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____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____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对城市管理规范、安全、文明和秩序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及执法工作。
但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时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呢?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危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一方面可以影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果,使得城市的环境、秩序等各方面出现问题,不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执法人员因为过错而使用了过度的执法手段,就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矛盾和纷争的加深。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制度的作用是,一方面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过错,另一方面可以对出现过错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单位责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时,要追究单位的主体责任。
城市管理单位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防止出现过错。
2. 个人责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承担个人责任。
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执法工作,不能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3. 重视考核制度考核机制可以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规范,如对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工作质量、执法能力的考核要素进行评价。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处理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处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纪律处分如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情节严重,违反了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则应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停职留用、降职、撤职等。
2. 赔偿处理如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处理,恢复他们受到的损失和伤害。
3. 教育和纠正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纠正,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四、结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避免和纠正违法或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治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方法。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布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同意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同意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同意人民群众的控诉、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觉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处惩相结合的原那么。
徇私枉法、冲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处惩。
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实施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执法人员故意违抗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冲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妥,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惩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人民政府在行政行为(惩罚)备案审查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揭发和控诉,受理机关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觉并认定有错误的。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属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节较重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执行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属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在履行公务中,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八)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九)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前款所列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办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二)经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办属执法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执法行为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三)经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办属执法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过错,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四)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造成或者导致的过错,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并经调查核实的,不承担责任;(五)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过错,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环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的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但是在环保行政执法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不力、不严格、不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效性和公信力,对环境的损害也日益严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
一、环保行政执法过错的表现形式1.未执行法律法规作出的承诺或者给予的处罚决定,导致环境污染未得到良好控制。
2.执法不公正,对环境行业的企业和群体执行不一,或者在行政处罚时不考虑企业环保能力等实际情况,导致环境保护措施未得到执行。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相关人员利益和生命安全,执法不当,导致相关人员遭受事故损伤,甚至丧失生命。
4.未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处理,以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情况。
二、环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环保行政执法责任的明确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对责任人的行政调查和追究责任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环保执法人员等,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该及时调查和处理,当行政行为造成重要的环境损害时,要对承担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通过处罚来体现行政当局的松弛、草率、不作为等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行政责任。
2.行政部门的责任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环境执法和环保工作,环保行政过错时不仅需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也应该采取行政措施,通过内部管理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完善环保执法制度。
三、环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环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保障环保执法权威,从而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
针对目前存在的环保行政执法问题,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追究行政责任制度,包括如下环节:明确责任、责任划分、责任追究、行政复议等环节,这样可以提高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XX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XX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效能监察,处罚行政过错行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工作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侵犯群众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受理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三)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不予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五)未在规定或得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应告知办事结果而不告知的;(六)应公开许可结果而不公开的;(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限移交其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A)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十一)非法设立咨询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二)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十四)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本条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S)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七)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A)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____,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⑿其他违____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____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在其职责范围内,执法力度必不可少。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过错行为。
为了维护行政执法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处理执法过错事件的一种程序,更是对执法人员的一种警示。
它可以:1.促进工作规范性:制度化的规范处理流程和制度建设,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时候,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强执法规范性和约束力。
2.保护公民权益:处理行政执法过错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公正赔偿受损公民的损失,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增强政府公信力:执法过错的追究可以消除市民的对行政机关的不满和不信任,提高人民的信任度和政府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三、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了确立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案,我们可以参照下列流程:1. 事件发生当事件发生时,公民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市级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申诉、举报等。
2. 启动调查当街镇办收到转诉、投诉、举报等信访材料时,应及时启动调查。
如发现行政执法过错,需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并且要对不同情况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调查结果需及时向市、区、县等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3. 追究责任街镇办应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警告等相应的处罚。
4. 赔偿在行政执法过错 cases 中,如果市民的财产或权利受到损害,街镇办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
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的市民可以申请低保、特困救助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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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
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
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
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一)由于干部渎职、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由于干部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该具体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行政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对区教委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时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行政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区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提出申诉。
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