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合集下载

法律法规-计量法

法律法规-计量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 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 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 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 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 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 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 八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保障国家计量单 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有利于生产、贸 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 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 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 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 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就地就近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 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稿

《计量法》修改第六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定级,进行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及计量单位,从事计量活动,实行计量监督管理等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计量义务)国家鼓励和加强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法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方面的计量器具实施法制管理。

国家对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制造许可证制度和计量检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六条(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文来自龙海计量,原文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六条(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计量检定机构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实验室(以下简称检定实验室)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检定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机构)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机构。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检定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结果的公证和认定。

第四章计量认证和计量监督第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认证工作,认证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并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监督工作,对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工作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计量检定实验室或者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
(一)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计量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三)计量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6
敬天爱人
厚德载物
•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 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 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9
敬天爱人
厚德载物
•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 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 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 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 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7
敬天爱人
厚德载物
•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 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 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 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 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11
敬天爱人
厚德载物
•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 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 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 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 容为: (一)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
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 目 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10) 计量检定必须按国家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11)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就地就近进行。
《计量法》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含7条
(1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3)制造新计量器具—应经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 部
《计量法》第一章 总则 含4条
(1)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 统
一和量值准确。 (2)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 (3)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4)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工作实施统 一
监督管理。
《计量法》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 量
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含7条
总则 计量技术机构 测量标准 计量检定人员 监督管理 奖励与处分 附则
总则
条例根据计量法制定; 条例是军队组织实施计量工作的基本依据; 军队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装备和检测设备进 行计量检定、校准,保证其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 单位的统一。 军队计量建设坚持与军队装备建设同步发展。 军队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装备和负责装备技术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组织对所属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 准或者测试。
修理后的装备和检测设备,应当重新计量检定、 校准或者测试。装备延寿、改装中涉及的测量方法、 测量数据,应当经过计量技术机构确认。
引进装备及其技术时,应当同时引进必要的检测 设备、测量标准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未能同时引 进的,应当及时安排国内采购或者研制。
二者具体区别见操作程序图
➢ 计量确认
保证测量设备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 组操作。
计量确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设备的计 量特性能满足使用的要求。计量确认包括对 测量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必要时进行调整 或修理,以及调修后的再校准或再检定。经 校准或检定的测量设备还要与使用要求相比 较,满足使用要求的予以计量确认,贴相应 的计量确认标记,必要时可调部位要加封印 以免变动。

计量法2020全文

计量法2020全文

计量法2020全文一、引言计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用于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准确度和一致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计量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计量法》。

本文将全面解析《计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范围、计量单位、计量活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二、法律范围《计量法》是中国计量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确保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计量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技术创新。

该法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计量活动,涵盖了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授权、计量检测机构的认可、计量标志的使用等。

三、计量单位《计量法》对计量单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国际通用的国际单位制为基础,保证计量的统一性。

根据法律规定,计量单位必须在法定计量单位之内选择和使用,不得使用和宣传非法定计量单位。

四、计量活动《计量法》规定了计量活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计量活动包括计量技术服务、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志使用等方面。

根据该法律,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计量技术服务是指提供计量技术咨询、测试和验证等服务,以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合法性进行检测和评定,以保证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计量标志使用是指根据法定计量单位和相关规定,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计量标志,以显示其质量和数量的准确度。

五、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计量法》设立了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认可计量检测机构、制定计量行政法规等工作。

计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计量行政管理;审核和认可计量检测机构;制定计量行政法规和计量技术管理办法;组织和实施计量检查和监督;处理计量违法行为等。

这些机构在计量活动中起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维护了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计量标志《计量法》明确了计量标志的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引言概述:计量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公平性和适用性。

该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贸易便利化、科技创新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计量法进行详细剖析,从其背景和目的、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计量设备的管理、计量单位和标准以及计量认证等五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和目的:1.中国计量制度的发展历程2.制定计量法的背景和目的3.计量法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二、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1.计量法的法律框架和组成部分2.计量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依据3.计量法对计量行为的法律规范4.计量法对计量设备的管理要求5.计量法对计量单位和标准的规定三、计量设备的管理:1.计量设备的分类和管理层级2.计量设备的安装、验收和维护3.计量设备的校准和检定要求4.计量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5.进口计量设备的认证和注册制度四、计量单位和标准:1.计量单位的种类和体系2.计量单位的法定和法规定价性3.计量单位的换算和表达方法4.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修订5.计量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五、计量认证:1.计量认证的定义和目的2.计量认证体系和机构3.计量认证的申请和审查流程4.计量认证的标准和要求5.计量认证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总结:计量法是中国计量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在保障计量活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计量法的详细阐述,我们对计量法的背景和目的、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计量设备的管理、计量单位和标准以及计量认证等方面有了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计量法对于维护国家计量制度的稳定和发展,促进国内外贸易的公平顺利进行以及提升国家科技创新水平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们应当加强对计量法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计量工作的专业能力和质量水平,为推动中国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是国家计量局对计量法具体应用的正式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定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

3.“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是要着重解决关系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4.“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计量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

6.“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制定计量法,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制监督,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

2.适用的地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本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5.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7.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本条是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2.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

3.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

4.“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5.“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批准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对废除的步骤、年限和如何区别不同情况等,已作了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县级以上”含县级。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本条是对计量基准的建立及计量基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计量基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是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组织建立的原则: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各业服务的计量基准,建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授权其他部门建在有关技术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3.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

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4.本条关于须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各地区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需要。

4.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检定。

“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3.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4.本条关于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但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政府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

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1.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3.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本部门内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1.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