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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19
•【字号】锡政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锡政发〔20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和下放30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1项、下放19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对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抓紧做好工作衔接,规范行使程序,集中进驻政务大厅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要加快转变
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锡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2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8日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体系,提升市区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包括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智能设施)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一般设施)。

智能设施是指交通信号控制、违法抓拍、测速、视频监控、交通诱导、交通流量采集、安防感知、道路车辆智能监测等科技设施及配套所需的网络、存储、计算等硬件设备。

一般设施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警示桩、警示灯、缓冲减速块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同步配套建设、市区两级管养”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行“四同步”制度,即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以下统称道路工程)时,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

实施道路工程时,与既有道路形成交叉的,交叉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应纳入“四同步”范围。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锡政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以及新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安置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解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财政、民政、公安、规划、建设、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锡政办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6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无锡市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市发改委2011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根据国家、省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1年至2015年无锡市关于低碳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发展基础“十一五”时期,无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突出转型发展主线,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制度,在促进自主创新、加快产业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等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201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75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按常住人口计算)达到1.3万美元以上,全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始终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

产业层次得到显著提升。

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45.7%。

高效农业面积占农业用地面积比例提升到53.9%。

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微电子、新能源、软件与服务外包等产业发展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减排力度持续加大,在2005年基础上,5年来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削减20%以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削减32%以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1]16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1]16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1〕16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一类地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江阴市;二类地区:宜兴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24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亩21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1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26000元,二类地区为每人23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江阴市、宜兴市的具体标准由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为原则,尊重事实,以现状种植情况作为依据,合理确定补偿价格。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9•【字号】锡政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发〔2008〕92号)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锡政办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6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无锡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0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1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无锡太湖保护区的决定》(锡委发〔2008〕31号),根据国家8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将于2009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维稳定”的工作主线,认真贯彻“铁腕治污、科学治太”方针,以“扩大内需保增长,优化环境促发展”为主题,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目的,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无锡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重点内容(一)集中开展“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和钢铁、涉砷行业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市经贸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总要求,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已经建成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坚决取缔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企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市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市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市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锡政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市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3〕6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规范整治改造工作,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市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升功能、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整治出新为工作要求,加大全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力度,推动“四个无锡”建设。

二、工作原则及总体目标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政府支持、居民自愿,属地负责、合力推进,分类引导、总体提升,专项考核、市级奖补”为原则,进一步加快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推进速度,截至2015年,完成市区范围内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工作,实现旧住宅区房屋完好、道路平整、雨污分流、环境美化、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改造目标。

三、整治改造范围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马山区域除外)的整治改造范围是1998年12月1日前交付使用、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无拆迁规划,房屋失管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不包括商品住宅小区。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马山区域的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

四、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的统一领导,其设立的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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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发〔2007〕109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
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
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大力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加快人
才国际化步伐,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着力提高自主创
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地区,区政府计划在三年内引进10名领
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简称“310”计划),特制定以下
实施意见: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是指
(一)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
五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
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领军人才。

(二)在国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

(三)在引领我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专用软件三大新兴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领军人才。

二、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主要载体
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无锡惠山留学生创业园。

三、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政策
(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区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四)我区制定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其他优惠政策,如安家费、生活津贴、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同时享受。

四、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招聘方式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年引进3-4名,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确定一定比例的前提下,经过区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评审后进入面试,通过面试后正式确定。

(二)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科学家和科技风险投资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来我区的创业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三)应聘者须向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报名并填写《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商业计划书》。

(四)该计划常年受理。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才引进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
人民团体。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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