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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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92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92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10月5日(87)水电劳字第92号)为加强统筹基金的管理,现将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统筹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劳资司联系。

附1: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为了管好用好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强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核算统筹基金的记帐方法,记帐规则及记帐程序应分别按部生产、基建、施工、事业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在“专用基金”(基建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科目下增设“离退休统筹基金”二级科目,并按统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支用统筹基金的情况。

企业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

在办理缴拨后一般无余额,如贷方发生余额表示应缴未缴款,借方发生余额表示上级应补未补款。

本科目可采用借贷多栏式帐页进行明细核算,借方设“离休人员发生额”、“退休人员发生额”、“退职人员发生额”等栏。

每栏可按统筹开支的项目分为:“离退休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宿舍冬季取暖补贴”、“离退休生活补贴”、“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省(市、区)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等项。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就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细节进行了明确。

专家分析认为,财企[2009]242号只是对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的进一步明确,对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计算方法)并没有实质影响。

财企[2009]242号首先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第十 三条
基金筹集
基金 按照 国家规定 按
时、 足额筹集 。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 保农村居民按 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 保险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 标准和行政 区域内参保农村居 民人 口
数安排 补助 资金 , 同级 财政 年度 预 纳入 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 任 何地区 、 门、 部 单位 和 个 人不 得 截 留 和
政 策 法 规
_

保障 部门。
第 一 章 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 基金财务管 理, 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 o]2 ) ( 2 9 号 等 o 3 国家有 关规 定 , 本 办法 。 制定 第 二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根 据 国家 有 关规定 设立 的新 农保 基金 。 第 三条 本 办法 所称 新农 保 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通过参保农村 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等渠道筹集 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 件 的农 村 居 民养 老金 待 遇 等 支 出 的专 项 资金 。 第 四条 新 农保 经 办机 构 ( 以下 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负责基金的 日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 第五 条 基金 财务管理 的任 务 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和方针 、 政策, 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 ; 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落实基金 的预算 、 、 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 , 如实反 映基金收支状况 ; 格遵守财经纪律 , 严 加 强监 督和 检查 , 基金 的安 全 。 确保 第六条 基 金应 纳入 社会 保 障基 金 财政专 户 ( 以下 简称 财政 专户 )实行 , 收支两条线管理 , 单独记账 、 核算。 任何 地区、 部门、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 挪 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不得用于 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 费。各级经办 机 构 的人员 经 费 和 经办 新 农 保发 生 的 基本运行费用 、 管理 费用 , 由同级财政 按 国家规 定予 以保 障 。 第 七条 经 办 机构 为 每个 新农 保 参保人建立终身记 录的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 济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 、个人对参保 人缴费的资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 缴 费补贴 ,记人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户 储存额按 国家规定计息 ,全部用于个 人 账户养 老金 。

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财企[2009]242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国务院关于发布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7.12•【文号】国发[1986]77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已被《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4月12日实施日期:1993年5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全国省长会议讨论修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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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
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配合劳动制度改革,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活,必
须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管理。现根据一九八
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
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并结合各地进行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
统筹试点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为了加强宏观控制,全面反映财务收支,促进经济、社会的协
调发展,必须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
理,并由负责管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专职机构和负责管理退休养老
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年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门审定。预、
决算办法另行下达。

(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必须专户储存,专
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

(三)无论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基
金统筹工作,财政部门都要加强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配合劳动主管部门制订
具体实施办法;核定基金提取比例;加强事业经费管理;认真审批预、决算;
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
1%缴纳,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待业保险基
金,按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工资总额的1%缴纳,分别从行政费
和事业费中开支(列“其他费用”目),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
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根据当地实际支付情况,按企业固定
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国营企业劳动合同
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缴纳,在企业营业
外支出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比
照办理,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列“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自收自支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3%缴纳退
休养老基金。
对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的具体比
例,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认真测算确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
行。

按照比例提取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
金,要统一使用。

(五)负责管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专职机构,负责管理退
休养老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均为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须根据专职机构和
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和规定的开支项目,参照同级国家机关经费开
支标准,核定其经费,并按照各自的用途,分别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
老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六)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收支,应同其中
提取的管理费收支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分别管理。

(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安排使用后的结余
额存入财政专户,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此项基金按规定计息,但不征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

(八)当《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一)、
(二)、(三)、(四)和(七)项的开支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计
算的本年度支出大于本年度待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之和时,
应先动用上年结余,如仍不够,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由地方财政给予
补贴。补贴款按照各年度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列支。

(九)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所取得的
纯收入,应全部计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入,不得私分或作为专职管理机构的
奖励、福利性开支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会同劳动人事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就业培训费和生产自救费的开支标准。

(十)宣布破产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
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职工,其离休、退休金,凡已实行退休费
用统筹的,一律不得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专职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本身的财务制度,由主管部门拟
订,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
项工作。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与我们加强联系,以便进一步修
改完善。
【失效日期】1997-09-08
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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