂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河北电网基准价为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基准价为0.3720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冀发改能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能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服务周到、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结合国家八部委《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和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有关要求,将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开发利用分类根据地热能类型和开采方式,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分为:(一)非取水类: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取水”项目、浅层地源热泵项目。

(二)取水类: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耗水、全部同层回灌”项目、浅层水源热泵项目(取用25℃以上地热水的,参照中深层管理)、“直接利用、达标排放”地热项目。

二、分级备案(登记)管理供暖面积1万平米或地热发电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1万平米(1000千瓦)以下的,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

农村居民(单户)分散式地源热泵项目不纳入备案登记管理范围。

三、备案(登记)办理流程(一)登记类项目在当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见附件1),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登记,按月汇总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备登记情况。

(二)备案类项目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要求填报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并通过平台自行查询、打印备案信息。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聚焦解决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我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换充相济、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主要城区基本形成半径2公里充电服务圈,力争实现50%以上的单位、园区和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桩,实现有序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充电服务模式;乡镇重点区域覆盖快充桩,满足新能源汽车下乡需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际公共充电网络;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省级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应用,运营充电桩和在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率达到100%,实现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部件安全检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公用充电桩3.4万个,到“十四五”末,公用充电桩累计达到10万个,市场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与充电桩总量(包括公用充电桩、自备桩等)的车桩比高于3.5:1,能够满足60万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

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12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冀发改法规〔2017〕548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冀发改法规〔2017〕5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利)局:根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指导各单位搞好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规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分类处理,制定本意见。

一、整改处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办字〔2004〕40号)(十)《关于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7号)(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十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9号)(十三)《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十五)《行政处罚法》(十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十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二、整改处理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会建设方发言稿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会建设方发言稿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会建设方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各位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会,在此我谨代表裕华公司二期建设指挥部全体人员向在座的各位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裕华公司作为石家庄地区重要的支撑性热源企业,不仅肩负着企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更承载了石家庄市中南部地区近1900万平米的供热任务,预计到2020年,裕华公司区域供热需求将达到3200万平方米。

为了满足快速的城市发展需要,在市委市政府和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裕华公司二期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先后取得了包括等煤量替代方案、土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在内的一系列支持性文件,取得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价、文物保护、压覆矿等相关证明。

同时可研报告、能评报告、社会稳定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等均具备送审条件。

裕华公司二期项目于今年8月份获得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该项目列入河北省2015年度火电项目方案的批复(冀发改能源〔2015〕906号),并明确裕华公司二期项目规划建设2台
350MW机组并按规划容量开展前期工作。

按照省发改委和华电集团的要求,裕华公司必将全力以赴,积极跑办,确保项目年内核准,明年一季度顺利动工。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和朋友们参加此次评审会,我们必将以最诚恳的态度聆听各位领导、专家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虚心接受。

预祝此次评审会圆满成功,谢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09
•【字号】冀发改能源〔2021〕1388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
行)》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
冀发改能源〔2021〕1388号.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冀发改能源〔2022〕748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科技,新能源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风电场利用
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49号)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通知区域内风电开发企业,进一步规范完善风电场受限电量和利用率监测统计工作。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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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产业园区多能互补情况调查表
(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能源局
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
2016年8月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有关要求,为加快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通过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智能微网实现多能互补和协同供应,实施供能系统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改造等方式,提高产业园区能源系统效率,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合理需求,现需要对河北省各产业园区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潜力展开调研。

此表中的数据将作为分析产业园区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潜力、实施新的价格机制、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请组织相关人员,按要求认真、规范填写调查表中各项数据资料,并于2016年月日返回至能源局。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办公电话:手机:填报日期:
一、产业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名称:
地址:
所属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园区类别:☐现有园区☐拟建园区
建园时间:规划面积:已开发面积:
已容纳企业数量: 2015年总产值:
主导行业:☐电子信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药☐仓储☐食品加工☐建材☐化工☐纺织☐机械
☐钢铁冶金☐其他(请注明)
涉及行业:☐电子信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药☐仓储☐食品加工☐建材☐化工☐纺织☐机械
☐钢铁冶金☐其他(请注明)
园区内拟参与直购电的企业:
园区主管单位:
二、产业园区用能情况
(一)供能设施
供电:220kV变电站座,110kV变电站座,35kV变电站座,总供电能力万kVA,2015年总供电量万kWh
充电桩座,能否进行增容:☐能☐否
供气:园内铺设直径 mm天然气管道,目前日供气量万平方米,能否进行增容:☐能☐否
供热:现有座热力站,锅炉能力共吨/小时,可供热面积万平方米,实际供热面积万平方米,能否进行增容:☐能☐否
(二)供能费用
注:大工业用电:工业生产用电容量在315kVA以上的为大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

普通工业用电:工业生产用电容量在315kVA以下的为普通工业用电。

(三)用能结构
注:日最高能耗量指园区每日耗能量的最大值。

月最高能耗量指园区每月耗能量的最大值。

(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注: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是一定时期内平均发电设备容量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的运行小时数。

(五)在建和拟建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情况
注:孤网运行指发电机组脱离大电网独立运行。

并网上网运行指发电机组可向电网供电。

并网不上网运行指发电机组不可向电网供电。

优化管理及稳定运行。

注:储能效率指储能设施存入与放出能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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