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l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
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
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600元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服[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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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服[2003]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对招投标收费的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招投标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投标收费的政策、原则及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部分收费项目的授权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浮动幅度制定具体标准。
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招投标的收费项目分为:标书工本费、招标代理费〔中标服务费)、招投标市场收费以及向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招投标收费为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的确定既要有利于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也要兼顾投标人的实际负担,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为:按照制作标书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除以可能发售标书的数量、不以营利为目的制定。
省以上有关部门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本标书一般不超过800元,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过的应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核。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具体标准见国家计委文件。
对于机电设备的收费暂由中标人付费,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
招投标市场〔或交易中心)的收费,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交易市场〔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逐项核定收费标准。
向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合理、适度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和预计中标金额的高低核定标准。
省以上有关部门专项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标准不超过标的额的2%.并应当于定标之日起?日内退还未中标人,对于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立即退还或相应冲抵工程款、货款、服务费等。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辽价函[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五日辽价函[2008]91号)本溪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本价发〔2008〕122号)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128号),经研究,现就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浙价服[2003]7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原我局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表中第二项“工程预算、标底、报价编制”一栏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编制单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有关服务收费。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对提供交易场所的可收取设施租赁费;上述项目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0‰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杭州、宁波、温州和省属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10%,其它市、县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25%,下浮不限。
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11.05
•【文号】计办价格[1999]876号
•【施行日期】1999.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
机构代码证书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计办价格〔1999〕87
6号)
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你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副本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浙价费〔1999〕240号)收悉。
经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现就有关部门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8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发放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时,已经分别收取了相关费用,因此,将代码证书的副本由纸质改为集成电路IC卡,不得再重新收费,未经批准,也不得以高于现行规定的代码证书收
费标准进行收费。
今后,如果需要以IC卡副本取代纸质代码证书副本,并调整收费标准,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权限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ecacdb80eb6294dc886c02.png)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2001年9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
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11.15•【字号】深价[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11月15日深价[2001]62号)现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01]169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此次取消的47项涉及住房建设收费,我市仅有个别项目开征,对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今后不得开征;对已开征的收费项目,除房屋租赁管理费因涉及到我市人大制定的法规暂缓取消外,其余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对合并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合并后的项目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01]16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8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凡在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省、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取消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都要坚决停止,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各自变换手法恢复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8]9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五日辽价函[2008]91号)本溪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本价发〔2008〕122号)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128号),经研究,现就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本溪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13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3日计价格[199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林业部: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7号)同意立项。
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
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此项费用。
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参照执行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限度内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文物管理局关于重申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发掘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文物管理局关于重申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发掘问题有关政策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12.18
•【字号】豫计收费[2001]1724号
•【施行日期】2001.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文物管理局
关于重申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发掘问题有关政策的通
知
(豫计收费[2001]1724号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文化局(文物局):
近来,各地在贯彻执行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建设项目涉及文物勘探与考古发掘的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
经研究,现将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
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其具体规定仍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费用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第243号、豫财预外字[1998]第48号、豫文物字[1998]第17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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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
政部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2.06.20
• 【字 号】闽价[2002]费327号
• 【施行日期】2002.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财政部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费327号 2002年6月20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
52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环节服务收费,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收
费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收
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各种招标服务收费,取缔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招标代理收
费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承担招标事务时,向委托招标人收取的费用。根
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收费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事务时,可向招标委托
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暂由省物价局制定,凡未经省物价局批准
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均视为违法收费,应立即停止执行。同时,要坚决纠正各种形式
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鉴于
近年来规定药品等招标代理实行向中标人收费的实际情况,允许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
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
二、整顿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
520号文件精神,有形建筑市场“建筑工程交易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现
将我省原批准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筑工程交易手续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
于2002年7月31日前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重新逐项核定收
费标准。在新的收费标准下达前,建筑工程交易手续费仍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502号)文规定
执行。
三、取消各级政府部门招标投标的各种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其
授权、委托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
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现行有收
取“投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投标抵押金”和各种名目的类似收费,一律取消。
四、要强化招标投标收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
切注视招标投标市场收费动态,制止乱收费行为,督查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
并组织力量对招标投标环节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不落实取消收费项目,不
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和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