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

一、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简称ROO)。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HS税目的改变

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WTO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WTO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WTO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WTO最惠国税率。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中也均设有原产地规则条款,一缔约方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才能享受到优惠税率。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和WTO的规则往往是不同的,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彼此间的原产地规则也有差别。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

(一)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

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1、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5、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至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8、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10、仅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一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上述规则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直观的说明:

%60%100离岸价格

地不明的材料价值原东盟自贸区的材料价值非中国<×+产—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公式中,非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价值应为该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在材料原产地不明的情况下,应采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缔约方为该材料最早支付的价格。

下面举例说明这一判定标准:

从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 产品离岸价格为100美元,其中使用了来自美国的原材料B(除B 材料外未使用原产于其他国家的原材料),B 材料自美国出口至马来西亚时的到岸价格为40美元,此外,使用的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最初支付价格为15美元,根据上面的公式,非自贸区的材料价值加上原产地不明的材料价值为55美

元(40美元+15美元),占A产品离岸价格的比例为55%,小于60%,A产品因此可被视为原产于马来西亚,可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如果B材料的到岸价格为55美元,那么非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成分为70美元,占离岸价格的比例达到70%,高于60%,A产品就不能被视为原产于马来西亚,不能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2、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只要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而不局限于自贸区中的某一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沿上例,如果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自贸区成分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

除适用“增值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40%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中国—东盟自贸区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

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三)其他问题

1、包装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如一缔约方对产品和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则应分别判定产品和包装物的原产地。但如果对包装物不分开计税,则应将包装物的价值并入产品的总价值一并考虑。

2、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如进口缔约方将其与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3、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三、原产地证书

为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各国需要对其原产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正如护照在国际旅行中向世界各国证明了旅行者的国籍一样,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也向世界各国证明了参加国际贸易的产

品的经济国籍,它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进口国根据原产地证书,确定进口货物应享受的税率,统计进口贸易,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的进口。

原产地证书按照其不同的用途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和专用原产地证书四类。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用于证明某产品可以享受普惠制给惠国的普惠制关税待遇;一般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证明某产品可以享受WTO最惠国关税待遇;区域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用于证明某产品可以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优惠关税待遇;专用原产地证书则用于某些国际组织或国家对烟草、纺织品等特定产品的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证书属于区域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专用于证明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四、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格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的证书——E表 (FORM E),由一份正本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正本为米黄色,副本为浅绿色。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的缔约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产品通关后,进口的缔约方海关在第二副本第四栏上批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地二副本返还出口缔约方的签证机构。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下表(附填制举例):

表格中的第八栏“原产地标准”中应填入产品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填入的内容如下: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8栏的内容

(1)完全获得产品 “X”

(2)符合增值标准的产品 单一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

如40%

(3)符合累计增值标准的产品 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

比,例如40%

(4)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五、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操作实践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与WTO原产地证书不同,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接受申请并签发,商会、协会、贸促会等机构无权签发。

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的出口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填制原产地证书并签字,同时还需提交相关文件(如原材料、零件和成品等相关物品的发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逐项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书和原产地证书是否已正确填制并已经授权人签署;

2、签证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证书的内容是否与提供的单据内容相符;

4、原产地证书中列明的品名、数量和重量,包装的种类、唛头、数量与实际出口产品相一致

对符合要求的证书,签证机构将在证书的第12栏签字盖章。申请单位即可持证向东盟方面出口。

(二)原产地证书签发的其他规定

1、补发原产地证书

由于合理的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原产地证书,但要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2、原产地证书的被盗、遗失或损坏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复制本可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制发,并在第12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同时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第四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补发。

3、出口目的地变化

如果产品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而该产品已向原进口国海关报验,进口人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三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国途中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发证。

4、手续费

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金额略高于WTO一般原产地证书。

(三)向进口国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在签证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进口国的海关提交(只提交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即可);但如产品经过了过境运输,提交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超过提交期限,进口国也接受已超出期限的原产地证书。

在产品出口时,除原产地证书外,出口人还应向进口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2、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3、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文件;

4、未再加工证明(用于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

中国-东盟自贸区签证操作程序规定:原产于出口成员国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可以不申请原产地证书而改用出口人声明的方式证明该批货物原产于出口成员国。邮递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也采用相同的方式。

进口国海关在查验完毕后,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出口货物即可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征税验放。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产品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

成员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报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视同有效。

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情况

2004年1月1日起,为使中国出口到东盟的“早期收获”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优惠关税待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

(一)2004年早期收获产品申领原产地证书情况

2004年全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对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文莱6国签发了“早期收获”原产地证书11526份,金额14742.43万美元。

按国别统计,申领签证的主要目的地为泰国和越南。具体来看,对泰国签发5683份,占总签证份数的49.23%,签证金额8423.09万美元,占总金额的57.03%;对越南签发5407份,占总签证份数的46.84%,金额3352.15万美元,占总金额的22.7%。

按签证地区统计,广西、山东、云南和深圳是我国申领签证量较大的地区。具体来看,广西检验检疫局签发4885份,占总签证份数的42.32%,金额2165.87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4.66%,主要签证目的地为越南;山东检验检疫局签发2214份,占总签证总份数的19.18%,金额2859.63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9.36%,主要签证目的地为泰国;云南检验检疫局签发1761份,占总签证总份数的15.26%,金额2062.08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3.96%,主要签证目的地为泰国和越南;深圳检验检疫局签发1007份,占总

签证总份数的8.72%,金额1626.78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1.01%,主要签证目的地为泰国。

按商品统计,水果、蔬菜和水产品是我国企业申领签证的主要产品。具体来看,2004年共签发水果证书6852份,占总签证总份数的59.36%,签证金额7054.38万美元,占总金额的47.76%,主要输往泰国和越南;签发蔬菜证书4243份,占总签证份数的36.76%,签证金额4757.73万美元,占总金额的32.21%,主要输往泰国和越南;签发水产品证书354份,占总签证份数的3.07%,签证金额2848.6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9.29%,主要输往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

(二)2005年一季度签证情况

2005年第1季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文莱6国签发原产地证书7165份,金额6269.9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20.88%和201.61%。

按国别统计,泰国和越南仍然是申领签证的主要目的地,申领向印尼出口的签证数量明显增多。按签证地区统计,广西、山东、深圳仍是签证量较大的地区。

(三)持有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受惠情况

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在东盟海关不

仅可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还能获得便利的通关条件。据浙江舟山地区鱼类产品出口公司反映,持有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产品通关时间少于持有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产品。

此外,部分出口公司还反映,在向越南出口时,还能在海关计价方面享受到一定的便利。由于越南按照其海关自定的估价计征关税,估价往往高于实际成交价格。但对持有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产品,越南海关将按该产品实际成交价而不是高估了的价格计征关税。

今年7月20日,中国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已经开始对彼此的产品相互给予自贸区优惠税率,我国企业也应注意在向东盟市场出口时积极申领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以切实获得优惠关税待遇,并真正享受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带来的其他便利条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最新广西与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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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让广西与东盟双边的服务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深化, 大大推动和促进了广西与东盟各个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双方在各个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也因此会变得越来越紧密,从而可以互相学习对方服务行业的长处,这将为广西发展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带来巨大的机遇。广西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其所拥有各种独特的优越条件,为其与东盟开展服务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也为双方之间的服务贸易奠定有利的经济基础。但是广西与东盟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这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将会严重制约影响着广西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广西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改变这种局面,为广西与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打开宽敞的大门。 关键词:广西;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发展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Developing Countermeasure In Service Trade Between Guangxi And ASEAN Student: CHEN Xia-Wei Teacher: LU Jun Abstract The signing and implement of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of the China-ASEAN,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And this agreement deepening the opening degree of bilateral service market between Guangxi and ASEAN, contributing to the service trade between Guangxi and ASEAN countries greatly. As a result, the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in the field of service trade in both sides will become more and more closely, and both sides can learn from each other's strengths of the service industry, so that bringing huge opportun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industry between Guangxi and ASEAN.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Guangxi and its unique superior conditions, provide good conditions for service trade in ASEAN countries, and lay favorable economic foundation of service trade between both sides. However, there exist many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trade between Guangxi and ASEAN, these problems will severely affe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ervice trade market of Guangxi and ASEAN. Therefore, Guangxi must take some measures to change this situation, so that to open the spacious door of the service trade between Guangxi and ASEAN countries. Key words:Guangxi; ASEAN;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ment

最新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历程学习资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是世界上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之一(其他两个分别为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它是由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 1991年中国与东盟创建对话同伴关系,此后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逐渐地变得更加紧密,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中国被东盟邀请参加了在印尼雅加达举行的第29届东盟部长会议。1997年,中国对受金融危机打击的东盟各个国家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携手度过了金融危机阶段。因为双方在政治关系上比较良好,于是促进了双方经济发展上面的合作。虽然经历了金融危机,但是1999年东盟各个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并且慢慢地回升,与此同时中国始终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更是在2001年11月加入WTO后,经济情况更为可观。双方都意识到建立自贸区的必要,以此来加快经济发展。 2002年1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同年成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7000种产品降低关税。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签署,标志主要谈判结束。2010年1月7日,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正式签约了两年十八个合作项目。 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的合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2年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采取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措施,直到它减小到最小值为止。自2002年11月到2010年1月1日为止,中国对东盟各个国家大约93%的产品贸易关税都减小至零了。第二个阶段,2011年到2015年,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化,双方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投资市场以及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第三个阶段,2016年之后,必须要巩固自贸区从而完善它。预测在未来几年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世界经济发挥更加重要与独特的作用,那时候我们都将离不开它的存在。 “蝴蝶效应”——环境对人影响重大 “蝴蝶效应”想必你有所耳闻甚至有一定的了解吧? 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于1963年在一篇提交纽约科学院的论文中分析了这个效应。“一个气象学家提及,如果这个理论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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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服务对外贸易发展水平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东盟作为中国最重要的近邻国家,在地缘经济、战略以及民族文化等方面紧密联系。双边货物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但相应的服务贸易发展远远滞后。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框架及服务贸易协定的签订和实施,给双边的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同时,双方在地区货币互换、债券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也不断深化,金融投资力度不断加强。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合作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对这一个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东盟服务贸易政策 引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必然进一步增大对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需求,服务贸易合作发展的余地和空间巨大。服务贸易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双方服务贸易基础不同,产业优势领域各异,这些差异形成了双方服务贸易的互补性。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服务贸易上存在较大的互补性,新加坡

的法律咨询、物业管理、金融服务,泰国的旅游服务,印尼的能源服务,中国的海运、建筑、信息技术服务等都各具优势,双方之间加强合作,则机遇大于挑战。专家认为,中国服务业容量大、潜力大,对东盟及世界各国都有巨大吸引力,在中国和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后,双方将相互开放很多行业。 一、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背景分析 90年代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东盟国家意识到服务业领域管制的放松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降低成本,使服务业自身的成长和高级化成为可能。伴随经济的增长,由于对各种服务的需要急剧扩大,东盟国家开始逐步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东盟的投资热潮引起大量外资企业进入东盟,而东盟诸国基础设施老化,由于公共资金对基础建设的投入有限,民间资金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活动活跃了起来,以前由国营企业担任的公共服务业如电力、通讯、运输等领域中渐渐有了民营企业加入。在东盟,随着经济的发展,为生产者服务的需求急剧扩大,要求情报、数据、服务、广告、市场、工程等给其他企业以支援。而目前大部分东盟国家的国内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这表现在大部分东盟国家的记录服务贸易收支情况的“其他民间服务”项目存在持续增大的赤字。事实上,运输、通讯、金融等对应生产者的服务都是经济活动的支援部门,它们的成本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因而可以说,东盟国家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受到WTO主持下的GATS的推动。事实上GATS的签署过程反映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而目前东盟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对服务贸易有限制,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壁垒最多。尽管近年来东盟的大部分国家都放松了限制,但在公共性强的服务业中,国营企业仍占压倒多数,在大部分非制造业,多少都有对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由于服务具有消费与生产同时进行、不能储存等特性,可以认为需要地的企业设立引起的可提供服务的范围最广。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应该是考虑服务业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管制的放松问题。 从目前中国服务业所拥有的资源来看,中国在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以及相关贸易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如劳动力便宜并具有一定的素质,专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发布时间:2010-05-05 12:32:15 来源:广东省WTO事务咨询服务中心浏览次数:299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1、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其有严格的范围限制。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下的羊毛等。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准。 2、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 (1)判定标准。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举例: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 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 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直接运输。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关系汇总

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关系 (线索:东盟介绍——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前景展望) 一、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由来 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前身是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三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新加坡等5国外交部长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发布《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正式成立。成员国外长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正式例会和特别会议各一次。常设委员会为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执行外交部长会议的决议。 东盟的宗旨是通过成员国共同努力,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维护正义和法制及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促进区域合作与稳定;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促进互利合作;扩大成员国间的贸易;研究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等。 二、发展历程 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当年7月,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 1997年12月,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东盟领导人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在这次会议上,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双方政治互信进一步增强 2004年11月,温家宝总理出席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提出了加强双方合作的十点新倡议?会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入了实质性建设阶段?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 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东盟如期全面建成自贸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 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成功地完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的主要谈判,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如期在2010年全面建成?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这是最大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贸区惠及人口最多的自贸区 总的来说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02年至2010年),启动并大幅下调阶段。自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始,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大连大学英语学院英语专业窦一鸣 11331049) [摘要]进入21世纪,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政府及时地调整外交战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提出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在政治上致力于相互信赖、平等协商;经济上谋求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正在建设之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中国周边政策的又一成果。中国—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开启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新篇章,为双方经贸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本文介绍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对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必然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概述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加快中国与东盟经贸发展的对策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东盟;现状;对策;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研究理论背景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国家彼此间就国家整体经济或某些经济领域、经济地区的经济联合而达成经济联盟的状态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要素在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不断趋向自由化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亦即世界福利水平的帕累托改进。 (一)关税同盟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中,关税同盟理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奠基石。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Jacob?Viner出版了《关税同盟问题》一书,标志着关税同盟理论的形成。书中重点论述局部均衡分析: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认为关税同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自由贸易,但同时又对非成员国实行差别待遇的保护贸易,因此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世界福利的净增加。维纳得出结论,关税同盟效应就是贸易创造收益减去贸易转移损失所取得的实际利益。?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如因特殊原因未

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六、证书第12栏加盖FORM-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申请人申请新版证书时,可使用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签发FORM-E原产地证书,但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且货物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同时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字样前机打(√),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 2019, 9(3), 435-444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c710565177.html,/journal/sd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c710565177.html,/10.12677/sd.2019.93052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Trade in Service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Lin Lu, Zongtao Zhou School of Economics,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Received: June 26th, 2019; accepted: July 11th, 2019; published: July 18th, 2019 Abstract Actually, the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has been built and is continuing to improve, China and ASEAN are to enhance cooperation to build “the Belt and Road”, these have brought a lot of new business opportunities to service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two sides.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service trade amount of imports and exports in China and ASEAN from 2008 to 2017, using trade competitiveness index and trade complementarity index of China-ASEAN trade in services to grasp the development status quo of the service trade.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conclusion and the problem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in service trade with ASEAN countries. Keywords Trade in Service, Status Quo,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陆琳,周宗滔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云南昆明 收稿日期:2019年6月26日;录用日期:2019年7月11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18日 摘要 目前,东盟经济共同体已建成并在不断完善,中国与东盟正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加强合作。本文基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将于2004年1月启动相关谈判)

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以及必须符合下述的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标准:出口到上述国家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除上述第(1)项的规定外,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二)款的规定,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或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缔约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与前景展望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与前景展望 内容摘要: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双方积极推进自贸区建设,稳步扩大开放领域,不断加大合作力度,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双边投资、经济技术合作、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展望未来,随着双方战略伙伴关系的不断加深和2010年自贸区的全面建成,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将谱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关键字:区域经济发展合作展望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之后,双方不断推进自贸区建设,于2004年11月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1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在自贸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一)关税水平不断降低,货物贸易发展迅速 自2002年双方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贸易额已经连续六年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2007年双方贸易额突破2000亿美元,比计划中的2010年提前三年实现目标。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从2008年开始双边贸易增长速度放慢,但当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仍达到2311.2亿美元,同比增长13.9%。其中,中国出口1141.4亿美元,进口1169.7亿美元。2009年,双边贸易虽然下降,但也达到2130.1亿美元,减少7.9%,比同期中国外贸整体降幅低6个百分点。其中,中国对东盟出口1063亿美元,减少7%;中国自东盟进口1067.1亿美元,减少8.8%。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 (二)服务贸易稳步开放 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宣布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并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向东盟国家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东盟各国也做出了开放承诺。近年来,中国、东盟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呈上升趋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8年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进出口总额为23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0.4%,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7.7%。其中,中国对东盟服务贸易出口104亿美元,增长31.5%,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7.1%。中国自东盟服务贸易进口129.6亿美元,增长29.6%,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8.2%。中国对东盟逆差25.6亿美元。目前,东盟是中国服务贸易五大贸易伙伴之一,是中国第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仅次于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和日本。东盟在海运、航运、金融服务、建筑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对华合作已成为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业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领域,东盟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服务贸易出口市场。 (三)经济技术合作进展顺利 随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东盟国家已经成为中国海外重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_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第32卷第5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2 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y.2011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罗亚萍陈洁 (广西大学 行健文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5) 摘 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该自贸区的成立对本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外交等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而原产地规则这一技术性工具对自贸区的目标达成起着关键性作用。由于C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化,致使其功能未能很好发挥,以至CAFTA的目标难以达成。文章没有仅从技术角度来分析CAFTA原产地规则的优劣,而是将其与CAFTA成立的背景与目标结合起来,提出改进CAFTA原产地规则的措施。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功能;非经济功能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1)05-0114-04 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成立,该区域贸易安排源起于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经济架构。CAFTA涵盖了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6万亿美元,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建成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CAFTA将陆续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目标,为各国带来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张和其他产业、投资等领域的密切合作。要保证区内的税收优惠不发生“外溢”,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是必不可少的。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直到2005年仍在修改和完善。但从目前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不尽如人意,使CAFTA的目标有所偏移。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分析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及原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文化和人员的往来历史悠久。不过,自东盟成立以来,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与东盟的政治经济关系走过了曲折的道路。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CAFTA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为增强自身的实力,以应对全球经济的变动对其产生的 收稿日期:2011―03―18 基金项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院级课题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罗亚萍(1974―),女,广西北流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法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商法与经济法。陈洁(1979―),广东汕头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法学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负面影响。1997年,东南亚遭受金融危机后,东盟更加明确了地区需要加快经济一体化,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防止危机的再次发生和冲击。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对受危机打击的东盟各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使东盟国家相信中国是一个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因而选择和中国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再加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相互间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在国际社会事务方面有着广泛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利益;资源禀赋各具优势,产业结构各有特点,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以上种种因素,促成了CAFTA的建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与发展现状 (1)CAFTA合作主要内容。从2005年7月20日起,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约定,中国与东盟6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来、缅甸、新加坡、泰国)开始实施全面关税减让政策,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关税减让进程。按照降税模式,2005年中国对东盟国家实际进行关税削减的税目共3408个,约占全部税目的50%,平均税率从9.9%降到8.1%,并预计在2007年降到6.6%,到2009年进一步降低到2.4%。[1]到2010年,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将取消,东盟新成员将在2015年基本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2007年签署CAFTA《服务贸易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将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中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将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114

中国与东盟贸易关系的结构性思考

中国与东盟贸易关系的结构性思考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与东盟之间贸易商品构成发现,双方总贸易额的增长伴随着半成品在总贸易中比重的不断上升和制成品比重的不断下降。其次,本文分析了双方贸易在世界整体、美国、日本和欧洲的竞争商品种类,发现双方的竞争商品结构与相互贸易结构及产业内贸易指数比较高的商品的结构非常类似。这说明双方间的竞争仍然处于比较低的层次,而这种低层次的竞争导致了双方贸易条件的恶化。 关键词:中国;东盟;半成品比重;竞争商品种类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的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合作越来越富有成效。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20XX年协定的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也于20XX年11月正式启动。在今年10月举行的中国东盟第七次会议上,中国正式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这些都是双方关系不断深化的表现。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竞争关系二十几年来一直是影响双方合作的一个重要障碍,也一直是政治家和学者们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从中国贸易出口的扩大是否会减少东盟国家的出口到中国是否在抢东盟的外国直接投资,从东南亚金融危机是否源于中国1994年的汇率调整直到现在十分热门的人民币升值论,都涉及两者之间的竞争问题。这些是经济问题,但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对双方在21世纪的政治经济交往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在学者们的研究中,竞争与互补是两个热点问题。在研究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从一个新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与东盟间贸易合作与竞争的有关问题。因此,该研究不但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及政策制定也很有价值。 二、双方相互贸易的特点 1.相互贸易的高增长性。 近年来,中国和东盟的双边贸易增长速度很快,自20世纪80年代起双边贸易年均增长20%,自1995年以来,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年增长速度均超过 15%。20XX年,在金融危机结束不久后,中国东盟贸易额达到创纪录的亿美

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历程知识讲解

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 历程

精品文档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是世界上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之一(其他两个分别为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它是由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 1991年中国与东盟创建对话同伴关系,此后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逐渐地变得更加紧密,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中国被东盟邀请参加了在印尼雅加达举行的第29届东盟部长会议。1997年,中国对受金融危机打击的东盟各个国家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携手度过了金融危机阶段。因为双方在政治关系上比较良好,于是促进了双方经济发展上面的合作。虽然经历了金融危机,但是1999年东盟各个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并且慢慢地回升,与此同时中国始终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更是在2001年11月加入WTO后,经济情况更为可观。双方都意识到建立自贸区的必要,以此来加快经济发展。 2002年1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同年成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7000种产品降低关税。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签署,标志主要谈判结束。2010年1月7日,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正式签约了两年十八个合作项目。 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的合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2年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采取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措施,直到它减小到最小值为止。自2002年11月到2010年1月1日为止,中国对东盟各个国家大约93%的产品贸易关税都减小至零了。第二个阶段,2011年到2015年,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化,双方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投资市场以及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第三个阶段,2016年之后,必须要巩固自贸区从而完善它。预测在未来几年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世界经济发挥更加重要与独特的作用,那时候我们都将离不开它的存在。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现状_结构与竞争力研究

收稿日期:2007年12月20日 作者简介:王 娟,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东盟贸易与投资。南 宁,230004。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现状、结构与竞争力研究 王 娟 内容摘要? 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重点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现实结构和国 际竞争力,为中国与东盟开展服务贸易与投资提供了实证素材和趋势分析。 关键词? 中国—东盟 服务贸易 竞争力 中国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本章编号?1000-6052(2008)02-0055-04根据2007年生效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国承诺在W TO 允诺的开放条件下,将进一步向东盟国家开放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东盟10国也将向中国开放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这表明双方贸易的发展已经从商品贸易合作走向服务贸易合作。本文拟用实证研究方法,重点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现实结构、国际竞争力等,以期为中国与东盟开展服务贸易与投资的竞争合作提供实证素材与对策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分析近年来,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也取得了较快发展。 1.从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看,东盟主要成员国服务贸易所占GDP 的比重均高于中国。根据世界银行2005年世界发展报告同口径统计,中国服务业产值占GDP 的比重为32%,而东盟成员中,除文莱数据不详、老挝和缅甸低于中国外,东盟其他7个成员国服务业产值占GDP 的比重都高于中国,其中新加坡高达65%,居于领先地位;其它依次为菲律宾53%,泰国50%,马来西亚42%,印尼40%,越南38%,柬埔寨36%。 2.从服务贸易的规模看,除几个经济落后国家外,各国的服务进出口贸易皆呈现增长之势。东盟的服务出口额从1991年的318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036亿美元;服务进口额从319亿美元增长到1319 亿美元。1991-2005年,东盟五国[1]的服务贸易出、 进口额占总出、进口额的比重分别从319%和318%上升到1317%和1812%。新加坡的服务贸易发展规模明显大于其他国家,并且是东盟五国中唯一的顺差国;印尼、马来西亚出口变化不大,进口有一定增长,但速度平缓;其它国家进出口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已分别由1982年的1817和2418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744和838亿美元,保持平稳增长趋势,其中进口呈现较强增长趋势。在服务贸易的规模上,中国明显高于东盟成员国见图1、图2。 图1 1992-2005年各国出口规模变化状况[2 ] 图2 1992-2005 年各国进口规模变化状况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符合下列条件应视为规则二(二)所指的原产产品: 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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