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另行征收。
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收缴。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一般类建设项目指,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
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米23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备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按鄂财函430号和鄂价房服函08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
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一)按鄂财函〔〕430号文件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2学校的教育用房;3社会福利设备;4市政工程设备;5军事设备;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备建设。
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
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
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
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
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安政办〔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障群众住房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50%消费补贴;2022年4月25日前,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如门面房、公寓、写字楼等),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
以上契税补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和金融信贷支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金额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引进人才、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放宽贷款条件,缴存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再次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加大住房融资信贷支持。
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区域优势明显的二手房贷款房龄调整为30年以内;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关于安彩嘉园二期开发商和和其选聘的东启物业公司制定 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等问题的情况说明

关于安彩嘉园二期开发商和和其选聘的东启物业公司制定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等问题的情况说明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们是安彩嘉园二期的业主,最近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存在很多问题,业主对此非常不满,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但都没有结果,我们没有办法,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请领导们帮我们解决。
主要问题如下:一、开发商方面问题1、让所有业主缴纳天然气初装费3180元/户,地暖初装费120元/平方米,且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实际只有76%左右)收取。
据我所知,安彩嘉园二期开发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2009年办理的,而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65号)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房产开发企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不再单独缴纳。
开发商在业主交房款时增此项费用,用不交钱就不能交房等为由胁迫业主缴纳,且收费票据都没有,只是一张打印好内容的纸,视政府管理办法如无物,置业主权益于不顾。
据测算,仅此项费用,开发商就多收取3000多万元。
2、购房合同上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如有逾期开发商应向业主支付房价款万分之0.5%/日直至交房,但开发商为了少交违约金,在还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提前交房手段,强行交房,小区内正式水、电、气管道还未与市政管网接通,道路未硬化,配套设施还不完善,无法满足入住条件。
部分业主接到开发商最后一次缴纳房款通知在九月份,违约金从九月份算起,但这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在先,责任不在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交房日计算违约金。
3、房屋质量问题汇总:地面有裂缝,且非常多;墙面用手一抹就掉粉;防盗门很容易就被撬开,门护手损坏,找不到防盗门合格证;电梯目前未使用就多次出现问题等。
4、业主对房屋实际面积有疑惑,所有业主的房子面积都增加,但套内面积并没有增加,都是公摊面积,业主们感觉不合理,请房管局在业主的见证下实地测量,并出具报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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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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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该款修改为: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该款修改为: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工业企业自建生产用房;该款修改为: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该款增加)(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该款增加)第十条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该款增加)(二)财政全额拨款项目全免,部分拨款项目减免财政拨款部分;该款修改为: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按原拆除部分面积减免;该款修改为: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安阳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安阳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安阳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内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行为,保障我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正常使用,维护热用户和供热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使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移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从小区规划红线至热力站的一次管网、热力站、二次管网、建筑物内公共供热设施,到用户锁闭阀为止。
第四条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使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小区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保证住宅小区的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与房屋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住宅小区热力站用房应按相关规范、图纸设计进行建设;满足热力站排水、通风及照明需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1、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鹤政办〔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2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7日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健康发展,根据《鹤壁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鹤政〔2018〕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入库市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含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计提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和征收管理费。
二、资金分配及用途扣除计提3%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和2%征收管理费后,配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分配:(一)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2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气主管网、燃气气源及储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0元,主要用于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以外的热源、供热主管网及配套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
采用新型可再生能源供热模式的建筑工程项目,80%用于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20%用于项目后续维护管理。
(三)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水主管网、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其余配套费市区按5:5比例分成,用于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照明、公共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由市、区政府分别统筹安排使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建设、维护和更新城市基础设施而向开发商征收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合法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征收比例和标准,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项目的征收标准。
同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比例,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征收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的变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和调整征收标准,确保征收标准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总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制定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透明公开和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
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文府规〔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府规〔2021〕9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0日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同时降低企业和单位建设项目成本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按140元/㎡计收。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减免优惠(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含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棚户区(危房)改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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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08]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
应按照本办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
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
精神办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
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
2
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
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
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
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
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同则上不予以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
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
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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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城市配
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
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
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
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
续擅自发放《》,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燃气
入网费(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市人民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