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承继的共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犯制度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和规定。
在共犯理论中,承继的共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参与犯罪的人。
对于承继的共犯的法律规定,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法对承继的共犯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特征、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原则。
二、承继的共犯的内涵与特征(一)承继的共犯的内涵承继的共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参与犯罪的人。
在刑法理论上,承继的共犯可分为承继的实行犯、承继的帮助犯和承继的教唆犯。
1. 承继的实行犯:是指在犯罪既遂后,参与犯罪行为的人。
2. 承继的帮助犯:是指在犯罪既遂后,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人。
3. 承继的教唆犯:是指在犯罪既遂后,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二)承继的共犯的特征1. 时间性:承继的共犯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即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之后。
2. 参与性:承继的共犯是指在犯罪既遂后,参与犯罪的人。
3. 刑事责任性:承继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承继的共犯的认定标准(一)犯罪事实的认定1. 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以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结果的产生为依据。
2. 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对象等因素。
(二)参与犯罪的认定1. 参与犯罪是指犯罪既遂后,参与犯罪的人。
2. 参与犯罪的人应当具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
(三)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1. 承继的共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承继的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应当以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为依据。
四、承继的共犯的处罚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 承继的共犯的处罚,应当以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为依据,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处罚承继的共犯时,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二)主从犯原则1. 承继的共犯的处罚,应当区分主犯和从犯。
2. 主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
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
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
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
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
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
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轧左右腿)(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八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作者:周达陈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共同犯罪不仅是刑法学中的重点研究对象,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但对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研究的比较少。
本文从共同犯罪的概述、特殊共同犯罪的认定这两个部分进行论述,并主要通过结合相关案例来分析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的。
【关键词】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特殊共同犯罪一、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更大;其次,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二)认定共同犯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1)在我国各个部门法中,单位的法律主体地位都得到了认可,《刑法》亦如此。
《刑法》条文中的单位犯罪的概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2)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有机整体。
《共同犯罪》PPT课件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成立 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客观方面上看,行为人必须有教唆 他人犯罪的行为。
第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 犯罪的故意。
(二)认定教唆犯时应当注意
(1)对于教唆犯,一般应按他所教唆之罪 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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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教唆犯与以教唆方法独立构成的犯罪 区别开来。
第七章 共 同 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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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是指二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
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两个 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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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 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 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 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罪中的首要分子。第二,在集团犯罪和聚众
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
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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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 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 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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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2、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 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 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 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 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 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试从共同犯罪方面分析甲某和乙某的行为。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基本原理与共同正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共犯: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2.任意共犯:即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取决于总则法条的规定。
3.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这种共犯规定于分则,原则上不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
4.对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
但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5.聚众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
6.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7.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如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
8.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
9.正犯:依照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人。
10.直接正犯:指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
11.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12.共同正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对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13.同时正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的,就是同时正犯。
14.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正犯中,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彼此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导致结果的发生,结果就应当归属于每一人的行为。
因此即使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15.共谋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去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
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
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小编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
如对贪污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
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
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
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共同违法”作为一种违法表现形式出现于各种法律关系之中,这自然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
但就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民刑法中对于各类共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均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唯独行政法中关于共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承担尚存在着“法律真空”(只有少数实体法规定了特殊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这一真空状态最终导致了执法实务中的困惑——即处罚决定方式不一而足。
笔者试图从共同违法行为的释义入手,结合实务案例,谈谈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共同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方式。
一、“共同违法行为"的概念行政法中的“共同违法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有行政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
(二)客观要件共同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各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
所谓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各行为人为追求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
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娱乐场所,在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营业。
实质上,这种行为属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一个违法行为。
(三)主观要件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加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共同认识因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而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二是同时认识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引起同一结果;三是认识到各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理解,需要指出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均不能视同为共同违法行为:1、同时违法不是共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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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因果性 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中一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还有各自的特点: 第一,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现犯罪,有的帮助犯罪。从犯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 ○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 ○二人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评价 1)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 2)整体认定共同犯罪,先将行为整体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再分别根据作用量刑; 3)不具体考察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不当扩大共犯的范围和既遂的范围;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构成的犯罪,如果这些犯罪之间存在重合关系,应当在重合关系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包括: ○两个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虽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是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一种犯罪包含了另一种犯罪的内容;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 ○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同类法益,但是一种犯罪所侵犯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 张明楷 ○以不法为中心 处理共同犯罪时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分别的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负有何种责任 ○以正犯为中心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后果或者危险结果,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是正犯。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再讨论教唆犯和帮助犯 ○以因果性为中心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必要要件。只有当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无礼的因果性或心理的因果性时,教唆犯帮助犯才对正犯结果负责。 共犯的脱离,实际上是指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性因果性或心理性因果性。 因此: 主观 ○共同犯罪不要求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意思联络 客观 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不要求具有相同或重合的犯罪构成,只要求数人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或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因果性 法条解释:过失的共同正犯 《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传统刑法理论的否定说 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 肯定说 共同犯罪的判断: ○客观上判断两人以上的行为是否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 张明楷坚持行为的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主观上判断两人以上是否具有意思联络 1)认为二十五条第一款只是否定了过失的教唆犯与过失的帮助犯; 2)第二款只是对过失的共同犯罪采取单一的正犯体系,均按正犯处罚;不处罚过失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3)分别处罚的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犯的成立条件 1、最小从属性:只要正犯的行为单纯的符合构成要件,共犯即成立 2、限制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性,共犯成立; 3、极端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共犯成立; 4、夸张从属性: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和一定的可罚条件,共犯成立 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形式的客观说 该说以构成要件和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认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的,是正犯;不亲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而只是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做了准备或者支持行为的,符合修正的构成要件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进行加担的是共犯。 实质的客观说 重要作用说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1)行为支配。原则上亲自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人都是正犯。 2)意思支配。包括通过强制的支配、通过错误的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3)功能性支配。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存在共同的犯罪计划和分工、行为的共同实行。 第二、在犯罪实行阶段共同参与犯罪的实行; 第三,在实行阶段做出重大贡献,对于犯罪的完成承担了不可或缺的功能。 根据功能性支配理论,成立共同犯正犯的基本条件是2人以上以共同犯罪决意,通过功能性支配的分工合作与角色分配,共同分担犯罪的实行行为。分担共同实行并不要求实施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参与实行行为之外的行为只要具备功能性支配,同样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评价:在单层区分制之下,正犯与共犯具有同时解决参与人的定罪和量刑功能。。在这一立法框架下,若彻底贯彻传统的形式客观说,就会将那些虽未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但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认定为共犯而处以较轻的刑罚,这势必导致罪刑失衡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1、双层区分制 含义 划分标准 类型划分 目的 分工分类法 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 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 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和关系问题
作用分类法 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 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主从犯 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 作用 ○在我国双层区分制之下,正犯、共犯和主、从犯之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某一参与人是成立主犯抑或从犯,应依据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加以判定。正犯与共犯应当采用以构成要件为轴心的实行行为说 ○实质客观说强调,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支配地位,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作出实质性的重大贡献或者重要作用的人是正犯,否则就是共犯。如此一来,正犯的判断与实行行为似乎可以彻底分离,这就等于否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所具有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定型性的意义,进而有损罪刑法定原则 ○实质的客观说不能解释我国刑法中次要的正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是指次要的正犯,属于从犯 间接正犯 (一)理论基础: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德国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能够决定性支配犯罪过程的人。 支配的三种方式 1)行为支配。原则上亲自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人都是正犯。 2)意思支配。包括通过强制的支配、通过错误的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3)功能性支配。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存在共同的犯罪计划和分工、行为的共同实行。 第二、在犯罪实行阶段共同参与犯罪的实行; 第三,在实行阶段做出重大贡献,对于犯罪的完成承担了不可或缺的功能。 张明楷: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实质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具体类型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 张明楷认为欠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仅限于被利用者为被害人时欠缺对象要素。 在欠缺身份构成要件要素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