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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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对国际人权的司法保障

欧洲法院对国际人权的司法保障

欧洲法院对国际人权的司法保障在当今世界,人权的保障和促进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人权的本质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在现实中,许多人的人权依然受到侵犯和剥夺。

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权,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法律框架,其中欧洲法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司法保障机构,对于欧洲地区的人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欧洲法院作为人权保护的重要机构,有权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进行法律制裁。

欧洲法院有权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国家进行起诉和审判,确保公约的实施和遵守。

例如,在欧洲社会当中存在着许多禁止酷刑的法律,然而实际上,一些国家仍然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

欧洲法院能够根据公约的规定,要求违反公约的国家进行赔偿、罚款、改革等一系列的制裁措施,以确保欧洲地区的人权得到保护。

其次,欧洲法院还对个人进行司法保护。

个人可以向欧洲法院申请人权保护,如果国家未能保护居民的基本权利,个人可以直接申请欧洲法院进行司法干预。

欧洲法院的司法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人的维权,也是对国家保护人权能力的监督和问责。

通过接受个人的申诉,欧洲法院可以发挥人权保护的监督作用,促使国家更加重视人权保护工作。

这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维权的机制,使得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公正的司法保护。

另外,欧洲法院的司法保护还体现在其判决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欧洲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其判决结果。

这种约束力的体现,使得欧洲法院能够通过判决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惩罚。

这也为国际人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避免了侵犯人权的行为被忽视或无法追究的情况。

除了以上的层面,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其他的举措和工作。

例如,欧洲法院定期发布有关人权保护的指导和决议,为欧洲成员国提供法律和伦理的引导,促进人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此外,欧洲法院还积极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与其他国际人权机构和法院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国际人权司法保障的发展。

总的来说,欧洲法院作为人权保护的重要机构,在欧洲地区的人权保护和司法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田缜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

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

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

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

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

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

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

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

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一、引言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平等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类尊严是指每个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

为了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公约。

本文将重点介绍《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

二、背景《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该公约由联合国制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于1950年开始生效。

该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接受和遵守。

三、公约内容《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人权和人类尊严的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1. 平等权利公约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

2. 生命权公约确认了每个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死刑和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这表明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

3. 自由权公约保障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信仰自己的宗教,并且可以自由组织和参加团体活动。

4. 平等保护公约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保护。

这表明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5. 人权教育公约强调了人权教育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加强人权教育,以提高人们对自己权利和他人权利的认识。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公约的意义《人权和人类尊严保护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护个人权利公约确保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它为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公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它鼓励各国加强人权教育,提高人们对权利和尊严的认识,从而减少歧视和不公正现象。

3. 国际合作与交流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在当今世界,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并促进人权的实现,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机制,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是指为了保障人们享有基本权利而制定的国际法律。

它具有普遍性、可执行性和将国家主权置于人权之上的特点。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发展与二战后全球共同追求和平、人权、发展的共同目标密切相关。

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国际人权法通过明确规定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平审判等,确保了人权的获得和实现。

2. 促进社会进步: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人权的实现,这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 建立国际关系规则:国际人权法为国家间建立了公正、平等、尊重人权的关系,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4. 国际合作: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共同解决人权问题,促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要的人权保护机制为了保护人权并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执行,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人权保护机制。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机制:1.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的主要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

它通过对人权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国际人权标准、调查和解决人权争端等方式来推动人权的进展。

2.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审判涉及严重国际犯罪(如种族灭绝、战争罪等)的个人。

它的设立旨在确保对凶手的追究和惩罚,以维护公正和人权。

3. 区域人权机构:除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各个地区也建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各个地区的人权状况。

4. 全球人权盟约:全球人权盟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确保个人和集体享有各项基本权利。

它规定了各国应承担的义务,并建立了一个监督机构来监测国家的履行情况。

5. 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推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作业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国际法作业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国际法作业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国际法作业: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在国际法中,主权和国际人权保护是两个重要而常见的概念。

主权是指国家作为独立的实体,享有在自己领土内自主决定和行使权力的权利。

而国际人权保护是指保护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无论其国籍或所属国家如何。

然而,这两个概念之间常常发生冲突,因为国家有时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而限制了人权的行使。

本文将探讨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平衡。

冲突方面,主权的行使有时可能导致对国际人权保护的侵犯。

例如,一些政府可能通过压制言论自由、限制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或采取歧视性对待特定群体等手段,来维持其国内秩序和稳定。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会侵犯人权,限制人们的自由表达和平等权利。

由于主权原则的尊重,国际社会往往难以干预国家内部事务,从而导致国际人权保护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国际人权保护也会对国家的主权造成一定的挑战。

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条约和公约确立了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对国家有时也会造成制约。

例如,一些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内部法律时,必须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得任意限制或违反人权。

这使得国家的主权面临着一定的限制,因为它们必须遵守国际义务并保护人权。

尽管存在冲突,国际法试图在主权和国际人权保护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在国际法中,有许多条约和机构旨在平衡主权和国际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例如,联合国成立了人权理事会,确保国家遵守和促进人权,并对侵犯人权的国家进行审查和制裁。

此外,国际法还鼓励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制定政策来保护和促进人权。

这些措施都旨在确保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此外,在国际关系中,还出现了一种称为人道干涉的原则,该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对某些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有介入的必要。

然而,人道干涉原则在实践中常常具有争议性,因为国家通常不愿意接受外部干涉,害怕其主权受到损害。

因此,在平衡主权和国际人权保护时,仍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主权的尊重和维护国际人权的重要性。

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

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

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摘要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国家主权仍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国家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限制,主权权能和管理职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让渡和转移。

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国际社会近年来议论和争议最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基本关系进行系统考察和深入研究,对如何达成两者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的国际保护制约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历史“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并非历来就是一对矛盾。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权与主权一直是相安无事的。

因为,那时人权一直是隶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

不论社会统治阶级发生了什么变化,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无一例外。

一旦一国主权被侵犯,该国公民的人权必定遭受践踏。

历史上发生的诸多战争早已证明了这个事实。

这便是人权与主权关系的最初形态。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两者的关系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时的人们清醒地意识到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在刚成立的联合国第一部《联合国宪章》中对人权作出了规定。

第1条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将其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56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55条所载之宗旨”。

尽管宪章关于人权的条款规定得比较抽象,但联合国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毕竟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

在此以后,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的内容确定为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后来又被称为“人权中发展权”。

随着战后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兴起,亚非万隆会议将“尊重基本人权”作为第一项原则,并在最后公报着重指出:“民族自决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

国际人权法与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人权保护人权是人类在出生时所固有的权利,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基本、不可分割、不可侵犯的权利。

为了保障和促进全球各国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国际人权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国际人权法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国际人权法的定义国际人权法,简称“人权法”,是指规范世界各国政府在处理人权问题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它通过国际公约、宣言、合同、条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侵犯性原则。

第二部分: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人权,并推动全球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和行动。

它不仅激励着国家制定和改进国内法律,提高国内人权保护水平,也为个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此外,国际人权法的普遍适用性还促进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人权保护事业。

第三部分:国际人权法的作用国际人权法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权标准的确立与普及:国际人权法通过大量的法律文书,确立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标准,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同时,国际人权法的宣传和普及也有助于提高全球公众对人权的认知和意识。

2. 国家责任的强化:国际人权法对国家的人权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定。

国家应承担保护和推进人权的责任,并为侵犯人权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国际人权法的存在和适用,有助于督促国家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

3. 人权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国际人权法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如人权理事会、国际人权机构以及人权法庭等。

这些机制的存在和运行,对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估,为受害者提供申诉和救济渠道,推动解决人权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4.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促进:国际人权法的普遍适用性促进着全球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在制定法律、开展调查、分享经验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国际人权日: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与推进途径

国际人权日: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与推进途径

国际人权日: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与推进途径1. 引言1.1 概述在现代社会中,人权保护一直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不断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人权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自由和尊严,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自由、平等以及言论和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保护的核心理念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平等和尊重他人权益的环境中生活。

然而,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仍存在着违反人权的行为和状况。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人权保护:首先,我们将探讨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解释为何需要全力推动并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其次,我们将回顾国际人权法框架,并分析当前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现状与挑战;最后,我们将着重讨论国际人权日的意义与历史背景,并提出推进人权保护所需采取的途径与策略。

1.3 目的撰写这篇长文旨在提升读者对于国际人权保护的理解与认识,并探讨如何推动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工作。

通过深入研究国际人权日的意义及相关历史背景,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该纪念日对于提高人权意识、促进公众参与以及加强各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就法律和立法措施、教育和宣传工作以及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推进人权保护所需采取的途径与策略,并希望能够激发读者们共同努力,为改善全球人权状况做出贡献。

2. 人权保护的重要性2.1 人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等身份特征如何,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而平等的存在。

人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生活,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待遇、社会保障等。

作为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力,人权保护对于确保公正和尊严的社会非常重要。

人权的意义在于它们是作为法律准则或道德标准而制定出来的,旨在确保每个人能够过上公正、平等和尊严的生活。

人权保证了个体受到不合理限制时可以寻求正义,并使得政府和其他组织受到监督以确保其行为符合国际规范。

通过维护和促进人权,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充满尊重和包容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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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名:***系别:政法系科目:国际法班级:政法系2010级专升本班学号: ************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论文摘要】“二战”后,人权的保护由国内法领域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人权在国际层面的保护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至少在三个问题上,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陷入了困境:一是全面、普遍性的人权国际法律保护制度的稀缺与适用上的困难;二是基于人权与主权关系孰高孰低命题的争论;三是有关人权普遍性问题的争论。

可以预见,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剧的今天,人权的国际保护在21世纪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但其前提是,国际社会只有在多元、不同文化的背景下,利用或完善现有国际人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展开人权对话与交流才是有效促进人权国际保护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主权人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而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或理论体系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人人基于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平等和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概念事实上是不断发展、充实、完善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不同的国家,人权都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含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开始作为人权的内容日益受到重视。

二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受保护的人权的范围。

人权的概念和理论的实质显然在于人权之保护,在人权概念和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深化的同时,人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的发展过程。

就人权的国内保护而言,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体制逐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

从发展过程来看,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并不同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粹的国内法管辖的是想来对待的。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有关人权保护的条约规定还是及其零散的,且明显的对象和地理范围,人权保护还只是刚刚开始由国内法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统治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了空前灾难,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遭到严重侵犯。

有鉴于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护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要求各国:“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948年,联合国大会发布了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民族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推进,世界范围争取人权的思想、理论和运动也继续发展。

经过半个多世纪,以前述宣言和条约所包括的原则为基础,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实践来看,可以认为,目前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护方式:1、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

一般情况下,各国在承诺依公约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国内法保护人权的同时,还在条约中做出自我限制,接受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制度、缔约国来文制度、个人申诉制度,承认依据条约而成立的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审议、调查甚至决定采取制裁措施,以及接受公约因条约的解释和实施而产生的争端的程序。

显然,此种情况下的国际保护是在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2、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然而,由于对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规则的认定存在分歧等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可能会认为一国国内发生的事件侵犯了“国际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从而采取谴责、施加压力或提请联合国大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或安理会审议等国际监督措施以施加影响。

二、国际人权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基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人权作出不同的分类,《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了将人权分为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两分法。

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的不同,还可以把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一> 《世界人权宣言》采用的两大类人权划分法《世界人权宣言》首创了两大类人权的划分方法,一类为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很多西方人权学着接受《宣言》的划分法,认为这种划分法与社会关系结构原则相适应,每类权利表明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功能。

1、公民和政治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主要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条约》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这种权利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并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所做的分类---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1、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2、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泛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人员的名义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国际人权概念的发展,出现强调优先保护集体人权的主张。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已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更重要的是集体的人权。

集体人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全、生存权和发展权、环境权。

三、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主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辅之以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保护难民妇女和儿童权益等各专门领域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逐渐发展和形成的。

<一>、《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保护的主要规定和保护机制《联合国宪章》把“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作为《宪章》的宗旨之一。

它规定要“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做成建议,以“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规定经社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及维护起见,得做成建议案”。

《联合国宪章》至今已经得到了19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的一致同意,这为国际社会采取集体行动维护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人权国际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个别国家的随意行为的缺陷,开始步入正规化、合理化的轨道。

到目前为止,联合国系统内已建立了40多个人权机构,1993年又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负责处理人权事务。

联合国对于制止略战争,反对殖民主义,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联合国宪章》及其后国际社会对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不断改革,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日趋合理。

从联合国成立至今,人权国际保护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联合国通过组织召开两次全球范围的世界人权大会和其他各种类型的国际人权会议,制定和公布大量的国际人权宣言和决议,推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研究和宣传。

在联合国主持之下,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国际人权公约,其中一些重要的公约已经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各国自愿加入公约,承担起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执行机构,如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建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建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建立的消除对妇女妓视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建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等遇或处罚公约》建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建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等。

联合国积极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向各国提供人权保护方面的咨询、培训,改善各国国内人权保护条件。

对于存在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国家,联合国还通过批评、谴责甚至是制裁的方式,促使这些国家改变对人权的态度。

<二>、各专门领域人权国际保护机制二战结束以来,由于国际社会的不懈努力,有关的各专门领域的人权保护机制逐渐得以形成、发展和完善,各国相继在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保护难民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保护儿童权利,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各个专门领域确立了种种人权保护制度。

四、中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差不多在同一时间。

半个世纪过去了,世界以《世界人权宣言》为起点在人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中国则以新社会的诞生为起点,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白皮书从不同侧面向世界表明,新中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充分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为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以目标所做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就。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以生存权和发展权。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

因此,危害中国人民生存的,首先是帝国主义的侵略。

从1840年到1949年的110年间,英、法、日、美、俄等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仅在1937年天始的日本帝国主义的全面侵华战争中,就有3500万中国人被希害。

帝国主义还强迫中国签订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国家主权丧失,社会财富遭洗劫,使中国人民失去了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占人类总数近四分之三的中国人民第一次真正享有了应有的人格尊严,生命安全获得了根本保障。

之后,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作为关等大事,经过50年的经济建设,已基本解决了11亿人口吃饭、穿衣问题,而且在走向小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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