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信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认同和信仰。
法律信仰可以理解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遵守以及对法律体系的信心和信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解释,从法律的本质、社会背景以及在个体与社会中的作用来探讨这一概念。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本质来理解法律信仰。
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体系,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益而创建的一种制度。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依赖于社会的共识和信任,而法律信仰则是对这种共识和信任的表达。
通过遵守法律,人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
因此,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公正、公平和秩序的认同。
其次,法律信仰还与社会背景紧密相关。
社会的法律信仰程度与文化、历史和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稳定、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人们通常对法律有较高的信仰。
这是因为法治社会建立在公正、可预见、公平的法律基础之上,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正义。
然而,在一些非法治社会或法治不完善的地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可能相对较低。
这可能是由于法律执行不公、腐败等问题造成的,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失望和不信任。
此外,在个体与社会中,法律信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个体来说,法律信仰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激励和依据。
个体的法律信仰程度也与其道德观念和个人原则密切相关。
例如,一个高度法律信仰的人可能会主动遵守法律、遵守交通规则并愿意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而社会中广泛的法律信仰也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的发展。
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能够鼓励创新和投资,增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任感,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加入社会建设。
然而,法律信仰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信仰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的法律实施仍然依赖于执法机构的执行能力和公正性。
如果执法机构存在腐败、滥用权力等问题,将严重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法律制度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或者与社会进步和价值观相冲突。
最新 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与“信仰”的概念-精品

引言:法律应当包含一些公正的权威性理想,这些理想成分最终内化为人们事实所追求的健康、有序状态。
以下是小编来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与“信仰”的概念,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摘要】众所周知,当需要描述某个事物或者说需要做某件事的时候,人们总是要给予某一事物明确的内涵及概念。
不仅是在口头表达的场合下,还是在书面表达的情况下,我们都需要给某一事物予明确的内涵。
因为人们对于所做的事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因而为了避开不必要的言语混乱,对于基本概念运用的界定是极其重要的。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法律信仰”中的“法律”内涵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于“什么是法律”正如“什么是时间”这样的理由一样,从来没有像它这样,能够翻来覆去地被法上的思想家、哲学家或者西方的法家给予不同的答案。
他们在用各式各样的方式、策略予“什么是法律”不同的解释与回答。
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①认为,法律象征着一种社会的现象,它是一种与价值有关的事实,因而对法律可以界定为如下三种主张:第一种是法律被看做是一种文化事实,具有一定的科学存在特性、客观性;第二种是法律被看做是一种文化价值,具有一定的哲学性、评价性;或者说具有人们评价的特征。
拉德勃鲁赫还认为,法律是根据人类的理念进行创造的,亦即创造法律有一定的目的或价值。
然而,任何事物现象都是存在着相对性,对于任何法律现象不能盲目地,一味地坚持法律价值论或法律目的论的观点;自然家马里旦将法律区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实在法,而万或处于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中间状态。
永恒法是处于法律中的最高地位,它是上帝管理整个自然界的法律;自然法是一种不成文的法,它是通过人的理性性能或者说人性本身的力量去发现的,是趋于人类本性的抑或者说是为了追求人类本质的终极的必定的目的而得来的。
实在法的地位明显低于自然法,它依赖于自然法而存在,它是自然法的扩展和延伸,是自然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处于特定的社会集团中;哈特继承和发展了关于奥斯丁“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的学说,提出了法律规则理论,亦即包括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②。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
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一、什么是法律信仰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
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
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
法律信仰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法治进程中,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却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底线。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信仰的缺失与重塑,以期对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概述某市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抢劫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平日里以打砸抢为生,毫无法律意识。
一日,张某在抢劫过程中,为逃避警察追捕,竟将无辜群众赵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对张某的残忍行径表示愤慨。
然而,张某却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改之意,甚至认为自己是“法外狂徒”。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针对张某的法律信仰缺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帮助他重塑法治信仰。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1. 法律信仰的缺失张某案件中,法律信仰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意识淡薄。
张某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缺乏对法律本质的理解,认为法律只是束缚自己的枷锁。
(2)道德观念扭曲。
张某以暴力手段为生,道德观念扭曲,缺乏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3)法治观念缺失。
张某认为自己是“法外狂徒”,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 重塑法治信仰的措施针对张某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他重塑法治信仰:(1)强化法律教育。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详细阐述了法律的本质、意义和作用,使张某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2)剖析典型案例。
法官通过剖析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案例,让张某明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产生敬畏之心。
(3)开展心理辅导。
法官为张某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关注改造效果。
法官在张某服刑期间,密切关注其改造情况,适时调整教育措施,确保其法治信仰得到巩固。
3. 案例启示张某案件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以下启示:(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为法治社会奠定基础。
(2)关注违法犯罪分子的心理变化。
再谈法律信仰的当代意义

再谈法律信仰的当代意义法律信仰是一种民众发自内心的主动的从法、护法精神,即一种对法的虔诚的信仰,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恰恰缺乏这一动力支撑,从这一角度论述了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构建法律信仰的对策。
标签: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法治;当代意义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
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 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有和谐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体现的正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这就更能突显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1 什么是法律信仰信仰一词在《辞海》中是这样被解释的:“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我们可以用这么一个公式来演示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认同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
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恰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
”因此,服从法律与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这种排除外力强制的主体内心自觉的对法律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之中。
2 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缘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 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时代的终结,更意味着中国法治化的“硬件”设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型的形成。
但与此同时,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情感及对法律的信仰的培养却被忽视了,从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己存在的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法治的意识,观念、价值成分之间的距离。
浅析法律信仰

浅析法律信仰作者:赵鑫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法律信仰是一种对正义追求的高尚情怀。
当然只有良法才能产生公信力和认同感,良法必须满足功利性、符合正义要求以及具有权利内容。
梳理信仰与法治的关系是法律信仰重要性的体现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环节。
最后,笔者分析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存在传统法律观念限制、立法膨胀、司法体制弊端、法律工具主义阻碍因素,提出增强权利意识、法治精神同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社会优位理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阻碍因素;解决对策一、法律信仰概述不能仅仅靠理论上研究、靠外界灌输“法律必须被信仰”,对法律应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使人们信仰法律;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人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
(一)法必须满足功利性最初人们对法律产生好感,是法律对人们有利,人们运用法律是有利可图的,但谈到对法律的信仰,则要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上,信仰排除利益、与利益无涉。
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
(二)法必须是公正的只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仰,要使制定的法律为人们信仰,除了其他必要条件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
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宗教、道德、舆论等因素,孤立的法律真的是形同虚设,所以,处理好与宗教、道德、舆论关系的法才称得上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仰。
(三)法必须具有权利内容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意识的增强,如果缺乏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写在纸上的而不会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
二、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一)法治主要表达了社会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法律信仰从最初的接触法律,到模糊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再到形成法律理念、正确价值取向,最后上升为神圣的法律情怀即法律信仰,这正是法治所要求人们必须达到的。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案例(3篇)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本文以张先生案例为例,探讨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市一家民营企业员工。
因工作原因,张先生在2019年6月被公司派遣至外地分公司工作。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外地工作期间,公司应承担其住宿、交通等费用。
然而,在张先生工作期间,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张先生生活陷入困境。
三、事件经过1. 张先生向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2. 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他收集了相关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 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愿意支付相关费用。
4. 张先生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支付了其在外地工作期间应得的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对法律的信仰。
在事件发生后,张先生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坚定地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答案。
这种对法律的信仰,使他在维权过程中始终保持信心,最终取得了胜利。
2. 法律的公正性。
在张先生案例中,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监察大队在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3. 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张先生案例表明,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相信法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 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
张先生案例的圆满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也警示了企业要依法经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张先生案例充分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2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日益增强。
本文将以张某某案件为例,探讨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2023国考申论范文:树立法律信仰 建设法治社会

2023国考申论范文:树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社会引言:法律信仰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之一。
它是指人民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强烈意识,依法行事,尊法守法,自觉接受法律约束,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树立法律信仰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以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题为切入点,本文将探讨如何树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社会。
一、了解法律的内涵和作用法律不仅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更是构建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的内涵非常丰富,需要广大公民深入了解其作用和意义。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社会功能,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二、尊重法律、接受法律约束尊重法律是树立法律信仰的起点。
我们要从自己做起,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法律的边界。
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法律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树立起良好的行为规范。
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才能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三、依法维权,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是保护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依法维权是法律信仰的具体体现。
我们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身权益,遇到合法维权需求时能够依法申诉,不被非法侵害所吞没。
同时,我们也要帮助那些弱势群体,引导他们了解法律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法治教育是树立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加强对法治教育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公民的法治意识提升。
在学校教育中,要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在学生中培养法治思维,让他们从小就树立法律信仰,扎根法治的土壤。
五、建设法治型政府,提高法律实施效果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
政府应当以法治为指导,加强公正、透明、高效的执法,为民众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政府部门要加强内部的法治建设,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以身作则,引领社会风尚。
只有政府部门自身具备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引导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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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摘要】党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标志着党对法治这一治国方法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然而从1997年到现在,又是十多年了,法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离其预期的效果还有很远的距离。
真正法治还是没有实现,法治还是不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
究其原因还是需要考虑到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对法律这一社会调整手段提出更多的要求,完善健全法治建设,实现真正的法治成为人们的迫切期望。
然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法律信仰的匮乏是制约法治建设的非常重要的观念障碍。
如何认识和克服这些前进道路中的障碍,实现真正的法治,是我们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观念法律情感权利意识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必须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需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
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是一种空想。
一、法律信仰概述信仰,最早出现在宗教领域,是属于精神的范畴。
也有把信仰解释“为对某人、某种主张、主义或宗教的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为的榜样或指南”①法律信仰表现为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极度认同、依赖和尊敬。
笔者认为,法律信仰的根本是对于法律所追求的内在价值理念的认同感,绝不仅仅是,甚至根本不在于对法律规范本身的崇尚。
价值才是法律的核心,才是法律内在的灵魂所在。
所以1,对于法律的信仰,就必须把握住其灵魂的归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信仰的意义,使其能够成为推动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动力。
从根本上讲,真正的法律信仰就是主体在对社会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时候,发现法律的价值取向与主体内在价值追求相契合后,对法律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自觉地认同、信服、依赖、尊敬法律,并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
法律信仰的概念可表述为:法律信仰即关于法律的信仰,或法律领域中的信仰,是信仰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某种在其看来具①王同亿:《新世纪现代汉语词典》,京华出版社,2001版有普遍价值的法律观念抱有深刻信任的情感状态。
二.我国法律信仰现状及其原因(一).我国法律信仰现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但是从立法的出糙到执法的随意,从社会整体对法律的漠视到个体对法律的恶意规避,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随处可见,毋庸置疑,法律信仰的缺失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现实社会生活中所折射出来的法律信仰危机主要有以下表现:1、公民法律观念的淡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上获得了很大的进步,采取大而全的模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法制上的漏洞,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结束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但是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缺乏民众基础,有些立法脱离生活实际,这就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
虽然立法以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农民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
然而,不仅是农民法律观念缺乏,大学生犯罪问题近几年已呈现上升趋势, 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这些现象的存在足以表明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淡漠。
2、公民法律情感的转变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中的一个内容,是基于法律现象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产生的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应。
法律情感既可以表现为对法律的认同、接受与信仰,从而自觉地去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法律建设也可表现为对法律的批判、排斥与否定,从而抵制法律,也就会视法律为虚无,甚至违反法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①法律及其法律作用的发挥必然以确立其权威、被人们认同、尊重与信仰它为前提。
我国司法改革三十年,民众对法律的情感也有了很大的改变,这种结果也是大多熟人满意的,但是近几年出现的“广西泼法官硫酸”、“湖南枪杀法官”事件,表现了仍存在对法律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批判、排斥与否认的行为。
2①[美]伯尔曼:《法律和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像一副肩担压在肩头,需要挑起两个方面的重担,一方面自己要对法律信仰并依法而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信仰,督促整个社会都树立起对法律的依赖。
”①(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2010年6月1日,从湖南3永州零陵法院传来噩耗,永州市邮政局零陵分局押钞员朱军,持微型冲锋枪一支和五四式、六四式手枪各一支于6月1日上午10时许,冲进永州零陵法院四楼办公室,持所带的三把枪向办公室内扫射,当场打死正在办公的法院干警三名,另有三名干警受伤,行凶者也当场开枪自杀。
枪击事件一出,立即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
打开网络始料不及,在新闻跟帖评论中,充斥着网民们兴奋的叫好声,支持率竟然达到百分之九十。
暂且不去评价事情本身,对于民众们对事件的态度反映出两点:首先,在众多评论中出现类“杀得好”等类似话语,足可以看得出网友们的法律意识。
杀人本是一件违法犯罪的行为,即便真的断案不公,也应当由法律去制裁,谁都没有剥夺任何人生命的权利。
而网民们对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认同和支持实在是法制社会的悲哀!其次,当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成了被袭对象时,公众首先联想到的是这家法院是不是存在断案不公的问题,以至于当事人挟私报复。
人们或许相信法律的公正,但是对法律的执行者的公正或许持怀疑意见的较多。
公众对官员的贪污受贿,吃喝嫖娼,无恶不作的形象已经成了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意识。
他们不相信法律的执行者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群众的权力和利益。
最后,当然也存在类似“就当吃个哑巴亏算了,何必这么较真呢”等不少评论。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反映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首先,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
三纲五常、等级特权的人治历史几乎占据了中华五千年的全部。
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
而中华法制的显著特点便是偏重刑法、以刑为主,刑的功能主要在于镇压,可以使人产生畏惧感,但却无法产生信仰。
再加上中国人讲究处事中庸,就更难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了。
其次,我国法律体系本身存在一些瑕疵。
法律在价值上的缺失,尤其是司法无法保证公平和正义的进行,是现阶段我国法律信仰缺失最重要的原因所在。
法院审判体制不合理,很①陈金钊:《论法律信仰》,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97年3期难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司法受地方干预,不能有效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以及司法腐败的存在,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都促使公众对法律丧失信心。
再次,公众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的了解不够。
法律信仰形成的条件之一在于公众必须要了解法律,不了解何以谈信仰。
只有了解了法律才能拥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才能拥有足够的权利意识,知道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利,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可能从运用和保障权利的过程中产生对于法律的价值认同感,才能进一步去信仰法律。
三.法律信仰的培养正确的法律信仰的形成,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主体的价值追求与法律的价值取向,只有达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才能称其为正确的法律信仰。
由此,法律信仰的培养既要从社会公众入手,同时也要从法律自身入手。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
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
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
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
3.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
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4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①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①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4育,一方面要切实加5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结语】法律的实施是需要强制力来作为后盾的,但是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靠的不仅仅是各种各样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更为重要的是民众心灵上对某一种精神文化的敬重、信仰。
如有一天当问题产生时,法律可以说到也可以做到“到我这里来,我可以解救你们”,人们相信法律能够帮他们解决问题,懂得运用法律去保障自己的权利,那么中国的法律信仰便不远了。
【创新点】本文作者主要从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信仰问题入手,详细介绍了法律信仰的概念、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以及改变现状的对策。
提出真正的法律信仰在于法律的价值取向与主体内在价值追求相契合。
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在于立法不够成熟以至于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够明确具体,而更重要的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不懂法律、不相信法律、不相信公正。
所以在此情况下很难产对法律由衷的敬仰与信服。
对此,法律信仰的培养既要从社会公众入手,同时也要从法律自身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